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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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
凡諸路收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
歲以應用刍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
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
若内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
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
元佑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複置。
分案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粜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
紹興四年複舊。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飨、學校、貢舉之政令。
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廟曰飨。
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别。
币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
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章。
若有事于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饬有司辨具,閱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
凡禮樂制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
凡天下選士,具注于籍,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舍生。
掌後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
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皆掌焉。
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于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
主吏無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
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内外牌印之事。
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
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
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
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
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
元佑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部。
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
建炎以後并同。
尚書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
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谘決,而質于尚書省。
大祭祀則省牲,鼎镬視滌濯,薦腥則奉笾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則奉瓒臨鬯。
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後妃、親王、将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彜章以诏上下而舉行之。
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
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
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于禮樂者,皆掌之。
建炎三年,诏鴻胪、光祿寺并歸于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隸焉。
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
各随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四十五人。
續又減四人。
侍郎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馔腥熟之節。
祼,受瓒奉盤。
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書疊為亞獻。
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疊為初獻。
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蠟祭東西方亦如之。
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貢物。
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
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疊為終獻或亞獻。
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内,皆奏解嚴。
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
南渡,諸曹長、貳互置。
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
隆興元年,诏:“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 郎中員外郎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
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谘決。
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
與祠部、主客、膳部并列為四。
建炎三年,并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
隆興元年,複诏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并行四司之事矣。
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
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
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
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
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
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
天祺、天贶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
若神祠封進爵号,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
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
初補醫生,令有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
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
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
有封爵禮命,則承诏頒付。
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
分案四,置吏七。
元佑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
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
舊來無例,創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報兵部。
”從之。
膳部郎中員外郎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
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度支。
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
季冬命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
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
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
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授有司。
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
凡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禦盜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
團結以禦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RD分隸邊将為蕃兵。
籍其名數而頒其禁令。
大将出征,奏捷則告于廟,破賊則露布以聞。
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
其屬三: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
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
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于朝。
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
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
元佑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職方兼庫部。
紹興改元,诏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掌兵衛、武選、車辇、甲械、廄牧之政令。
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
凡陳鹵簿,設仗衛,饬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
凡軍兵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
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并徹。
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
凡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
建炎三年,并衛尉寺隸焉。
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
續诏:“将下班祗應并進義校尉、守阙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阙進武副尉并隸兵部,許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
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參掌本部長貳之事。
建炎三年,诏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
隆興元年,诏駕部、兵部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
厥後間或并置,若從軍或将命于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裡之遠近。
凡土地所産,風俗所尚,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
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
分案三,置吏五。
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
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鸾司。
淳化四年,令再閏一造;鹹平四年,令上職方。
轉運畫本路諸州圖,十年一上。
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并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辇、車馬、驿置、廄牧之事。
大禮,戒有司具五辂。
凡奉使之官赴阙,視其職治給馬如格。
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
總内外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産登耗。
凡市馬于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建炎三年,并太仆寺隸焉。
庫部郎中員外郎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
凡内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
若禦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
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
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
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谳、赦宥、叙複之事。
凡斷獄本于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
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
禁于未然之謂令,施于已然之謂敕,設于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
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谳之,皆閱其案狀,傳例拟進。
應诏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盜,以程督之。
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
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叙雪。
若命官牽複,
凡諸路收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
歲以應用刍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
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
若内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
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
元佑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複置。
分案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粜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
紹興四年複舊。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飨、學校、貢舉之政令。
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廟曰飨。
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别。
币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
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章。
若有事于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饬有司辨具,閱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
凡禮樂制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
凡天下選士,具注于籍,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舍生。
掌後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
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皆掌焉。
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于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
主吏無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
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内外牌印之事。
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
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
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
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
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
元佑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部。
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
建炎以後并同。
尚書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
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谘決,而質于尚書省。
大祭祀則省牲,鼎镬視滌濯,薦腥則奉笾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則奉瓒臨鬯。
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後妃、親王、将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彜章以诏上下而舉行之。
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
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
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于禮樂者,皆掌之。
建炎三年,诏鴻胪、光祿寺并歸于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隸焉。
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
各随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四十五人。
續又減四人。
侍郎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馔腥熟之節。
祼,受瓒奉盤。
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書疊為亞獻。
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疊為初獻。
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蠟祭東西方亦如之。
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貢物。
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
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疊為終獻或亞獻。
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内,皆奏解嚴。
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
南渡,諸曹長、貳互置。
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
隆興元年,诏:“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 郎中員外郎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
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谘決。
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
與祠部、主客、膳部并列為四。
建炎三年,并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
隆興元年,複诏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并行四司之事矣。
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
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
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
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
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
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
天祺、天贶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
若神祠封進爵号,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
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
初補醫生,令有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
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
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
有封爵禮命,則承诏頒付。
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
分案四,置吏七。
元佑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
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
舊來無例,創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報兵部。
”從之。
膳部郎中員外郎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
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度支。
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
季冬命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
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
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
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授有司。
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
凡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禦盜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
團結以禦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RD分隸邊将為蕃兵。
籍其名數而頒其禁令。
大将出征,奏捷則告于廟,破賊則露布以聞。
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
其屬三: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
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
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于朝。
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
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
元佑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職方兼庫部。
紹興改元,诏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掌兵衛、武選、車辇、甲械、廄牧之政令。
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
凡陳鹵簿,設仗衛,饬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
凡軍兵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
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并徹。
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
凡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
建炎三年,并衛尉寺隸焉。
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
續诏:“将下班祗應并進義校尉、守阙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阙進武副尉并隸兵部,許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
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參掌本部長貳之事。
建炎三年,诏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
隆興元年,诏駕部、兵部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
厥後間或并置,若從軍或将命于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裡之遠近。
凡土地所産,風俗所尚,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
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
分案三,置吏五。
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
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鸾司。
淳化四年,令再閏一造;鹹平四年,令上職方。
轉運畫本路諸州圖,十年一上。
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并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辇、車馬、驿置、廄牧之事。
大禮,戒有司具五辂。
凡奉使之官赴阙,視其職治給馬如格。
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
總内外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産登耗。
凡市馬于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建炎三年,并太仆寺隸焉。
庫部郎中員外郎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
凡内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
若禦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
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
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
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谳、赦宥、叙複之事。
凡斷獄本于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
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
禁于未然之謂令,施于已然之謂敕,設于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
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谳之,皆閱其案狀,傳例拟進。
應诏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盜,以程督之。
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
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叙雪。
若命官牽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