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學校試 律學等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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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學外舍,是名“歲升”。
開封祥符生員,即辟雍别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
願入鄰縣學者聽。
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
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
其公試,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
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
開封屬縣附辟雍别試,中者入辟雍充外舍。
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
今令三年内三經公試不預選,兩經補内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内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阖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阙下。
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裡給大将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
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裡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
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
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
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三百七十四人。
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内舍生。
凡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
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
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
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
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
太學外舍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
應試者,随内外附貢士公試,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人。
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
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
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内舍,不隸學,需再試。
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随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
其有官人願學于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
若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内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并令有司均定以聞。
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
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
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内舍則以校定等第。
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绌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
若兩格名次等第适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
凡内外私試,始改用仲月,并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
凡考察悉準在學人數,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
建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诏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
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天下。
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
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
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僞,上其名于州。
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
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
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餘有差。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于罪,各以其罪名之。
縣上其名于州,州稽于學,毋得補弟子員。
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迹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
自元佑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别。
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迹,求與名格相應。
于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着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
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
诏:“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阙。
” 大觀元年,诏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
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為升貢。
每歲附公試院而别異其号,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别榜示之,唱名日,甄别奏聞,與升甲,皆優于專經者。
異時内外學官阙,皆得在選。
縣學生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
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内舍。
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内舍,優補上舍。
又诏:“學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
”七年,試高麗進士權适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
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
先是,禮部上《雜修禦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
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并簾試以别僞冒。
徽宗崇尚老氏之學,知兖州王純乞于《禦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範緻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内經》者,升之以為第一。
三年,诏:“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
開封府及諸路,并以科舉取士。
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并諸路提舉學事官屬并罷,内外學悉遵元豐成憲。
”七年,诏:“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内經》等書并罷治。
” 崇甯以來,士子各徇其黨,習經義則诋元佑之非,尚詞賦則诮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
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
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
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
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
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采用。
至于老、莊之書及《字說》,并應禁止。
”诏禮部詳議。
谏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着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
乞奪安石配飨,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
”禦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
頃者指蘇轼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
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複诋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
”諸生習用王學,聞時之言,群起而诋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
诏罷時祭酒。
而谏議大夫馮澥、崔鶠等複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
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食貴運為辭。
十三年,兵事稍甯,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内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
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
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于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
俄又诏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绫紙贊詞以寵之。
每科場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
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别号考校。
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鬥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别理分數。
自中興以來,四力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
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遊學之類,一切禁止。
元豐舊制,内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
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
至
開封祥符生員,即辟雍别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
願入鄰縣學者聽。
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
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
其公試,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
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
開封屬縣附辟雍别試,中者入辟雍充外舍。
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
今令三年内三經公試不預選,兩經補内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内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阖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阙下。
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裡給大将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
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裡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
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
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
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三百七十四人。
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内舍生。
凡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
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
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
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
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
太學外舍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
應試者,随内外附貢士公試,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人。
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
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
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内舍,不隸學,需再試。
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随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
其有官人願學于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
若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内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并令有司均定以聞。
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
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
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内舍則以校定等第。
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绌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
若兩格名次等第适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
凡内外私試,始改用仲月,并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
凡考察悉準在學人數,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
建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诏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
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天下。
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
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
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僞,上其名于州。
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
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
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餘有差。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于罪,各以其罪名之。
縣上其名于州,州稽于學,毋得補弟子員。
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迹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
自元佑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别。
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迹,求與名格相應。
于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着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
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
诏:“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阙。
” 大觀元年,诏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
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為升貢。
每歲附公試院而别異其号,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别榜示之,唱名日,甄别奏聞,與升甲,皆優于專經者。
異時内外學官阙,皆得在選。
縣學生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
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内舍。
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内舍,優補上舍。
又诏:“學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
”七年,試高麗進士權适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
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
先是,禮部上《雜修禦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
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并簾試以别僞冒。
徽宗崇尚老氏之學,知兖州王純乞于《禦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範緻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内經》者,升之以為第一。
三年,诏:“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
開封府及諸路,并以科舉取士。
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并諸路提舉學事官屬并罷,内外學悉遵元豐成憲。
”七年,诏:“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内經》等書并罷治。
” 崇甯以來,士子各徇其黨,習經義則诋元佑之非,尚詞賦則诮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
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
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
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
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
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采用。
至于老、莊之書及《字說》,并應禁止。
”诏禮部詳議。
谏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着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
乞奪安石配飨,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
”禦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
頃者指蘇轼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
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複诋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
”諸生習用王學,聞時之言,群起而诋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
诏罷時祭酒。
而谏議大夫馮澥、崔鶠等複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
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食貴運為辭。
十三年,兵事稍甯,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内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
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
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于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
俄又诏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绫紙贊詞以寵之。
每科場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
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别号考校。
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鬥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别理分數。
自中興以來,四力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
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遊學之類,一切禁止。
元豐舊制,内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
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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