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九 選舉二(科目下 舉遺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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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建炎初,駐跸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诏:“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

    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

    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于留守司,命禦史一人董之。

    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并論一道;第三場并策三道。

    殿試策如之。

    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複,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

    又诏:“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禦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禦試、五舉經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于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

    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

    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并左文林郎,第二甲并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并左迪功郎。

    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餘賜同學究出身。

    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

    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

    故事,廷試上十名,内侍先以卷奏定高下。

    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 三年,诏:“過省進士赴禦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

    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并釋褐焉。

    ”左司谏唐輝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禦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

    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嚣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并還禮部。

    ”遂罷諸道類試。

    四年,複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複诏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

    于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随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

    ”令轉運司附試。

    又诏:“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于寓戶州軍附試,别号取放。

    ” 時諸道貢籍多毀于兵,乃诏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于禮部,以稽考焉。

    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

    侍禦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于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将從其議。

    左仆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

    ”遂止。

     二年,廷試,手诏谕考官,當崇直言,抑谀佞。

    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淩景夏第二。

    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

    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别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

    ”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

    時進士卷有犯禦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

    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

    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

    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于南省,戒饬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尚。

    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

    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采錄。

    ”“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

    ”三月,禦試奏名,汪應辰第一。

    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沉應求,應求以沉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制。

     舊制。

    禦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别自立等。

    嘉佑中廢。

    至是,知制诰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為虛設。

    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禀别置等第。

    ”谏議大夫趙霈請用《崇甯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禀,從之。

    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舊法,随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裡外,曰滿裡子弟。

    試官内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

    館于見任門下,曰“門客”。

    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

    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赇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

    六年,诏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并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

    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跸例,各免文解一次。

    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補兩使職官。

    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

    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别号取放。

    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财計艱于辦給,又患初仕待阙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

    十年,遂诏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禦試,後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闶言:“取士當先經術。

    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

    又《春秋》義當于正經出題。

    ”并從之。

    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裡已上者,許附試于國子監。

    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将仕郎。

    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

    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谕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

    十九年,诏:“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

    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

    ”自神宗朝程颢、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

    谏官陳公輔上疏诋頤學,乞加禁絕;秦桧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禦史汪勃請戒饬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并從之。

    二十一年,禦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

    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于《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

    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

    二十四年,始定試期并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

    初,秦桧專國,其子熹廷試第一,桧陽引降第二名。

    是歲,桧孫埙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埙第三。

    二十五年,桧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有權要親族,并令覆試。

    仍奪埙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并帶“右”字,餘悉駁放。

    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桧主王安石。

    至是,诏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

    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

    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

    ”二十七年,诏複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

    内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

    時号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

    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谕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

    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

    帝曰:“後舉但當遣禦史監之。

    ”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裡,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

    ”遂诏監司,守人卒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

    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桧,乃改禮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