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铨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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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亟代之。
”帝禦後殿視事,或至旰食。
中書請如天禧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内铨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诏弗許。
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乃特诏曰:“國家詳核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
騰承統緒,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
其令翰林學士李谘與吏部流内铨以成資阙為差拟。
”于是鹹得遷官,率以為常。
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乃罷。
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
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
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試,命兩制三員鎖試于尚書省,糊名謄錄。
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
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
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者三人,惟與下等厘物務官。
初,州郡多阙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
乃诏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
然被舉者日益衆,有司無阙以待之,中書奏罷舉縣令法。
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于治,法不宜廢。
複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辄升補。
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
然铨格煩密,府史奸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三二歲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
有诏自是弗許。
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铨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
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并歸之于铨。
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
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隸于有司。
暨元豐罷奏舉阙,屬之铨曹,而堂選亦不領于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诒永久。
于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蔭之宜。
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蔭補、铨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铨試所受為特廣。
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适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且蔭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
” 熙甯四年,遂定铨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經義。
差官同铨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
自是不複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曆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
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铨試。
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
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
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
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
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
至是,待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
帝闵其留滞,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
卿輩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
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
” 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并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
禦史中丞呂公着言:“英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
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如文臣有所節抑也。
又仁宗時,嘗着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
今及十年嘗曆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
”诏兩制詳定。
王珪等言:“文武兩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
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
有過,則比文臣展年。
”從之。
知審官西院李壽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
每進一級,增奉錢五萬,廪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
請于皇城使上别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量給奉祿。
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并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
”诏:“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并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
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
” 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别異,而閣門内侍輩,轉皆七資。
帝謂:“左右近習,非勳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
”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閣門通事舍人、帶禦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禦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
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閣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閣門副使共八員。
副使靡勘如諸司使法。
使有阙,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
曆閣門職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閣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阙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着為定制焉。
先是,禦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
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滞,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
”帝曰:“唐陸贽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長擇百官。
’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
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長吏舉奏。
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幹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谙水事,幹請得之。
”乃诏東、西審官及三班院選差。
于是悉罷内外長吏舉官法。
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随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拟注。
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
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
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谏議大夫。
前行郎中,于階官為朝請大夫;谏議大夫,于階官為太中大夫。
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
”于是诏待制以下,并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
自是遷叙平允。
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
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
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阙,以次補之。
選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
除授職事官,并以寄錄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哲宗時,禦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萬八千餘員,吏部逆用兩任阙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
當清其源,宜加裁抑。
”朝廷下其章議之,司谏蘇轍議曰:“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
先朝患官
”帝禦後殿視事,或至旰食。
中書請如天禧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内铨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诏弗許。
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乃特诏曰:“國家詳核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
騰承統緒,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
其令翰林學士李谘與吏部流内铨以成資阙為差拟。
”于是鹹得遷官,率以為常。
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乃罷。
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
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
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試,命兩制三員鎖試于尚書省,糊名謄錄。
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
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
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者三人,惟與下等厘物務官。
初,州郡多阙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
乃诏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
然被舉者日益衆,有司無阙以待之,中書奏罷舉縣令法。
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于治,法不宜廢。
複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辄升補。
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
然铨格煩密,府史奸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三二歲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
有诏自是弗許。
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铨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
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并歸之于铨。
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
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隸于有司。
暨元豐罷奏舉阙,屬之铨曹,而堂選亦不領于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诒永久。
于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蔭之宜。
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蔭補、铨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铨試所受為特廣。
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适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且蔭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
” 熙甯四年,遂定铨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經義。
差官同铨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
自是不複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曆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
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铨試。
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
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
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
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
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
至是,待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
帝闵其留滞,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
卿輩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
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
” 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并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
禦史中丞呂公着言:“英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
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如文臣有所節抑也。
又仁宗時,嘗着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
今及十年嘗曆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
”诏兩制詳定。
王珪等言:“文武兩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
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
有過,則比文臣展年。
”從之。
知審官西院李壽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
每進一級,增奉錢五萬,廪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
請于皇城使上别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量給奉祿。
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并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
”诏:“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并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
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
” 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别異,而閣門内侍輩,轉皆七資。
帝謂:“左右近習,非勳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
”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閣門通事舍人、帶禦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禦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
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閣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閣門副使共八員。
副使靡勘如諸司使法。
使有阙,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
曆閣門職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閣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阙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着為定制焉。
先是,禦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
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滞,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
”帝曰:“唐陸贽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長擇百官。
’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
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長吏舉奏。
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幹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谙水事,幹請得之。
”乃诏東、西審官及三班院選差。
于是悉罷内外長吏舉官法。
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随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拟注。
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
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
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谏議大夫。
前行郎中,于階官為朝請大夫;谏議大夫,于階官為太中大夫。
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
”于是诏待制以下,并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
自是遷叙平允。
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
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
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阙,以次補之。
選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
除授職事官,并以寄錄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哲宗時,禦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萬八千餘員,吏部逆用兩任阙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
當清其源,宜加裁抑。
”朝廷下其章議之,司谏蘇轍議曰:“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
先朝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