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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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正司。
西、南外兩司阙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
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
南渡初,先徙宗室于江、淮,于是大宗正司移 江甯,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
其後屢徙,後西外止于福州,南外止于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随其所寓而分管轄之。
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于蜀,不果,後并歸行在。
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
诏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诏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
鹹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制。
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诰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
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
寺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并以學士典領。
自熙甯中範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
仙源類譜自慶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并無成書。
乞别立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
”從之。
紹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随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并為一字相連。
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建玉牒所。
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
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
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于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訪讨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
”于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
乾道八年,诏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内侍三員、武臣一員充,并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郁鬯及尊彜、笾豆、簠簋、鼎俎、铏登之實,前期饬有司辦具牲镬,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
禮畢,進胙于天子而頒于百執事之人。
分案五,置吏十。
元佑三年,诏長、貳互置。
政和六年二月,監察禦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
”從之。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光祿卿、少,皆為寄祿。
元豐制行,始歸本寺。
中興後,廢并入禮部。
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
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火之齊。
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
朝會宴享,則供其酒膳。
凡給賜,視其品秩而為之等。
元佑初,罷太官令。
二年複置。
崇甯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庫内酒坊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
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
内酒坊惟造酒,以待餘用。
太官物料庫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
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儀衛兵械、甲冑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内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于武庫,不如式者罰之。
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禦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
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于兵部。
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
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禀差。
凡仗衛,供羽儀、節钺、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
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
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
凡武庫、武器歸内庫,守宮歸儀鸾司,本寺無所掌。
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
分案四,置吏十。
元佑三年、诏長貳互置。
所隸官司十有三:内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器械、甲冑,以備軍國之用。
儀鸾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
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
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
凡儀物以時修饬,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
中興後,衛尉寺廢,并入工部。
太仆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車辂、廄牧之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國有大禮,供其辇辂、屬車,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
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
後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
總國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尾、筋革入于官府。
凡閱馬,差次其高下,應給賜則如格。
歲終鈎覆帳籍,以上駕部。
若有事于南北郊,侍中請降輿升辂,則卿授綏。
舊置判寺事一人。
以朝官以上充。
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牧司、骐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辂、屬車,後妃、王公車辂,給大中小祀羊。
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
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
元佑二年,诏外監事,令本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内外馬事專隸太仆,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
三年,诏省主簿一員。
崇甯二年,诏太仆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馬事,上樞密院所隸官司。
車辂院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辇辂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監掌國馬,别其驽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辔庫應奉禦馬鞍勒,及以鞯辔給賜臣下。
養象所掌調禦馴象。
駝坊車營緻遠務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牧養上下監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
元豐末,廢畿内牧馬監。
元佑初,置左、右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
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
中興後,廢太仆寺,并入兵部。
群牧司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
至道三年,罷而複置。
使一人,鹹平三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内侍都知充。
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
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
掌内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
凡受宣诏、文牒,則以時下于院、監。
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
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司。
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辔庫使副使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内侍充。
掌禦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并國信鞯辔之名物。
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
元豐并入太仆寺。
西、南外兩司阙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
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
南渡初,先徙宗室于江、淮,于是大宗正司移 江甯,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
其後屢徙,後西外止于福州,南外止于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随其所寓而分管轄之。
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于蜀,不果,後并歸行在。
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
诏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诏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
鹹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制。
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诰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
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
寺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并以學士典領。
自熙甯中範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
仙源類譜自慶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并無成書。
乞别立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
”從之。
紹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随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并為一字相連。
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建玉牒所。
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
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
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于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訪讨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
”于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
乾道八年,诏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内侍三員、武臣一員充,并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郁鬯及尊彜、笾豆、簠簋、鼎俎、铏登之實,前期饬有司辦具牲镬,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
禮畢,進胙于天子而頒于百執事之人。
分案五,置吏十。
元佑三年,诏長、貳互置。
政和六年二月,監察禦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
”從之。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光祿卿、少,皆為寄祿。
元豐制行,始歸本寺。
中興後,廢并入禮部。
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
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火之齊。
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
朝會宴享,則供其酒膳。
凡給賜,視其品秩而為之等。
元佑初,罷太官令。
二年複置。
崇甯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庫内酒坊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
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
内酒坊惟造酒,以待餘用。
太官物料庫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
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儀衛兵械、甲冑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内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于武庫,不如式者罰之。
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禦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
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于兵部。
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
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禀差。
凡仗衛,供羽儀、節钺、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
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
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
凡武庫、武器歸内庫,守宮歸儀鸾司,本寺無所掌。
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
分案四,置吏十。
元佑三年、诏長貳互置。
所隸官司十有三:内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器械、甲冑,以備軍國之用。
儀鸾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
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
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
凡儀物以時修饬,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
中興後,衛尉寺廢,并入工部。
太仆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車辂、廄牧之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國有大禮,供其辇辂、屬車,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
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
後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
總國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尾、筋革入于官府。
凡閱馬,差次其高下,應給賜則如格。
歲終鈎覆帳籍,以上駕部。
若有事于南北郊,侍中請降輿升辂,則卿授綏。
舊置判寺事一人。
以朝官以上充。
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牧司、骐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辂、屬車,後妃、王公車辂,給大中小祀羊。
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
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
元佑二年,诏外監事,令本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内外馬事專隸太仆,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
三年,诏省主簿一員。
崇甯二年,诏太仆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馬事,上樞密院所隸官司。
車辂院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辇辂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監掌國馬,别其驽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辔庫應奉禦馬鞍勒,及以鞯辔給賜臣下。
養象所掌調禦馴象。
駝坊車營緻遠務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牧養上下監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
元豐末,廢畿内牧馬監。
元佑初,置左、右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
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
中興後,廢太仆寺,并入兵部。
群牧司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
至道三年,罷而複置。
使一人,鹹平三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内侍都知充。
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
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
掌内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
凡受宣诏、文牒,則以時下于院、監。
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
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司。
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辔庫使副使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内侍充。
掌禦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并國信鞯辔之名物。
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
元豐并入太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