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保任 考課)

關燈
保任之制。

    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

    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随事立目,往往特诏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

    上自侍從、台谏、館學,下暨錢谷、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于法矣。

     國初,保任未立限制。

    建隆三年始诏:“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

    ”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奸,用知制诰高錫奏:“請許人讦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缗錢;不實,則反坐之。

    ”自是,或特命陶谷等舉才堪通判者,或诏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升朝者。

    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叙,則诏曆兩任有文學方得奏。

    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于部内官選才識優茂、德行敦笃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詣阙庭,觀其器業而進用焉。

    凡被舉擢官,于诰命署舉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太宗尤嚴牧守之任,诏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着聞、政術尤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名以聞,驿召引對,授之知縣。

    又令閱屬部司理參軍,廉慎而明于推鞫者,舉之。

    雍熙二年,舉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官舉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禦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乃诏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

    尚慮徼功,固當責實。

    凡轉運使厘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令歲終以聞。

    非殊異者不得條奏。

    ”又诏: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

    始令内外官,凡所舉薦有變節逾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

     太宗聽政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令舉官。

    所舉之人,須析其爵裡及曆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隐。

    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

    又嘗謂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

    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在官黩貨,罔畏刑罰。

    如薛智周以侍禦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已,其土産富于羅,州民謂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

    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

    ”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内官高輔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贻慶、姜嶼、戚綸八人有治迹,并降玺書褒谕。

    帝曰:“文質所舉,皆良吏也。

    ”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

     鹹平間,秘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

    诏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

    拯等上言:“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内,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

    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阙,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于閣門投下,方得入謝。

    在外者,授訖三月内,具表附驿以聞。

    ”遂着為令。

     真宗初,屢诏舉官,未立常制。

    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職、州縣官初任,未閑吏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

    ”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學士以上常參官,歲各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着其治行所宜任,令閣門、禦史台歲終會其數。

    如無舉狀,即具奏緻罰。

    于冬季以差出,亦須舉官後乃入辭。

    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钤轄、親民者,亦仿此制。

    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内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如無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

    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法。

      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

    凡被舉者,中書歲置二籍,疏其名銜,下列曆任功過、舉主姓名及薦舉數。

    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内。

    明年,籍内仍計向來功過及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

    兩省、尚書省、禦史台官凡出使回,須采訪所至及經曆鄰近郡官治迹善惡以聞。

    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赴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鄰近及所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于閣門投進,方得入見。

     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内視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曆相當者差委,于宣敕内盡列舉主姓名。

    或任内幹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地。

    内外群臣所舉及三人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獎。

    如并舉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

    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天聖六年诏:“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

    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

    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

    ”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

    國子監阙講官,則诏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诏近臣舉常參官曆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诏節度使至閣門使、知州軍、钤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

    邊有警,則诏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将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诏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

    至于文行之士,錢谷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舉官。

    又下诏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

    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複薦,失舉而已擢用,聽。

    自言不實,弗為負。

    初,選人四考,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诏增為六考,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

    禦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縣令。

    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

    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

    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辄信而遷之。

    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将深。

    ”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内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辄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

    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流内铨複裁。

    内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禦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辄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

    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薦。

    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複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

    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勿舉。

    其後又增舉主三員。

    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英宗時,禦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

    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

    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常參官不許薦士。

    其條約漸繁,而改官者固已衆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

    皇佑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

    皇佑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

    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

    如郡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

    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混于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