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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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
元豐四年,诏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
五年,诏得旨行下并用紮子。
紹聖元年,诏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内降,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
二月,诏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
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
凡官府之紀綱程序,無不總焉。
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仆射、丞分班論奏。
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
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
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
政和二年,诏:“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
”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
宣和七年,诏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
南渡後,并省不置。
左仆射右仆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
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币爵玷之事。
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
政和中,诏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仆射為太宰,右仆射為少宰。
”靖康元年,诏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仆射。
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仆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仆射之職。
仆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
大祭祀酌獻,薦馔進熟,則受爵酒以授仆射。
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
元豐五年五月,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于都堂下馬,違法犯分。
”安禮争論帝前,神宗是之。
今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
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
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滞,則以期限舉催。
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
遂随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紹聖元年,诏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
二年,诏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
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闼為職,事無不預。
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禀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
”謂“宜遵守元豐及崇甯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
”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給舍、都司以贊省務。
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
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 建炎三年,诏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
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
紹興三十二年,诏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拟。
隆興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
乾道六年,诏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
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鹾、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
舊制,置務以通榷易。
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随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并通銜管幹。
外置建康、鎮江務場,并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
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
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
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并稱四轄。
外補則為州,内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
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
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
後或撥入内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
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
宣和中,增至七員。
靖康初,減為三員。
删定官,無常員。
先是,嘗别修一司敕命。
大觀三年,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
熙甯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颢等亦皆為屬官。
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
”帝欲并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绛代升之焉。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
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
”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于中書,以宰相韓绛提舉。
先是,绛言總天下财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
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
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于三省,不複以關樞密院。
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诏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
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讨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時又分武備一房,别為樞密院講議司。
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
宣和六年,又于尚書省置講議司。
十二月,命太師緻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诏于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
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
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
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讨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
政和二年,置于編類禦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诏與大晟府制造所協聲律官并罷。
元豐四年,诏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
五年,诏得旨行下并用紮子。
紹聖元年,诏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内降,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
二月,诏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
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
凡官府之紀綱程序,無不總焉。
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仆射、丞分班論奏。
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
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
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
政和二年,诏:“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
”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
宣和七年,诏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
南渡後,并省不置。
左仆射右仆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
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币爵玷之事。
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
政和中,诏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仆射為太宰,右仆射為少宰。
”靖康元年,诏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仆射。
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仆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仆射之職。
仆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
大祭祀酌獻,薦馔進熟,則受爵酒以授仆射。
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
元豐五年五月,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于都堂下馬,違法犯分。
”安禮争論帝前,神宗是之。
今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
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
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滞,則以期限舉催。
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
遂随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紹聖元年,诏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
二年,诏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
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闼為職,事無不預。
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禀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
”謂“宜遵守元豐及崇甯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
”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給舍、都司以贊省務。
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
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 建炎三年,诏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
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
紹興三十二年,诏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拟。
隆興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
乾道六年,诏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
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鹾、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
舊制,置務以通榷易。
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随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并通銜管幹。
外置建康、鎮江務場,并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
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
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
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并稱四轄。
外補則為州,内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
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
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
後或撥入内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
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
宣和中,增至七員。
靖康初,減為三員。
删定官,無常員。
先是,嘗别修一司敕命。
大觀三年,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
熙甯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颢等亦皆為屬官。
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
”帝欲并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绛代升之焉。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
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
”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于中書,以宰相韓绛提舉。
先是,绛言總天下财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
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
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于三省,不複以關樞密院。
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诏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
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讨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時又分武備一房,别為樞密院講議司。
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
宣和六年,又于尚書省置講議司。
十二月,命太師緻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诏于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
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
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
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讨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
政和二年,置于編類禦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诏與大晟府制造所協聲律官并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