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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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

    元豐四年,诏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

    五年,诏得旨行下并用紮子。

    紹聖元年,诏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内降,随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

    二月,诏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

    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

    凡官府之紀綱程序,無不總焉。

    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仆射、丞分班論奏。

    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

    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

    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

    政和二年,诏:“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

    ”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

    宣和七年,诏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

    南渡後,并省不置。

     左仆射右仆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

    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币爵玷之事。

    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

    政和中,诏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仆射為太宰,右仆射為少宰。

    ”靖康元年,诏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仆射。

    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仆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仆射之職。

    仆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

    大祭祀酌獻,薦馔進熟,則受爵酒以授仆射。

    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

    元豐五年五月,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于都堂下馬,違法犯分。

    ”安禮争論帝前,神宗是之。

    今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馬,自此始。

    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

    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滞,則以期限舉催。

    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

    遂随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紹聖元年,诏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

    二年,诏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

    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闼為職,事無不預。

    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禀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

    ”謂“宜遵守元豐及崇甯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

    ”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給舍、都司以贊省務。

    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

    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 建炎三年,诏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

    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

    紹興三十二年,诏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拟。

    隆興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

    乾道六年,诏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

    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鹾、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

    舊制,置務以通榷易。

    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随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并通銜管幹。

    外置建康、鎮江務場,并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

    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

    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

    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并稱四轄。

    外補則為州,内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

    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

    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

    後或撥入内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

    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

    宣和中,增至七員。

    靖康初,減為三員。

    删定官,無常員。

    先是,嘗别修一司敕命。

    大觀三年,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

    熙甯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颢等亦皆為屬官。

    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

    ”帝欲并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绛代升之焉。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

    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

    ”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于中書,以宰相韓绛提舉。

    先是,绛言總天下财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

    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

    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于三省,不複以關樞密院。

    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诏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

    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讨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時又分武備一房,别為樞密院講議司。

    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

    宣和六年,又于尚書省置講議司。

    十二月,命太師緻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诏于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

    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

    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

    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讨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

    政和二年,置于編類禦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诏與大晟府制造所協聲律官并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