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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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别以奏封稱旨預試。

    于是禦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

    ”遂诏:“自今試館職專用策論。

    ”熙甯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

    乃诏自今應選舉可用人并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

    五年,以隸秘書省。

      元佑初,複置直集賢院、校理。

    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内外官并許帶,恩數仍舊。

    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

    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

    秘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

    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

    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

    三年二月,诏禦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

    九月,複試賢良于閣下。

    五年,置集賢院學士并校對黃本書籍官員。

    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書校理。

    十二月,诏禮部,本省長貳定校仇之課,月終具奏。

    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轼之請。

     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

    元符二年,诏職事官罷帶館職,悉複元豐官制崇甯五年,诏館閣并除進士出身人。

    政和五年四月,诏秘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

    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

    诏曰:“延見多士,曆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

    ”八月,诏秘書省移于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

    七年,诏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

    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并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制作未遑。

    紹興元年,始诏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

    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

    自是采求阙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

    即秘書省複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讨、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

    五年,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

    又移史館于省之側,别為一所,以增重其事。

    九年,诏著作局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正名實。

    十三年,诏複每歲曝書會。

    是冬,新省成,少監遊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熹,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

    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字充。

     孝宗即位,诏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

    乾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并置,皆前所未有。

    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複诏不立額。

    紹熙二年,館職阙人,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

    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并舊館閣校勘三等為史官。

    自校勘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

    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之嫌。

    ”時論韪之,然不果行。

    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

    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阙一人,正貼司及守阙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

    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

    舊于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

    元豐元年诏:“宣徽院等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

    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

    六年,诏秘書省長、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銜,以防漏洩,如舊編修院法焉。

    八年,诏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

    職事官兼職自此始。

    元佑五年,移國史案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省,更不隸秘書省。

    紹聖二年,诏日曆還秘書省。

    宣和二年,诏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曆所系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并依元豐法。

    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诏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修纂。

    三年,诏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诏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

    四年,诏以史館為名。

    十年,诏依舊制并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罷歸元官。

    尋複诏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并修《神宗》、《哲宗寶訓》。

    隆興元年,诏編類聖政所并歸日曆所,依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以省官通任其事。

    紹興九年,诏秘書省官仇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

    乾道四年,诏尚書右仆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并令國史日曆所官兼。

    五年,令本省再加删定,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

    九年,秘書少監陳骙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要》為名。

    ”并從之。

    其後接續修纂,并隸秘書省。

     國史實隸院提舉國史監修國史提舉實錄院修國史同修國史史館修撰、同修撰實錄院修撰、同修撰直史館編修官檢讨官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初,紹興三年,诏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修撰,續以左仆射呂頤浩提舉國史,右仆射朱勝非監修國史。

    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讨、校勘各一員。

    五年,置修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

    是時,國史、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

    九年,修《徽宗實錄》,诏以實錄院為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官充檢讨,無定員。

    明年,以未修正史,诏罷史館官吏并歸實錄院。

    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诏修《三朝正史》,複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

    明年,诏國史院以宰臣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

    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各一員。

    以内侍省官充。

    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并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铨同修國史。

    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皆前所未有。

    二年,诏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讨官以史院官兼領。

    四年,實錄告成,诏修《欽宗正史》。

    以右仆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诏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

    淳熙三年,特命李焘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靈院同修撰。

    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

    十五年,《四朝國史》成書,诏罷史院,複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

    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實錄》。

    六年,诏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讨官以六員為額。

    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宗實錄》。

    二年,複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并置矣。

    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

    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聞。

    歲頒曆于天下,則預造進呈。

    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