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學校試 律學等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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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學皆隸國子監。
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
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
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
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谕月書其行藝于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于學谕,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于長貳。
歲終會其高下,書于籍,以俟複試,參驗而序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内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佑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遊士試京師者。
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
崇甯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
于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
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铨試。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
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诏分習《五經》,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阙。
”诏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者不可勝數。
即位初,賜兖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
慶曆四年,诏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
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隽奇偉之士,何以奮焉?士有純明樸茂之美,而無學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并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自以為患。
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責其厚也。
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盡學者之才。
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
學者其進德修業,無失其時。
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于鄉裡宿學有道業者。
”由是州郡奉诏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诏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緻千餘。
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遊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
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
”乃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
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
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
如遇私故或疾告、歸甯,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
後谏官餘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
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
未幾,學廢。
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
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
皇佑末,召瑗為國子監直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
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
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于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
士或不遠數千裡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
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
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
遂專以此取士。
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内舍生二百人。
熙甯初,又增百人,尋诏通額為九百人。
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
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
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員二百;内舍升上舍,員百。
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
其正、錄、學谕,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複薦之中書,奏除官。
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
初置小學教授。
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着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
”八年,頒王安石《書》、《詩》、《周禮義》于學官,是名《三經新義》。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
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内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
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内舍;内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乃升。
上舍分三等。
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
歲賜缗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
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
诏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
複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
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
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
元佑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廣文館生。
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
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
紹興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複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元佑新令,罷推恩之制。
紹聖初,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
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于此。
宜複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
”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
于是诏:“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
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佑法勿用。
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 三年,三省言:“元佑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阙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
”乃诏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内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
蔡京上所修《内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元符元年,诏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
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複置《春秋》博士。
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
州許補上舍一人,内舍二人,歲貢之。
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内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
其内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
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
遇補試上、内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
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崇甯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并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
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
至則附試,别立号。
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内舍,餘居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
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
州給常平或系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
”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複其身,内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命将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
蔡京又奏:“古者國内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
臣親承聖诏,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
凡此聖意,悉與古合。
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内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
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三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
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
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内舍,始得進處太學。
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
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
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谕者十人,直學二人。
”三舍生皆由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許入内、外學。
任子不系州土,随所寓入學,仍别齋居處,别号試考。
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學視任子法。
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
乃诏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并罷。
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着令: 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罰,聽次年試補
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
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
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
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谕月書其行藝于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于學谕,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于長貳。
歲終會其高下,書于籍,以俟複試,參驗而序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内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佑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遊士試京師者。
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
崇甯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
于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
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铨試。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
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诏分習《五經》,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阙。
”诏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者不可勝數。
即位初,賜兖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
慶曆四年,诏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
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隽奇偉之士,何以奮焉?士有純明樸茂之美,而無學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并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自以為患。
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責其厚也。
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盡學者之才。
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
學者其進德修業,無失其時。
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于鄉裡宿學有道業者。
”由是州郡奉诏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诏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緻千餘。
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遊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
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
”乃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
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
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
如遇私故或疾告、歸甯,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
後谏官餘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
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
未幾,學廢。
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
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
皇佑末,召瑗為國子監直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
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
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于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
士或不遠數千裡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
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
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
遂專以此取士。
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内舍生二百人。
熙甯初,又增百人,尋诏通額為九百人。
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
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
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員二百;内舍升上舍,員百。
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
其正、錄、學谕,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複薦之中書,奏除官。
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
初置小學教授。
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着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
”八年,頒王安石《書》、《詩》、《周禮義》于學官,是名《三經新義》。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
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内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
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内舍;内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乃升。
上舍分三等。
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
歲賜缗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
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
诏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
複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
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
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
元佑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廣文館生。
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
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
紹興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複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元佑新令,罷推恩之制。
紹聖初,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
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于此。
宜複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
”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
于是诏:“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
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佑法勿用。
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 三年,三省言:“元佑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阙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
”乃诏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内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
蔡京上所修《内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元符元年,诏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
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複置《春秋》博士。
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
州許補上舍一人,内舍二人,歲貢之。
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内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
其内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
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
遇補試上、内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
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崇甯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并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
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
至則附試,别立号。
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内舍,餘居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
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
州給常平或系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
”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複其身,内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命将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
蔡京又奏:“古者國内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
臣親承聖诏,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
凡此聖意,悉與古合。
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内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
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三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
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
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内舍,始得進處太學。
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
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
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谕者十人,直學二人。
”三舍生皆由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許入内、外學。
任子不系州土,随所寓入學,仍别齋居處,别号試考。
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學視任子法。
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
乃诏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并罷。
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着令: 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罰,聽次年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