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保任 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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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以有無官資,并詣登聞檢院自陳,才謀勇略可使者,赴禦營司量材錄用。
或命庶僚各舉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台谏者,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複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節之家子孫。
四年,以朝班多阙,诏:“台谏、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政同選。
在外待從雖在谪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 紹興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将,各立俊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
願廣加薦舉,延問恢複之計。
”帝然其言。
诏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将帥者二人,樞密籍錄以備選用。
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絕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緻沉滞,令侍從搜訪以聞。
三年,複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谕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
錄诏宣谕官所薦,并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
複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阙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拟。
内外武臣,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監察禦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阙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
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于兩浙,而屬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
十四年,命守臣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二十二年,右谏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内外,亦無員數。
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幸,有從軍而改秩者。
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
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
如減舉法,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
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
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
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
”二十五年,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迹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阙;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曆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并用。
”于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
此不可一也。
今欲減改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歎。
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
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
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寝。
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衆,命内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将官以下,所舉者今兩府籍記。
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
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别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
願無拘劇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
”乃诏:“薦舉守令,遇見阙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
”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姓名。
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适當。
” 孝宗嘗命内外選在任閑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将來可任,注籍于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
又以武選之衆,拔擢未廣,立“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适宜可使禦衆”、“臨陣骁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曆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三人。
其“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谙曉财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
并随類指陳實迹,毋得别撰褒詞。
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
蓋文武兩塗,情本參商。
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
今兵塵未息,方厲恢複之圖,願博采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阃者,仿舊制改授。
”從之。
乾道以後,又選大将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絕倫可為将佐者。
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餘萬。
其間可為将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
今文臣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
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将。
’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舉一人。
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
不拘将校士卒,優以獎擢。
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并坐舉主。
”帝可其奏,仍着為法。
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台谏、兩省,于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
诏如所請,仍不以内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
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幹請,反長奔競。
”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于弊。
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
”帝曰:“若今雜舉,則須衆論佥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
” 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并實曆六考,有舉主四人,内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
正副将,兩任、有舉主二人,内一人監司,亦與關升。
凡升副将,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将,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钤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
”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于是内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并四分減一。
通籍之數彌省矣。
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衆,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僥幸者并棄,請條約之。
”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
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
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阙,其尤缪妄者覺察之。
嘉泰二年,令内外舉薦并具實迹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
嘉定十二年,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并籍記審察。
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宋初,内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辟。
熙甯間,悉罷歸選部。
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于是辟置不能全廢也。
既出常格,則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
元佑以來,屢行屢止。
蓋處心公明,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苟徇私昧理,則才不為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
又孰若付之铨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诏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屬;行在五軍并禦營司将領,亦辟大小使臣。
諸道郡縣殘破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阙,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
于是州郡守将,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叙複、守選未參部者。
朝論患之,乃令厘
或命庶僚各舉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台谏者,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複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節之家子孫。
四年,以朝班多阙,诏:“台谏、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政同選。
在外待從雖在谪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 紹興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将,各立俊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
願廣加薦舉,延問恢複之計。
”帝然其言。
诏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将帥者二人,樞密籍錄以備選用。
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絕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緻沉滞,令侍從搜訪以聞。
三年,複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谕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
錄诏宣谕官所薦,并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
複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阙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拟。
内外武臣,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監察禦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阙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
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于兩浙,而屬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
十四年,命守臣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二十二年,右谏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内外,亦無員數。
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幸,有從軍而改秩者。
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
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
如減舉法,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
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
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
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
”二十五年,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迹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阙;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曆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并用。
”于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
此不可一也。
今欲減改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歎。
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
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
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寝。
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衆,命内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将官以下,所舉者今兩府籍記。
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
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别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
願無拘劇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
”乃诏:“薦舉守令,遇見阙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
”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姓名。
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适當。
” 孝宗嘗命内外選在任閑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将來可任,注籍于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
又以武選之衆,拔擢未廣,立“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适宜可使禦衆”、“臨陣骁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曆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三人。
其“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谙曉财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
并随類指陳實迹,毋得别撰褒詞。
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
蓋文武兩塗,情本參商。
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
今兵塵未息,方厲恢複之圖,願博采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阃者,仿舊制改授。
”從之。
乾道以後,又選大将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絕倫可為将佐者。
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餘萬。
其間可為将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
今文臣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
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将。
’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舉一人。
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
不拘将校士卒,優以獎擢。
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并坐舉主。
”帝可其奏,仍着為法。
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台谏、兩省,于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
诏如所請,仍不以内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
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幹請,反長奔競。
”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于弊。
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
”帝曰:“若今雜舉,則須衆論佥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
” 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并實曆六考,有舉主四人,内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
正副将,兩任、有舉主二人,内一人監司,亦與關升。
凡升副将,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将,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钤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
”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于是内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并四分減一。
通籍之數彌省矣。
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衆,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僥幸者并棄,請條約之。
”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
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
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阙,其尤缪妄者覺察之。
嘉泰二年,令内外舉薦并具實迹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
嘉定十二年,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并籍記審察。
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宋初,内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辟。
熙甯間,悉罷歸選部。
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于是辟置不能全廢也。
既出常格,則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
元佑以來,屢行屢止。
蓋處心公明,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苟徇私昧理,則才不為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
又孰若付之铨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诏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屬;行在五軍并禦營司将領,亦辟大小使臣。
諸道郡縣殘破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阙,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
于是州郡守将,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叙複、守選未參部者。
朝論患之,乃令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