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铨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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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準備将領、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歸部注。

    ”從之。

    又覆文臣铨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榜首循一資。

    武臣呈試合格者并聽參選。

      三年,右仆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

    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佑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

    先是,侍禦史沈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滞。

    ”帝曰:“果有豪傑之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實,不若姑守資格。

    ”乃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诏:“凡注拟,并選擇非老疾及未嘗犯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

    ”時建議者雲:“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

    請诏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

    ”既而又诏:“知縣依舊法,止用兩任關升通判資序。

    ”明年,侍禦史周秘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近臣薦對,即改官升擢,實長奔競。

    望诏大臣,自今惟賢德才能之人,餘并依格注拟。

    ”廷臣或請以前宰執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之。

    诏“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着在令甲,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複知,去者不能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賄公行,奸弊滋甚。

    嘗睹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于尚書省,仍關禦史台。

    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 有議減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難于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

    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

    舊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

    凡未經铨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

    舊制,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阙,武資則不得與武臣參注,但注添差。

    至是,始聽注厘務阙。

    乾道七年,始命铨試不中、年四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注官。

    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铨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

    ”遂诏:“自今宗室曾經應舉得解者,許參選,餘并行铨試,三人取二。

    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

    ”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铨部則宜守成法。

    法本無弊,例實敗之。

    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

    諺稱吏部為‘例部’。

    今《七司法》自晏敦複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亦可以無弊。

    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

    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由此也。

    望令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

    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赇謝之奸絕,冒濫之門塞矣。

    ”于是重修焉。

    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

    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

     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知州兩任即理提刑資序。

    除授之際,則又有别以知縣資序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

    隔等而授,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

    今得材能、資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作職司,庶幾人法并用。

    ”從之。

      甯宗慶元中,複位《武臣關升格》。

    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至是,複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後又命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曆縣人,并令親民一次,着為令。

     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铨曹之患,員多阙少,注拟甚難。

    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阙,各于元出阙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阙。

    曆年浸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參注之籍,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萬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膠滞壅積而不可行。

    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

    ”從之。

     淳佑七年,監察禦史陳垓建言,乞申戒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财;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钤轄、監押之類。

      二曰抽差員衆,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州縣他官權攝。

     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師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

     四曰“須入”不行,僥幸撓法;謂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遂使不曾曆縣之人冒當郡寄。

     五曰奏辟不應,奔競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阙次遠而改辟見次者。

      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幹求換易。

    今既授是官,複謀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

     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托;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泛濫;九曰□曠職守,役心外求;十曰匿過居官,玩視國法。

    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

    今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舊制,軍功補授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部及就辟之法。

    比年諸路奏功不實,寅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奏辟,實礙铨法。

    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衆,有曰上書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阃帥假便宜承制之權以擅除擢。

    有進士徑補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

    乃诏:“從軍應賞者,第補右選,以清流品。

    ”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姓名。

    守令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紹興初,嘗以兵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赀補官,帝難之。

    參知政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将仕郎是也。

    ”知樞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于民。

    ”乃許補承節郎、承信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

    其注拟、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叙,并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

    和議之後,立格購求遺書,亦命以官。

    凡殁于王事,無遺表緻仕格法者,聽奏補本宗異姓親子孫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信郎;餘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忠義也。

    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

    凡白身勸民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五百頃補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帥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補授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為選限。

    淳熙三年,诏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赈饑、有裕于衆,聽補官,餘皆停。

    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于贖罪及就轉運司請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