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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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仍與有服親恩例;若緻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陳乞至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乞有服親恩例一人。
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應奏者有廢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許越奏其次。
至是,始删去格令“長幼為序”四字。
五年,定《親王女郡主蔭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與右班殿直;兩遇,奏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回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毋得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乃得奏。
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以應奏恩與其親屬,而服行不應法。
”诏用皇後缌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
舊法,母後之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
紹聖初,诏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回授門客。
自是,太後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參選。
如年數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後,命婦生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
宗室缌麻親,許視異姓蔭孫。
凡蔭補異姓,惟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蔭即不理選限。
後因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禦筆許特補。
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格,許奏補内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着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一格,而分為三,一與内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
凡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禦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
昔之官至大夫,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閱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諸翼将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許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
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緻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于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限;然不及親受而不與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
欲自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寝其奏,庶抑其濫。
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求休緻,而身謝在出敕前,欲并許奏蔭,以補其不及。
”诏尚書省文武官緻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蔭人,自有遺表恩。
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系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
餘從之。
崇甯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授特轉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
孟昌齡、朱勉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
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
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觀察使。
由此任子百倍。
飲宗即位,赦恩覃轉,惟許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親,且诏:“非法應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 高宗中興,複位《補蔭法》,内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随,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
建炎元年,诏:“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并罷。
”紹興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
内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宮觀責降之人,聽依條補蔭。
”七年,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
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
将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
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
厥後私谒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
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
”會思誠去國,議遂格。
舊法,惟贓罪不許任子,新令并及私罪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
又诏:“宰執、侍從緻仕遺表,惟補缌麻以上親,毋及異姓。
”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會以進。
命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
帝于後妃補蔭,每加裁抑,诏後族不得任從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
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
俄又诏,未奏者許一名。
隆興元年,以張宋卿言蔭補冗濫,立為定法。
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侍從,卿
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應奏者有廢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許越奏其次。
至是,始删去格令“長幼為序”四字。
五年,定《親王女郡主蔭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與右班殿直;兩遇,奏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回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毋得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乃得奏。
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以應奏恩與其親屬,而服行不應法。
”诏用皇後缌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
舊法,母後之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
紹聖初,诏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回授門客。
自是,太後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參選。
如年數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後,命婦生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
宗室缌麻親,許視異姓蔭孫。
凡蔭補異姓,惟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蔭即不理選限。
後因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禦筆許特補。
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格,許奏補内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着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一格,而分為三,一與内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
凡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禦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
昔之官至大夫,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閱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諸翼将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許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
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緻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于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限;然不及親受而不與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
欲自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寝其奏,庶抑其濫。
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求休緻,而身謝在出敕前,欲并許奏蔭,以補其不及。
”诏尚書省文武官緻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蔭人,自有遺表恩。
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系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
餘從之。
崇甯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授特轉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
孟昌齡、朱勉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
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
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觀察使。
由此任子百倍。
飲宗即位,赦恩覃轉,惟許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親,且诏:“非法應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 高宗中興,複位《補蔭法》,内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随,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
建炎元年,诏:“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并罷。
”紹興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
内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宮觀責降之人,聽依條補蔭。
”七年,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
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
将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
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
厥後私谒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
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
”會思誠去國,議遂格。
舊法,惟贓罪不許任子,新令并及私罪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
又诏:“宰執、侍從緻仕遺表,惟補缌麻以上親,毋及異姓。
”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會以進。
命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
帝于後妃補蔭,每加裁抑,诏後族不得任從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
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
俄又诏,未奏者許一名。
隆興元年,以張宋卿言蔭補冗濫,立為定法。
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侍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