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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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則不許複請。
遺表之恩,各減其一。
減年之類,亦去其半。
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诏:“非泛補官,如宗室、戚裡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随奉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官,候緻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
”四年,诏:“宗室袒免親諸衛将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補親屬,并依外官法,着為令。
”九年,诏:“文臣帶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緻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蔭人身亡,許再請。
應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
”又诏:“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
”于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
蓋戚裡、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資祿其子,不可複正矣。
自隆興着酬賞實曆對用轉官之法,遷官稍緩。
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大艾也。
淳熙九年,始诏:“減任子員數。
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
宰相十人,執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
”于是冗濫漸革。
甯宗慶元中,立《補蔭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
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着為令。
凡流外補選,五省、禦史台、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铨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
三館、秘閣楷書,皆本司試書劄,中書覆試,補受。
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
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複令口誦所對,以妨其弊。
其自叙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
得優試者,率中選。
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幸求優試。
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
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選。
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阙,多即遣官特試書劄,驗視材質。
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
宣徽院、三司、各省、閣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
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
内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補三班借職者。
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将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
其隸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
鹹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禦史中丞同詳定之。
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阙,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
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
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
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
典書、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優勞減選。
閣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并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舊制。
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于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
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并比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叙。
”從之。
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禦書院、翰林待诏、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
開寶間,诏:“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拟。
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拟。
”堂後官多為奸髒,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
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
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将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
遺表之恩,各減其一。
減年之類,亦去其半。
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诏:“非泛補官,如宗室、戚裡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随奉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官,候緻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
”四年,诏:“宗室袒免親諸衛将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補親屬,并依外官法,着為令。
”九年,诏:“文臣帶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緻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蔭人身亡,許再請。
應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
”又诏:“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
”于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
蓋戚裡、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資祿其子,不可複正矣。
自隆興着酬賞實曆對用轉官之法,遷官稍緩。
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大艾也。
淳熙九年,始诏:“減任子員數。
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
宰相十人,執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
”于是冗濫漸革。
甯宗慶元中,立《補蔭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
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着為令。
凡流外補選,五省、禦史台、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铨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
三館、秘閣楷書,皆本司試書劄,中書覆試,補受。
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
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複令口誦所對,以妨其弊。
其自叙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
得優試者,率中選。
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幸求優試。
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
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選。
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阙,多即遣官特試書劄,驗視材質。
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
宣徽院、三司、各省、閣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
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
内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補三班借職者。
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将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
其隸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
鹹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禦史中丞同詳定之。
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阙,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
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
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
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
典書、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優勞減選。
閣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并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舊制。
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于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
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并比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叙。
”從之。
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禦書院、翰林待诏、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
開寶間,诏:“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拟。
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拟。
”堂後官多為奸髒,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
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
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将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