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關燈
小
中
大
,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
凡于法應谥者,考其行狀,撰定谥文。
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
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诏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
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币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闆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抟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會,掌巡視四郊及社稷。
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谷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闱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
凡冠服,視其等而頒于執事之臣。
教坊及钤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後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
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
太醫局,熙甯九年置,以知制诰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骧管幹。
後诏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
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
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
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将士疾病,輪往治之。
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
失多者罰黜之。
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
三學生原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
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隸醫學,詳見《選舉志》。
孝宗隆興元年,省并醫官而罷局生。
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醫學科,逐舉附試省試别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
紹熙二年,複置太醫局,局生以百員為額,餘并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
大晟府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
次曰大樂令,秩比丞。
次曰主簿、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内省近侍官提舉。
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
五年二月,因省冗員,并之禮官;九月,複舊。
大觀四年,以官徒廪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并視太常格。
宣和二年,诏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複再置。
宗正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叙宗派屬籍,以别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修纂牒、譜、圖、籍,其别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叙帝系而記其曆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兇祥瑞之事載焉,曰各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
曰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
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别而系以本宗。
曰仙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叙而着其功罪、生死。
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
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阙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
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
主簿一員,以京官充。
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
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
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
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
其卿阙,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
元豐官制行,诏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
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
紹興三年,複置少卿一人。
五年,複置丞;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并省。
次年,诏丞、簿複舊制。
嘉定九年,诏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
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景佑三年始制司,以皇兄甯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
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
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于籍,季終類奏。
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
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
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為判。
熙甯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
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官,以其事歸宗正。
自熙甯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
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
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
”于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
元豐五年,诏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
元佑四年,诏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
六年,诏宗正按熙甯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
紹聖元年,诏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廪給之。
四年,诏宗室若婦女自外還京,并報宗正,崇甯三年,诏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将條貫事迹關宗正寺,修纂圖牒。
政和三年,诏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甯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
”從之。
仍诏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诏複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
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複舊。
又诏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衆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
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饬之。
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核其當否;嫁娶房奁、分析财産,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
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
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诏予奪。
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
複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
”各仍舊制設敦宗院,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饬如大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
凡于法應谥者,考其行狀,撰定谥文。
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
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诏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
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币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闆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抟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會,掌巡視四郊及社稷。
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谷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闱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
凡冠服,視其等而頒于執事之臣。
教坊及钤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後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
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
太醫局,熙甯九年置,以知制诰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骧管幹。
後诏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
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
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
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将士疾病,輪往治之。
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
失多者罰黜之。
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
三學生原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
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隸醫學,詳見《選舉志》。
孝宗隆興元年,省并醫官而罷局生。
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醫學科,逐舉附試省試别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
紹熙二年,複置太醫局,局生以百員為額,餘并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
大晟府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
次曰大樂令,秩比丞。
次曰主簿、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内省近侍官提舉。
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
五年二月,因省冗員,并之禮官;九月,複舊。
大觀四年,以官徒廪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并視太常格。
宣和二年,诏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複再置。
宗正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叙宗派屬籍,以别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修纂牒、譜、圖、籍,其别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叙帝系而記其曆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兇祥瑞之事載焉,曰各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
曰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
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别而系以本宗。
曰仙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叙而着其功罪、生死。
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
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阙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
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
主簿一員,以京官充。
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
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
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
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
其卿阙,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
元豐官制行,诏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
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
紹興三年,複置少卿一人。
五年,複置丞;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并省。
次年,诏丞、簿複舊制。
嘉定九年,诏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
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景佑三年始制司,以皇兄甯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
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
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于籍,季終類奏。
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
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
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為判。
熙甯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
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官,以其事歸宗正。
自熙甯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
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
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
”于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
元豐五年,诏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
元佑四年,诏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
六年,诏宗正按熙甯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
紹聖元年,诏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廪給之。
四年,诏宗室若婦女自外還京,并報宗正,崇甯三年,诏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将條貫事迹關宗正寺,修纂圖牒。
政和三年,诏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甯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
”從之。
仍诏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诏複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
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複舊。
又诏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衆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
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饬之。
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核其當否;嫁娶房奁、分析财産,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
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
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诏予奪。
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
複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
”各仍舊制設敦宗院,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饬如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