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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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

    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

    其判局及同判,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

    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

    其别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曆所,掌雕印曆書。

    南渡後,并同隸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元豐七年,诏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于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谕。

    元佑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準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

    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

    ”崇甯三年,遂将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

    五年,罷算學,令附于國子監。

    十一月,從薛昂請,複置算學。

    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樸以上從祀,凡七十人。

    四年,以算學生并入太史局。

    宣和二年,诏并罷官吏。

     殿中省監少監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禦、幄帟、輿辇、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總六局:日尚食,掌膳羞之事;日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辇,掌輿辇之事。

    六尚各有典禦二人,奉禦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

    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辇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

    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雖有六尚局,名别而事存,凡官随局而移,不領于本省。

    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禦殿,及禘袷後廟、神主赴太高,供具傘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為寄祿官而已。

    元豐中,神宗欲複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诏禦辇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

    初,權太府卿林顔因按内藏庫,見乘輿服禦雜貯百物中,乃乞複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

    于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佑所裁定,是歲崇甯二年也。

    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并《看詳》凡六十卷,仍冠以“崇甯”為名。

    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

    靖康元年,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又诏:“六尚局既罷。

    格内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并除之。

    ”  禦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内内侍充。

    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舊制,勾當禦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幹冒恩澤,浸不可止。

    嘉佑五年,诏禦藥院内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

    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崇甯二年,并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舊曰内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

    監官二人,以内侍、三班充,掌駕頭服禦傘扇之名物。

    凡禦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衮冕、鎮圭、袍服于禁中以待進禦,事已,複還内庫。

    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内衣物庫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绫、錦,西川鹿胎、绫、羅、絹、匹段。

    大中祥符元年并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内侍充,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

      掌受納錦绮、绫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

    造年支,準備衣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将校時服,并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币,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帶。

    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在太平坊。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内侍充。

    掌受錦绮、雜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并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

    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内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

    典三人,掌庫三十人。

    已上崇甯二年并入殿中省。

    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并之。

     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寝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禮之名有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兇禮。

    皆掌其制度儀式。

    祭祀有大祠,有小祠。

    其犧牲、币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

    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

    歲時朝拜陵寝,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

    凡祠事,差官、蔔日、齋戒皆檢舉以聞。

    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阙則以次互攝。

    郊祀已,頒禦劄則撰儀以進。

    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閱即習。

    餘祀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

    若禮樂有所損益,及祀典、神祀、爵号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拟上于禮部。

    凡太醫之政令,以時頒行。

     宋初,舊置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

    别置太常禮院,雖隸本寺,其實專達。

    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

    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并兼禮院事。

    元豐正名,始專其職。

    公案五,置吏十有一。

    無佑三年,诏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

    紹聖中,複舊制。

    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禮事,季輪博士铨次成籍,以備讨論。

    政和四年令,祠事監察禦史阙,則以六曹郎官及館職攝充。

    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

    建炎初,并省冗職,惟太常、大理不并。

    诏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

    紹興三年,複置丞。

    九年,臣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以稱朝廷搜補阙轶、緝熙彌文之意。

    ”诏添博士一員。

    十年,置簿一員。

    十五年,诏太常讨論置籍田令,續置太社令。

    隆興元年,并省博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并歸太常,罷丞。

    明年,诏丞、簿并依舊制。

     分案九:曰禮儀,掌讨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封定谥、檢舉忌辰。

    曰祠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并酒齊、币帛、蠟燭、禮料。

    曰壇廟,掌行室壇、廟域、陵寝。

    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

    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

    曰廪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

    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

    曰掌法,曰知雜,并掌本寺條制雜務。

    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阙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正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