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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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州铨補蔭流外補 川峽、閩、廣,阻遠險惡,中州之人,多不願仕其地。
初,铨格稍限以法,凡州縣、幕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
川峽、廣南及沿邊,不許挈家者為遠,餘悉為近。
既分川峽為四路,廣南東、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許中州及土著在選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廢。
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拟賓州錄事參軍,詣匦訴冤,坐流海島。
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
既而诏:“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齒。
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末損,則條狀以聞。
”雍熙四年,又诏:“選人年六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
凡任廣、蜀、福建州縣,并給續食。
”初,嶺南阙官,往往差攝。
至是,诏州長吏試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阙下,與出身。
淳化間,又诏:“嶺南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餘悉罷歸。
” 始,令嶺南幕職,許攜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初,申诏:“劍南州縣官,不得以族行。
敢有妄稱妻為女奴,攜以之官,除名。
”初,榮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攜妻之任。
會蜀賊李順構亂,其黨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為推官。
至是,知梓州張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鹹平間,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
吏部铨拟官,悉标其過犯,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
又诏:“規避遐遠,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 神宗更制,始诏:“川峽、福建、廣南,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
”于是七路自常選知州而下,轉運司置員阙籍,具書應代時日,下所部郡衆示之。
凡見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終更者,許用本資序指射。
有司受而閱之,定其應格當差者,上之審官東院、流内铨,審覆如令,即奏聞降敕。
若占籍本路,或遊注此州,皆從其便;惟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其參拟铨次悉如铨格。
無願注者,上其阙審官,而在選者射之。
武臣之屬西院、三班院者,令樞密院放此具制。
後荊湖南亦許就注。
或言:“土人知州非便。
法應遠近疊居,而川人許連任本路,常獲家便,實太偏濫。
”王安石曰:“分遠近,均勞佚也。
中州士不願适遠,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況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費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衆,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鄉裡親信,難于徇公,易以合黨。
請收守令阙歸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經久無弊。
兼聞差注未至盡公,願許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
”奏上,法不為改,但申嚴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佑初,禦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随意取射,一也。
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
八路雖坐停罷,随許射注;而見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曆任無過,尚須試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
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祿,四也。
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複望進,往往營私廢職,五也。
仕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托,六也。
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滞卻,七也。
請并八路差盡歸吏部為便。
”既而吏部亦請用常格差除,遂悉歸之铨。
紹聖複行舊制,且許八路人陰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阙。
重和間,臣僚又言其弊:“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務,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拟,而簽廳視成書判而已。
注阙之高下,視賄之厚薄。
無賂,則定差之牍,脫漏言詞,隐落節目。
及其上部,必緻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矣。
以是阙多而不調者衆。
宜督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拟而絕吏赇。
”乃命立《考課法》。
建炎初,诏福建、二廣阙并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
初,累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選者,試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次”。
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
至是,雖歸之吏部,逾年無願就者,複歸漕司。
自神宗朝,宗室不許調川峽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于四路注拟。
紹興六年,诏:“川峽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
”為定法焉。
八年,直學士院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萬裡,而比歲窠阙歸之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衆。
願參酌前制,稍還漕
初,铨格稍限以法,凡州縣、幕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
川峽、廣南及沿邊,不許挈家者為遠,餘悉為近。
既分川峽為四路,廣南東、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許中州及土著在選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廢。
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拟賓州錄事參軍,詣匦訴冤,坐流海島。
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
既而诏:“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齒。
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末損,則條狀以聞。
”雍熙四年,又诏:“選人年六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
凡任廣、蜀、福建州縣,并給續食。
”初,嶺南阙官,往往差攝。
至是,诏州長吏試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阙下,與出身。
淳化間,又诏:“嶺南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餘悉罷歸。
” 始,令嶺南幕職,許攜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初,申诏:“劍南州縣官,不得以族行。
敢有妄稱妻為女奴,攜以之官,除名。
”初,榮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攜妻之任。
會蜀賊李順構亂,其黨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為推官。
至是,知梓州張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鹹平間,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
吏部铨拟官,悉标其過犯,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
又诏:“規避遐遠,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 神宗更制,始诏:“川峽、福建、廣南,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
”于是七路自常選知州而下,轉運司置員阙籍,具書應代時日,下所部郡衆示之。
凡見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終更者,許用本資序指射。
有司受而閱之,定其應格當差者,上之審官東院、流内铨,審覆如令,即奏聞降敕。
若占籍本路,或遊注此州,皆從其便;惟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其參拟铨次悉如铨格。
無願注者,上其阙審官,而在選者射之。
武臣之屬西院、三班院者,令樞密院放此具制。
後荊湖南亦許就注。
或言:“土人知州非便。
法應遠近疊居,而川人許連任本路,常獲家便,實太偏濫。
”王安石曰:“分遠近,均勞佚也。
中州士不願适遠,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況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費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衆,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鄉裡親信,難于徇公,易以合黨。
請收守令阙歸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經久無弊。
兼聞差注未至盡公,願許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
”奏上,法不為改,但申嚴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佑初,禦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随意取射,一也。
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
八路雖坐停罷,随許射注;而見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曆任無過,尚須試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
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祿,四也。
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複望進,往往營私廢職,五也。
仕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托,六也。
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滞卻,七也。
請并八路差盡歸吏部為便。
”既而吏部亦請用常格差除,遂悉歸之铨。
紹聖複行舊制,且許八路人陰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阙。
重和間,臣僚又言其弊:“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務,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拟,而簽廳視成書判而已。
注阙之高下,視賄之厚薄。
無賂,則定差之牍,脫漏言詞,隐落節目。
及其上部,必緻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矣。
以是阙多而不調者衆。
宜督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拟而絕吏赇。
”乃命立《考課法》。
建炎初,诏福建、二廣阙并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
初,累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選者,試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次”。
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
至是,雖歸之吏部,逾年無願就者,複歸漕司。
自神宗朝,宗室不許調川峽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于四路注拟。
紹興六年,诏:“川峽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
”為定法焉。
八年,直學士院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萬裡,而比歲窠阙歸之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衆。
願參酌前制,稍還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