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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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以期數定之。
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
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
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谳大理所斷案牍而奏之。
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谳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實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
凡大辟,皆錄問。
熙甯三年,诏:“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阙注官,滿三任者堂除。
”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元豐二年,知院安焘言:“天下奏案,益多于往時。
自熙甯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
”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
三年八月,诏:“省審刑院歸刑部。
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
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
”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
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複申明糾舉之制,請以禦史台刑察兼領。
其禦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複置。
四年,并制勘、體量為一案。
紹聖元年,诏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
崇甯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并依官制格令。
”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
凡麗于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
應定奪、審覆、除雪、叙複、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谳、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
有司更定條法,則複議其當否。
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駁正,诏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莅誓,薦熟則奉牲。
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
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
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叙,掌命官叙複;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拟,掌進斷案刑名文書。
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叙複、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谳、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
南渡,長貳互置。
隆興常置一員。
淳熙十六年,依崇甯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叙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诏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
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叙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
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于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
”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
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
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将。
則計其所曆,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
元佑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
紹聖間,複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
崇甯二年二月,複配隸案。
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佑中,罷之。
因刑部有請,乃诏如舊。
六月,侍郎劉赓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
”從之。
分案四,置吏十有八。
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門。
隆興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員。
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
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鈎考百司經費,有隐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
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甯初,凡四年帳未鈎考者已逾十有二萬,錢帛、刍粟積虧不可勝計。
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鈎考其給納登耗多寡。
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
七年二月,诏帳司每歲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數以聞。
元豐初年,诏:“諸路财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着為令。
”官制行,厘其事歸比部。
元佑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于戶部。
三年,厘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
政和六年,诏:“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禦史台奏劾。
”用郎官梅執禮之請也。
分案五,置吏百有一。
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複之事。
應官吏、軍民、辇道商販,譏察其冒僞違縱者。
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
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币,山澤、苑囿、河渠之政。
凡營繕,歲計所用财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饬少府、将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
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
兵匠有關,則随以緩急招募。
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制進禦請書。
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
印記則關禮部。
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
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元豐并歸工部。
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
設官十。
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元佑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
紹聖元年,诏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诏賞罰。
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
若制作、營繕、計置、采伐所用财物,按其程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
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
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诏賞罰。
凡車辇、饬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
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
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于朝,以屬戶部。
建炎并将作、少府、軍器監并歸工部。
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
紹興二年,诏于行在别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
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并從本部辟差。
又诏禦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
宰臣議:“戶部以給财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
”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
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
曰檢法,曰知雜。
又專立一案,以禦前軍器案為名。
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
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诏各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采伐材物,按程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
建炎三年,诏:“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
隆興元年,诏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
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複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
凡塘泺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并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诏其長貳而行之。
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産而為之厲禁。
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诏賞罰。
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
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
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诏于邊臣内差。
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
掌鸠工聚材、制造戎器之政令。
舊就軍器監置,别差提舉官,以内侍領之。
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複以中人典領。
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複隸屬。
從之。
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内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
後以禦史張震力争,複隸工部。
後改隸步軍司,尋複舊。
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内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
監門官一員。
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钿之飾。
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于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
紹興二年置。
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
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阙得兼之。
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
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
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複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
喜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
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
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谳大理所斷案牍而奏之。
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谳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實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
凡大辟,皆錄問。
熙甯三年,诏:“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阙注官,滿三任者堂除。
”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元豐二年,知院安焘言:“天下奏案,益多于往時。
自熙甯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
”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
三年八月,诏:“省審刑院歸刑部。
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
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
”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
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複申明糾舉之制,請以禦史台刑察兼領。
其禦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複置。
四年,并制勘、體量為一案。
紹聖元年,诏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
崇甯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并依官制格令。
”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
凡麗于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
應定奪、審覆、除雪、叙複、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谳、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
有司更定條法,則複議其當否。
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駁正,诏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莅誓,薦熟則奉牲。
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
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
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叙,掌命官叙複;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拟,掌進斷案刑名文書。
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叙複、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谳、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
南渡,長貳互置。
隆興常置一員。
淳熙十六年,依崇甯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叙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诏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
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叙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
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于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
”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
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
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将。
則計其所曆,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
元佑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
紹聖間,複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
崇甯二年二月,複配隸案。
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佑中,罷之。
因刑部有請,乃诏如舊。
六月,侍郎劉赓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
”從之。
分案四,置吏十有八。
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門。
隆興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員。
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
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鈎考百司經費,有隐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
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甯初,凡四年帳未鈎考者已逾十有二萬,錢帛、刍粟積虧不可勝計。
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鈎考其給納登耗多寡。
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
七年二月,诏帳司每歲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數以聞。
元豐初年,诏:“諸路财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着為令。
”官制行,厘其事歸比部。
元佑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于戶部。
三年,厘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
政和六年,诏:“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禦史台奏劾。
”用郎官梅執禮之請也。
分案五,置吏百有一。
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複之事。
應官吏、軍民、辇道商販,譏察其冒僞違縱者。
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
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币,山澤、苑囿、河渠之政。
凡營繕,歲計所用财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饬少府、将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
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
兵匠有關,則随以緩急招募。
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制進禦請書。
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
印記則關禮部。
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
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元豐并歸工部。
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
設官十。
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元佑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
紹聖元年,诏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诏賞罰。
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
若制作、營繕、計置、采伐所用财物,按其程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
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
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诏賞罰。
凡車辇、饬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
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
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于朝,以屬戶部。
建炎并将作、少府、軍器監并歸工部。
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
紹興二年,诏于行在别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
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并從本部辟差。
又诏禦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
宰臣議:“戶部以給财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
”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
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
曰檢法,曰知雜。
又專立一案,以禦前軍器案為名。
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
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诏各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采伐材物,按程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
建炎三年,诏:“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
隆興元年,诏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
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複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
凡塘泺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并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诏其長貳而行之。
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産而為之厲禁。
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诏賞罰。
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
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
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诏于邊臣内差。
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
掌鸠工聚材、制造戎器之政令。
舊就軍器監置,别差提舉官,以内侍領之。
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複以中人典領。
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複隸屬。
從之。
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内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
後以禦史張震力争,複隸工部。
後改隸步軍司,尋複舊。
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内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
監門官一員。
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钿之飾。
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于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
紹興二年置。
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
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阙得兼之。
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
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
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複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
喜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