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學校試 律學等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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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甯通用貢舉法,所以優國族也。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并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
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并承信郎。
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
四川則附試于安撫制置司。
于是入仕者驟逾千人。
隆興元年,诏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餘并于後舉再試。
四月,禦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
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随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
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宗子之法。
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
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隽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煩,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
”于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于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準舊制。
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
”從之。
甯宗嘉定四年,诏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于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
九年,以宮學并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谕。
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
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别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随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于試卷家狀内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
淳佑二年,建内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
寶佑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晃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晃等取應及選,鹹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
其毋以是自畫焉。
” 度宗鹹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并赴類試。
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铨出官。
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
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
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奸弊。
武舉、武選。
鹹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
仁宗時,法置武學,既而中辍。
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神宗熙甯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缜判學,内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缗。
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
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曆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
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
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钤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将領者,并兼諸衛将軍,外任回,歸環衛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人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
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鬥,馬射以八鬥,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并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
試馬射以六鬥,步射以九鬥,策一道,《孫》、《吳》、《六韬》義十道,五通補内舍生。
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複降外舍。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
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
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複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于事。
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于車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于是悉從中書所定。
凡武舉,始試義、策于秘閣,武藝則試于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于庭。
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
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除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
八年,诏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于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秘閣試。
又以《六韬》本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鬥,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鬥,矢十發二中,馬射六鬥,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鬥,矢十發一中,馬射五鬥,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谷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
其步射并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着為格。
四年,罷試律義。
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
元佑四年,诏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崇甯間,諸州置武學。
立《考選升貢法》,仿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
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
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
馬射三上垛,九鬥為五分,八鬥為四分,七鬥為三分。
九鬥、八鬥、七鬥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
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兩中帖。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疊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
大觀四年,诏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内舍,人材不足聽阙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
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
凡州教谕,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衆,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
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
偕上舍生發解。
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阙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
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 靖康元年,诏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阙,毋限數,将親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诏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别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
紹興五年,帝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
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并補官。
十二年,禦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
十六年,始建武學。
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鬥以下至九鬥,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谕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
”诏兵部讨論典故,參立新制。
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内、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谕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
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
其内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
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
凡内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
二十七年,禦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閣門祗候。
二十九年,修立武舉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并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
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并承信郎。
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
四川則附試于安撫制置司。
于是入仕者驟逾千人。
隆興元年,诏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餘并于後舉再試。
四月,禦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
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随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
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宗子之法。
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
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隽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煩,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
”于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于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準舊制。
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
”從之。
甯宗嘉定四年,诏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于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
九年,以宮學并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谕。
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
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别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随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于試卷家狀内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
淳佑二年,建内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
寶佑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晃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晃等取應及選,鹹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
其毋以是自畫焉。
” 度宗鹹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并赴類試。
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铨出官。
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
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
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奸弊。
武舉、武選。
鹹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
仁宗時,法置武學,既而中辍。
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神宗熙甯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缜判學,内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缗。
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
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曆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
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
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钤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将領者,并兼諸衛将軍,外任回,歸環衛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人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
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鬥,馬射以八鬥,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并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
試馬射以六鬥,步射以九鬥,策一道,《孫》、《吳》、《六韬》義十道,五通補内舍生。
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複降外舍。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
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
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複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于事。
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于車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于是悉從中書所定。
凡武舉,始試義、策于秘閣,武藝則試于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于庭。
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
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除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
八年,诏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于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秘閣試。
又以《六韬》本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鬥,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鬥,矢十發二中,馬射六鬥,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鬥,矢十發一中,馬射五鬥,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谷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
其步射并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着為格。
四年,罷試律義。
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
元佑四年,诏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崇甯間,諸州置武學。
立《考選升貢法》,仿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
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
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
馬射三上垛,九鬥為五分,八鬥為四分,七鬥為三分。
九鬥、八鬥、七鬥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
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兩中帖。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疊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
大觀四年,诏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内舍,人材不足聽阙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
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
凡州教谕,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衆,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
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
偕上舍生發解。
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阙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
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 靖康元年,诏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阙,毋限數,将親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诏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别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
紹興五年,帝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
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并補官。
十二年,禦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
十六年,始建武學。
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鬥以下至九鬥,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谕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
”诏兵部讨論典故,參立新制。
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内、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谕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
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
其内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
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
凡内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
二十七年,禦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閣門祗候。
二十九年,修立武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