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保任 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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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
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
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亦偷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
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迹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罪保舉,将政迹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
”降監淄州鹽酒稅務。
坐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于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别部吏能否,副以采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
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玺書獎勸之。
若監司以上,則命禦史中丞、侍禦史考校。
凡縣令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振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勒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
至其能否尤殊絕者,别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诏賞罰。
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
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别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别以聞。
是時,内外官職,各從所隸司以考核,而中書皆置之籍。
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退之。
熙甯五年,遂罷考課院。
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
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
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
元豐元年,诏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
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曆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
次二等,随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
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
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
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
三年,诏:“禦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 元佑初,禦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核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
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
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之。
”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
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
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部尚書侍郎依仿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
”诏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
後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
初,元佑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
崇甯間,言者乞仿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賞罰焉。
大觀元年诏:“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
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于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
”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示誘抑。
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诏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
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谒移實者亦多。
紹興二年,初诏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
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别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
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
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悌。
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财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
得人,則七者皆舉。
今之監司,實古刺史。
比年守令奸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
”而戶部侍郎張緻遠亦言之。
乃下诏戒饬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
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
帝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為去計。
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
”是時,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
又诏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缪懦不職”上之省。
十三年,诏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
守臣之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二十五年,以州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诃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縱容,台谏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
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也。
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
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
使久于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
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
”诏三省行之。
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應守令增辟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
二年,诏淮南、川峽、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緒者,本道監司以聞。
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
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别給禦前曆子。
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谷,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各為條目,使之黾勉從事。
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诏執事精加考核。
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莅無狀者,罰之無赦。
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于為善矣。
”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
分舉其職,各奏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
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
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缪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
時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
于是得實者皆增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辄降黜。
行之十餘年,不免有弊,帝因谕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衆為公,亦在精擇監司,而以台谏考察之,庶乎其可也。
”光宗初,诏罷其令。
甯宗以郡國按刺,多徇私情,遂仿舊制,于禦史台别立考課一司,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于上,以诏升黜。
其貪墨、昏懦緻台谏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度宗鹹淳三年,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無廉聲又多缪政者考下等。
其要則以禦史台總帥阃、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
餘如戎司及屯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并各郡總管、钤轄并總于帥司。
或以諸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
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會其兵甲、獄訟、金谷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拟公事、拘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禦史台上之課籍。
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
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亦偷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
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迹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罪保舉,将政迹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
”降監淄州鹽酒稅務。
坐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于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别部吏能否,副以采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
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玺書獎勸之。
若監司以上,則命禦史中丞、侍禦史考校。
凡縣令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振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勒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
至其能否尤殊絕者,别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诏賞罰。
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
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别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别以聞。
是時,内外官職,各從所隸司以考核,而中書皆置之籍。
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退之。
熙甯五年,遂罷考課院。
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
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
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
元豐元年,诏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
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曆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
次二等,随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
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
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
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
三年,诏:“禦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 元佑初,禦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核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
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
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之。
”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
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
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部尚書侍郎依仿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
”诏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
後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
初,元佑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
崇甯間,言者乞仿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賞罰焉。
大觀元年诏:“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
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于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
”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示誘抑。
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诏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
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谒移實者亦多。
紹興二年,初诏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
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别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
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
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悌。
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财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
得人,則七者皆舉。
今之監司,實古刺史。
比年守令奸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
”而戶部侍郎張緻遠亦言之。
乃下诏戒饬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
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
帝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為去計。
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
”是時,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
又诏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缪懦不職”上之省。
十三年,诏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
守臣之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
二十五年,以州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诃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縱容,台谏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
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也。
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
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
使久于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
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
”诏三省行之。
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應守令增辟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
二年,诏淮南、川峽、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緒者,本道監司以聞。
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
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别給禦前曆子。
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谷,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各為條目,使之黾勉從事。
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诏執事精加考核。
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莅無狀者,罰之無赦。
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于為善矣。
”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
分舉其職,各奏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
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
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缪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
時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
于是得實者皆增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辄降黜。
行之十餘年,不免有弊,帝因谕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衆為公,亦在精擇監司,而以台谏考察之,庶乎其可也。
”光宗初,诏罷其令。
甯宗以郡國按刺,多徇私情,遂仿舊制,于禦史台别立考課一司,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于上,以诏升黜。
其貪墨、昏懦緻台谏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度宗鹹淳三年,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無廉聲又多缪政者考下等。
其要則以禦史台總帥阃、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
餘如戎司及屯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并各郡總管、钤轄并總于帥司。
或以諸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
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會其兵甲、獄訟、金谷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拟公事、拘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禦史台上之課籍。
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