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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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蔭者,坐之。

    七年,帝幸南京,诏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令翰林學士李維等定,自給谏、觀察使以上得請。

    初,轉運使辭日,許奏一人。

    天禧後,惟川、廣、福建者聽,餘路再任始得奏。

    又诏:“承天節恩例所蔭子孫,不許以他親及已食錄者。

    ”特許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蔭一子。

    自是分務西洛者得以為例,南京則否。

     仁宗慶曆中,裁損奏補入仕之路,凡選人遇郊赴铨試,其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罷聖節奏蔭恩,學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親。

    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蔭子若孫,再郊及期親,四遇郊聽蔭大功以下親。

    初得奏而年過六十無子孫,蔭期親。

    其皇親大将軍以上妻,再遇郊亦許之。

    武臣蔭例仿此。

    凡蔭長子孫皆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侄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許。

    已嘗蔭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蔭。

    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英宗即位,郡縣緻貢奉人,悉命以官。

    知谏院司馬光建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京師,不問官職高下、親屬近遠,推恩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非親,亦除齋郎及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因循不革。

    爵錄本待賢才,今此等受官,誠為大濫。

    縱不能盡罷其人,若五服内親,等第受以一官,其無服屬量賜金帛,庶少救濫官之失。

    ”然诏令已行,不從其議。

    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易至高位,故獲蔭者衆。

    ”乃令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故則複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谏議大夫止。

    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

    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仁宗雖罷聖節恩,而猶行之妃、主。

    神宗既裁損臣僚奏蔭,以宮掖外戚恩尤濫,故稍抑之。

    舊,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

    嫔禦每遇郊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奏。

    後定,諸妃每遇聖節并郊許奏有服親一人。

    淑儀、充儀、婕妤、貴人遇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号别而資品同者,許比類奏薦。

    舊,公主每遇聖節、郊禮,奏夫之親屬一人;公主生日,許奏一人。

    後罷生日恩,所奏須有服親。

    皇親妻兩遇郊,許奏期親一人,後罷奏。

    舊,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親,兩遇郊許奏借職一人。

    後親子惟注幕職,孫若庶子,兩遇郊方許奏一人,夫之親屬勿奏。

    舊,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後除之。

    妃嫔、公主以下,非有服親之婿不許奏。

    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陳請恩澤,宜有定制。

    ”乃許見任二府歲乞差遣一人。

    宰臣、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

    餘執政官,并各一人。

    待制以上乞差遣遷學士者又一人。

    三路、廣桂安撫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親孫、子循一資。

    廣南轉運、提點刑獄奏子孫或期親合入官一人。

    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孫循一資。

    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至員外郎,在職及二年,遇大禮許補親屬。

    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雖未至員外,聽奏補。

    邕、宜、欽極邊煙瘴知州,聽奏子孫一人。

    凡因戰陣物故及殁于王事,許官其子孫。

    又功臣繪像之家,如無食錄人,則許特奏子孫一人入官。

    既定《铨試法》,任子中選者得随铨拟注,其入優等,往往特旨賜進士出身。

     元佑元年诏:“諸軍緻仕停放人,其遺表恩該及子而過五年自陳者,慮有冒濫,毋推恩。

    職事官卿、監以下應任子者,須官至朝奉郎,乃許奏。

    ”三年,定宰臣、執政初遇郊,許奏本宗異姓親各一人,次遇郊,奏數如初。

    願用其恩與有官人,則許轉官并循資,或乞差遣,惟不得轉入朝官、循入支掌。

    應奏承務郎、殿直以上,許換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

    餘官三遇郊,許奏有官人。

    舊制,應奏兩人止者,次郊,止許奏有官人。

    其後,遇郊更合補蔭者,并準此為間隔之次;已緻仕而遇大禮應奏補者,再奏而止。

    宣仁太皇太後谕輔臣曰:“近已裁減入流,本家恩澤,宜減四分之一。

    ”呂公着等曰:“陛下臨朝同聽斷,本殿恩澤,自不當限數。

    先來所定,止與皇太後同等,豈可更損?”宣仁曰:“裁減恩澤,凡自上而始,則均一矣。

    ”乃诏曰:“官冗之患,實極于今,苟非裁入流之數,無以清取士之原。

    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後每遇聖節、大禮、生辰,合得親屬恩澤,并四分減一,皇太後、皇太妃同之。

    ” 哲宗既親政,诏複舊。

    凡乞緻仕而不願轉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許奏補本宗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内殿承制以下,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