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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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之舊,立為定格,使與堂除不相侵紊。
”遂命以小郡知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司公參,理為“到部”。
人稱便焉。
補蔭之制。
凡奏戚屬,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本服期親,奉禮郎;大功,守監簿;小功,初等幕職官;元豐前,試大理評事。
缌麻,知令、錄。
元豐前試校書郎。
異服親亦如之。
有服女之夫,則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錄;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缌麻,試監簿。
周功女之子,知令、錄;孫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孫及大功女之孫、小功女之子,并試監簿;其非所生子若孫,各降一等;缌麻女之子,試監簿。
每祀南郊、誕聖節,太皇太後、皇太後并錄親屬四人,皇後二人。
非遇推恩而特旨賜官,不用此法。
凡諸妃期親守監簿,餘判、司、主簿或尉;異姓親試監簿。
婉容以上有服親,才人以上小功親,并試監簿。
凡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夫之期親,判、司、主簿或尉,餘試監簿;子,補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
凡親王婿,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女之子婿,試監簿。
宗室缌麻以上女之夫,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
其願補右職,依換官法。
奉禮郎即右侍禁,幕職官即左班殿直,知令、錄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職,試監簿即借職。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為諸寺丞;期親,校書郎;餘親,本宗大功至缌麻服者。
以屬遠近補試銜。
使相、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正字;餘親,補試銜。
節度使、仆射、尚書、太子三少、禦史大夫、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子,校書郎、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
三司使,翰林、資政殿侍講、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及齋郎。
兩省五品、龍圖閣直學士、待制、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餘親,齋郎。
諸司大卿、監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
小卿、監兼職者子,試銜;期親,齋郎。
凡武臣:宰相子,為東頭供奉官,使相、知樞密院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皆左侍禁;餘屬,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西頭供奉官;期親,右侍禁;餘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六統軍諸衛上将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餘屬,三班奉職以下第官之。
客省使、引進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閣門使子,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餘屬,為差使、殿侍。
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職;期親,借職;餘屬,為下班殿侍。
諸衛将軍、内諸司副使、樞密分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借職。
凡兼職在館閣校理、檢讨,王府記室、翊善、侍講,三司主判官,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始許奏及諸親。
提點刑獄,惟許奏男。
其嘗以贓抵罪,得複故官。
文臣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武臣至諸司副使、諸衛将軍者,止許蔭子若孫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預。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嘗曆兩任,然後得請。
始減歲補千牛、齋郎員額;齋郎須年貌合格,誦書精熟,乃得奏。
太宗踐極,諸州進奏者授以試銜及三班職,初推恩授散試官者,不得赴選。
太平興國二年,乃诏授試銜等人特定七選集,遂為定令。
凡誕聖節及三年大祀,皆聽奏一人。
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将軍以上,并許蔭補;如遇轉品,許更蔭一子,由是奏薦之恩始廣。
每誕聖節,朝臣多請奏疏屬,不報。
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學士、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賜一子出身,此聖節奏薦例也。
先是,任子得攝太祝、奉禮,未幾即補正員。
帝謂:“膏粱之子,不十年坐緻閨籍。
”是年,悉授同學究出身赴選集。
真宗東封,祀汾陰,進奉人已官者進秩,未官者令翰林試藝,與試銜、齋郎、借職。
公主、郡縣主以下諸親,外命婦入内者,亦有恩慶。
而東封恩,則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
奏戚屬,舊無定制。
有求補閣門祗候者,真宗以宣贊之職,非可以恩澤授,乃诏:“自今求叙遷者,至殿直止。
”大中祥符二年,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國學受業,及二年,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其業,乃以名聞。
内諸司使、副授邊任官者,陛辭時許奏子。
诏樞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孫及從子為子
”遂命以小郡知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司公參,理為“到部”。
人稱便焉。
補蔭之制。
凡奏戚屬,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本服期親,奉禮郎;大功,守監簿;小功,初等幕職官;元豐前,試大理評事。
缌麻,知令、錄。
元豐前試校書郎。
異服親亦如之。
有服女之夫,則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錄;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缌麻,試監簿。
周功女之子,知令、錄;孫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孫及大功女之孫、小功女之子,并試監簿;其非所生子若孫,各降一等;缌麻女之子,試監簿。
每祀南郊、誕聖節,太皇太後、皇太後并錄親屬四人,皇後二人。
非遇推恩而特旨賜官,不用此法。
凡諸妃期親守監簿,餘判、司、主簿或尉;異姓親試監簿。
婉容以上有服親,才人以上小功親,并試監簿。
凡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夫之期親,判、司、主簿或尉,餘試監簿;子,補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
凡親王婿,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女之子婿,試監簿。
宗室缌麻以上女之夫,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
其願補右職,依換官法。
奉禮郎即右侍禁,幕職官即左班殿直,知令、錄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職,試監簿即借職。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為諸寺丞;期親,校書郎;餘親,本宗大功至缌麻服者。
以屬遠近補試銜。
使相、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正字;餘親,補試銜。
節度使、仆射、尚書、太子三少、禦史大夫、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子,校書郎、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
三司使,翰林、資政殿侍講、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及齋郎。
兩省五品、龍圖閣直學士、待制、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餘親,齋郎。
諸司大卿、監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
小卿、監兼職者子,試銜;期親,齋郎。
凡武臣:宰相子,為東頭供奉官,使相、知樞密院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皆左侍禁;餘屬,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西頭供奉官;期親,右侍禁;餘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六統軍諸衛上将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内客省使子,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餘屬,三班奉職以下第官之。
客省使、引進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閣門使子,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餘屬,為差使、殿侍。
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職;期親,借職;餘屬,為下班殿侍。
諸衛将軍、内諸司副使、樞密分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借職。
凡兼職在館閣校理、檢讨,王府記室、翊善、侍講,三司主判官,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始許奏及諸親。
提點刑獄,惟許奏男。
其嘗以贓抵罪,得複故官。
文臣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武臣至諸司副使、諸衛将軍者,止許蔭子若孫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預。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嘗曆兩任,然後得請。
始減歲補千牛、齋郎員額;齋郎須年貌合格,誦書精熟,乃得奏。
太宗踐極,諸州進奏者授以試銜及三班職,初推恩授散試官者,不得赴選。
太平興國二年,乃诏授試銜等人特定七選集,遂為定令。
凡誕聖節及三年大祀,皆聽奏一人。
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将軍以上,并許蔭補;如遇轉品,許更蔭一子,由是奏薦之恩始廣。
每誕聖節,朝臣多請奏疏屬,不報。
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學士、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賜一子出身,此聖節奏薦例也。
先是,任子得攝太祝、奉禮,未幾即補正員。
帝謂:“膏粱之子,不十年坐緻閨籍。
”是年,悉授同學究出身赴選集。
真宗東封,祀汾陰,進奉人已官者進秩,未官者令翰林試藝,與試銜、齋郎、借職。
公主、郡縣主以下諸親,外命婦入内者,亦有恩慶。
而東封恩,則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
奏戚屬,舊無定制。
有求補閣門祗候者,真宗以宣贊之職,非可以恩澤授,乃诏:“自今求叙遷者,至殿直止。
”大中祥符二年,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國學受業,及二年,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其業,乃以名聞。
内諸司使、副授邊任官者,陛辭時許奏子。
诏樞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孫及從子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