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铨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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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去守選之格,概令試法,通者随得注官。

    自是天下争誦律令,于事不為無補。

    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複選限。

    吏部員今年已用後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極矣。

    宜追複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事報聞。

      三省言:“舊經堂除選人,惟嘗曆省府推官、台谏、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外,悉付吏部铨注,凡格所應入,遞升一等以優之。

    被邊州軍,其城砦巡檢、都監、監押、砦主、防巡、諸路捕盜官,及三萬缗以上課息場務,凡舊應舉官,員阙,許仍奏舉。

    ”時通議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轉官,而比之舊格,或實轉兩官至三四官者。

    右正言王觌謂非所以愛惜名器,請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遷轉。

    诏:“待制、太中大夫應磨勘者,止于通議大夫,餘官止中散大夫。

    中散以上勞績酬獎,合進官者,止許回授子孫。

    特命特遷,不拘此制。

    ”  初,武臣戰功得賞,凡一資,則從所居官遞遷一級。

    于是以皇城使驟上遙刺,或入橫行;且閣門使以上,等級相比而輕重絕遠。

    因樞密院言,乃诏“閣門、左藏庫副使得兩資,客省、皇城使得三資,止許一轉,減年者許回授親屬。

    ”又小使臣磨勘轉崇班者,歲毋過八十人。

    内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則取裁,餘理五年磨勘。

      紹聖初,改定《铨試格》,凡攝官初歸選,散官、權官歸司,若新賜第,皆免試。

    每試者百人,惟取一人入優等,中書奏裁,二人為上等,五人為中等。

    崇甯以後,又複元豐制,而蔭補者須隸國學一年無過罰,乃試铨,若在學試嘗再入等,即免試;其公、私試嘗居第一,得比铨試推恩。

    政和間着為令。

    既而臣僚言:“進士中铨格者,每二百人,得優恩不過五七人,又或阙上等不取。

    而朝廷取隸國子試格,用之铨注,及今五年,而得上等優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試者尚在其外。

    是蔭補隸學者,優于累試得第之人矣。

    ”于是诏在學嘗魁一試者,許如舊恩,餘止令免試注官。

    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責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铨擇以聞。

    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若資曆、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

    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黜,歲各毋過三人。

     初,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

    元佑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累至紹聖初,待次者二百八十餘人。

    诏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又令曆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吏部言:“元豐選格,經元佑多所紛更,于是選集後先,路分遠近,資曆功過,悉無區别,逾等超資,惟其所欲。

    诏旨既複元豐舊制,而辟舉一路尚存,請盡複舊法,以息僥幸。

    ”乃罷辟舉。

     崇甯元年,诏吏部講求元豐本制,酌以時宜,删成彜格,使才能、閥閱兩當其實。

    吏部言:“堂選窠名及舉官員阙,内外共約三千餘目。

    元佑法,選人得升資以上賞,及參選射阙,不許遣人代注,今皆罷從元豐法。

    所當損益者,其知邊近蠻夷州如威、茂、黎、瓊等,及開封府曹掾,平準務,諸路屬官,在京重課場務,京城内外廂官,戶部幹官,曲院,榷貨務,将作監管幹公事,黃河都大,内外榷茶官,凡幹刑獄及管庫繁劇,皆不可罷舉。

    若禦史台主簿、檢法官、協律郎,豈可泛以格授?諸如此類,仍舊辟舉。

    ”從之。

    惟諸路毋得直牒差待阙得替官權攝。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職為階官。

    如以吏部尚書為階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其職也。

    至于選人,則幕職、令錄之屬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甚矣。

    元豐未及革正。

    崇甯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言之,遂定選人七階: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從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将仕郎。

    政和間,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将仕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階奏補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

    坐愆犯,則随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時權奸柄國,僥幸并進,官員益濫,铨法留礙。

    臣僚言:“吏員增多,蓋因入流日衆。

    熙甯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

    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

    欲節其濫,惟嚴守磨勘舊法。

    而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有川遠減舉官,有用酬賞比類,有因大人特舉,有托事到阙不用滿任,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

    凡皆棄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而未可計也。

    請诏三省若吏部,舊有止法,自當如故,餘皆毋得用例。

    ”乃诏:“惟川、廣水土惡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

    ”既而又言:“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

    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

    迩者用兵東南,民入金谷皆得補文武官,理選如官戶,與士大夫泾、渭并流,複其戶不受科輸。

    是得數千缗于一日,而失數萬斛于無窮也。

    況大戶得複,則移其科于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責辦何人?此又弊之大者。

    ”不聽。

     初,宗室無參選法,祖宗時,間選注一二,不為常制。

    徽宗欲優宗室,多得出官,一日參選,即在合選名次之上。

    而膏粱之習,往往貪恣,出任州縣,黩貨虐民,議者頗陳其害。

    飲宗即位,臣僚複以為言,始令不注郡守、縣令,仍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

    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

    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裡、年甲、出身、曆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

    然自兵難以來,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駁,保任滋衆,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

    乃令凡文字有不應于今,而桉牍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行,有徇私挾情,則令禦史糾之。

    又诏京畿、京東、河北、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

    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

    在部知州軍、通判、佥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任者,權改為二年。

    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滞故也。

    又诏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榜阙差注。

      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無幾,百司庶府不可阙者,莫如吏部。

    姑置侍郎一員,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叙、奏薦常程之事,可按而舉矣。

    ”  诏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惟铨衡乎。

    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

    注授榜阙,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

    宜令三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禦史台常加糾察。

    ”于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拟藏阙,申請徼幸,去失問難,刷阙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

    令長貳機柅之。

    又诏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陳,改京官。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

    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餘阙并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