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保任 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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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使歸部依格注拟。

    惟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餘路并罷。

    四年,初置諸鎮撫使,管内州縣官并許辟置。

    言者謂遠方之民,理宜綏撫。

    如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欄吏補監稅,民被其害。

    遂命取峽州、江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阙,委安撫司奏辟。

    命禦史台仍舊辟舉承務郎已上官充主簿、檢法官,不限資序。

     紹興二年,臣僚又以“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铨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務之阙。

    上自監司、倅貳,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數倍于前日。

    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所以重困生民。

    請裁省其阙,否則以宮廟之祿畀之。

    ”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阙以妨下次。

    六年,诏諸道宣撫司,僚屬許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

    自兵興,所辟官有經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

    二十六年,诏已注知縣、縣令,不許奏辟。

     孝宗初,诏内外有專法,辟阙并仍舊。

    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着令,不得創行奏辟;所辟毋得攙已差之阙,違者禦史台察之。

    淳熙三年,命自今極邊知縣、縣令阙官,專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舊權攝;其見攝官留意民事百姓愛服者,許不以有無拘礙,特行奏辟。

    七年,诏未中铨、未曆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着為令。

      理宗寶慶二年,以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法未嘗許辟者,須于各官将滿之前具阙。

    如未有代者,即聽申部出阙,滿三月無人注拟,申省下本路。

    通判以下京官阙,從諸司奏辟。

    選人阙,從漕司定差。

    作邑未滿三年、作倅未滿二考,不許預期奏辟他阙。

    諸司屬官不許辄自辟置,或久阙正官,許令次官暫攝,待朝命方許奏辟。

    淳佑十一年,以禦史台申嚴铨法,禁監司、郡守辟親戚為屬吏。

    又選人無考第、舉主不及三員,及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并不聽辟為令。

    寶佑三年,戒諸路監司、帥阃,不應辟而辄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并與镌秩。

     考課。

    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月限,考滿即遷。

    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叙遷之制。

    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

    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

    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

    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

    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曆,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

    凡考第之法,内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

    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

    初着令,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

    建隆三年,又以科賦有欠逾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口降考。

    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代日并書于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

    能歸複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尉罰一月奉,令半之。

    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

    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绯升擢。

    乾德四年,诏諸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緻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郡縣,廉察官吏。

    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任免官。

    複诏諸道察舉部内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事弛慢所莅無狀”者為下。

    歲終以聞。

    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送有司差其殿最。

    诏有司申明,其諸州别給公據者罷之。

    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曆,多所阙略,令漏書一事殿一選,三事降一資。

    ”自是職事官依州縣給南曹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厘務于外者,給以禦前印紙,令書課績。

    時蔣元振知白州,為政清簡,民甚便之;秩滿,衆辄詣部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

    姚益恭清白有才幹,知郓州須城縣,鞭相不施,境内大治。

    淳化初,采訪使各言其狀,下诏褒嘉,賜元振絹三十匹、粟五十石,賜益恭對衣、銀帶、絹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

    審官院掌京朝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總之。

    乃诏:“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莅事明敏、鬥訟衰息、倉廪盈羨、寇盜剪滅、部内清肅者,本道轉運司各以名聞,當驿置赴阙,親問其狀加旌賞焉。

    其貪冒無狀、淹延鬥訟、逾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内不治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

    ” 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诰王旦等知考課院,重其職也。

    凡流内铨,主常調選人;考課院,主奏舉及曆任有殿最者。

    明年,帝親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谕之言于印紙曰:“勤政愛民,奉法除奸,方可書為勞績。

    ”且謂錢若水曰:“奉法除奸之言,恐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奸之要,在乎奉法。

    ’”至道初,罷考課院,并流内铨。

    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莅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玺書獎谕。

     真宗即位,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

    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

    先是,每恩慶,百僚多得序進。

    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加勳、階、爵邑。

    帝察群臣有聞望者,得刑部郎中邊肅等二十有四人,令閣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并得優升。

    景德初,令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铨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谕近臣:“凡‘門謝弗至’與‘對揚失儀’,其毋以為罪。

    ”又曰:“州縣秩卑,而長吏多鈎摭細故,文緻之法,使不得自進,朕甚闵焉。

    ”宰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滞才矣。

    ”其後選人,有束鹿縣尉王得說,曆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

    帝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

    天聖時,诏:“文武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

    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曆聽旨。

    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曆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着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

    自請厘物務于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

    凡有善政異績,準事大小遷升,選人視此。

    ”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

    舉數不足,毋辄關升。

     慶曆三年,從輔臣範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

    其後,知谏院劉元瑜以為适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八年,诏近臣論時政。

    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資序。

    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

    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

    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

    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

    先朝始行,未見有弊。

    及今年深,習以為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

    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叙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

    其保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

    如此,則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

    凡官有阙,惟随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 嘉佑六年,下诏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稱其官,而百姓安其業。

    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之法非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