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保任 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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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也。
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
”天子納其言,下诏申敕。
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
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衆。
且今天下員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除吏愈難。
臣以為可罷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
”從之。
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将以觀大臣之能。
後來請谒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
四年诏:“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
” 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
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
熙甯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
又诏察訪使者得舉官。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
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
诏内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元佑初,左司谏王岩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之。
于是不得已而别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
‘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
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複内外舉官法。
及司馬光為相,奏曰: 為政得人則治。
然人之才,或長于此而短于彼,雖臯、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
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
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于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
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
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舉文武有官人。
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
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
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
九曰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
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谳科。
同上。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于十科内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
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随事試之,有勞,又着之籍。
内外官阙,取嘗試有效者随科授職。
所賜告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缪舉之罪。
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
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采訪毀譽,則情僞萬端。
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
”诏皆從之。
二年,殿中侍禦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裡,生聚萬衆,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
請令内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擇才庇民也。
”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
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 頃之,侍禦史韓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
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
迹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着、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
願參以考績之實,着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诏吏部立法以聞。
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阙以授。
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奉诏乃舉焉。
紹聖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
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并改官舉員求之。
”诏:“曆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禦史法不廢。
熙甯二年,王安石言:“舉禦史法太密,故難于得人。
”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于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
安石曰:“舊法,凡執政聽薦,即不得為禦史。
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複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
”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
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
”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
”侍禦史劉述奏曰:“舊制,舉禦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
衆學士、本台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阙上,二人而擇用一人。
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于私恩;或受權臣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
”弗聽。
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着薦之,遂以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
宣仁太後聽政,诏範純仁為谏議大夫,唐叔問、蘇轍為司谏,朱光庭、範祖禹為正言。
章惇曰:“故事,谏官皆薦諸侍從,然後大臣禀奏,今得無有近習援引乎?”太後曰:“大臣實皆言之,非左右也。
”惇曰:“台谏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
故事,執政初除,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台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
今天子幼沖,太皇太後同聽萬機,故事不可違。
”于是呂公着以範祖禹,韓缜、司馬光以範純仁,皆避親嫌。
光曰:“純仁、祖禹實宜在谏列,不可以臣故妨賢,甯臣避位。
”惇曰:“缜、光、公着必不私,他日有懷奸當國者,例此而引其親黨,蔽塞聰明,恐非國之福。
純仁、祖禹請除他官,仍令侍從以上,各得奏舉。
”于是,诏尚書、侍郎、給舍、谏議、中丞、待制各舉谏官二員;純仁改除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
後又命司谏、正言、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資序。
元佑六年,禦史中丞鄭雍言:“舊禦史阙,台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
自官制行,禦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
乞專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
”诏禦史中丞舉殿中侍禦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禦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
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
若台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
”诏中丞更舉監察禦史二員。
八年,侍禦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
禦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
”遂寝前命。
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别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铨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可備統衆”、“谙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
惟邊要任使隸樞密院,餘則審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
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隸屬,多規此立制。
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
又诏舉“忠信寬博可使絕域”與“智謀勇毅能将萬衆
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
”天子納其言,下诏申敕。
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
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衆。
且今天下員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除吏愈難。
臣以為可罷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
”從之。
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将以觀大臣之能。
後來請谒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
四年诏:“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
” 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
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
熙甯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
又诏察訪使者得舉官。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
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
诏内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元佑初,左司谏王岩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之。
于是不得已而别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
‘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
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複内外舉官法。
及司馬光為相,奏曰: 為政得人則治。
然人之才,或長于此而短于彼,雖臯、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
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
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于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
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
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舉文武有官人。
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
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
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
九曰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
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谳科。
同上。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于十科内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
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随事試之,有勞,又着之籍。
内外官阙,取嘗試有效者随科授職。
所賜告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缪舉之罪。
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
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采訪毀譽,則情僞萬端。
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
”诏皆從之。
二年,殿中侍禦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裡,生聚萬衆,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
請令内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擇才庇民也。
”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
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 頃之,侍禦史韓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
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
迹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着、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
願參以考績之實,着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诏吏部立法以聞。
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阙以授。
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奉诏乃舉焉。
紹聖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
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并改官舉員求之。
”诏:“曆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禦史法不廢。
熙甯二年,王安石言:“舉禦史法太密,故難于得人。
”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于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
安石曰:“舊法,凡執政聽薦,即不得為禦史。
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複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
”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
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
”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
”侍禦史劉述奏曰:“舊制,舉禦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
衆學士、本台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阙上,二人而擇用一人。
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于私恩;或受權臣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
”弗聽。
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着薦之,遂以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
宣仁太後聽政,诏範純仁為谏議大夫,唐叔問、蘇轍為司谏,朱光庭、範祖禹為正言。
章惇曰:“故事,谏官皆薦諸侍從,然後大臣禀奏,今得無有近習援引乎?”太後曰:“大臣實皆言之,非左右也。
”惇曰:“台谏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
故事,執政初除,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台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
今天子幼沖,太皇太後同聽萬機,故事不可違。
”于是呂公着以範祖禹,韓缜、司馬光以範純仁,皆避親嫌。
光曰:“純仁、祖禹實宜在谏列,不可以臣故妨賢,甯臣避位。
”惇曰:“缜、光、公着必不私,他日有懷奸當國者,例此而引其親黨,蔽塞聰明,恐非國之福。
純仁、祖禹請除他官,仍令侍從以上,各得奏舉。
”于是,诏尚書、侍郎、給舍、谏議、中丞、待制各舉谏官二員;純仁改除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
後又命司谏、正言、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資序。
元佑六年,禦史中丞鄭雍言:“舊禦史阙,台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
自官制行,禦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
乞專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
”诏禦史中丞舉殿中侍禦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禦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
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
若台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
”诏中丞更舉監察禦史二員。
八年,侍禦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
禦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
”遂寝前命。
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别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铨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可備統衆”、“谙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
惟邊要任使隸樞密院,餘則審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
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隸屬,多規此立制。
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
又诏舉“忠信寬博可使絕域”與“智謀勇毅能将萬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