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九 選舉二(科目下 舉遺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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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蜀士第一等人,并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

    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

    是年诏:“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别行考校,取旨立額。

    ”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甯、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随時更革,初無定制。

    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

    又其甚者,論既并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

    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

    請複立兩科,永為成憲。

    ”從之。

    于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

    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

    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

    诏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诏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

    隆興元年,禦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乾道元年,诏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将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

    二年,禦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并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并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并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禦史以上,餘并不許牒試。

    六年,诏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曆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禦,武臣知詩書,命讨論殿最之法。

    淳熙二年禦試,唱第後二日,禦殿,引按文士詹骙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

    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

    其日,進士具襕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

    天子甚悅。

    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

    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

    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内官避親法,牒送别院。

    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

    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餘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

    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

    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燭出矣。

    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

    凡試藝于省闱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它郡國,率達旦乃出。

    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迹,俾加讨究,有補國家。

    請谕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

    ”從之。

     十四年,禦試正奏名王容第一。

    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擢為榜首。

    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

    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牍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

    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緻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

    今《樂經》亡而《禮經》阙,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

    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

    若諸子之學同出于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阙者。

    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

    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

    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

    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

    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

    時務則律曆、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

    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衆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于世矣。

    ”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蔔曰,殿試于四月上旬。

    紹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

    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

    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于是四蜀皆然。

     甯宗慶元二年,韓侂冑襲秦桧餘論,指道學為僞學,台臣附和之,上章論列。

    劉德秀在省闱,奏請毀除語錄。

    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于僞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

    有葉适《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辄效。

    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禦史台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

    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

    ”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

    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緻天下士子不務實學。

    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于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雠僞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

    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

    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由盡知。

    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

    四年,诏:“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于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  開禧元年,诏:“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為下。

    毋以片言隻字取人。

    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

    ”二年,以舉人奸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

    候省試中,牒發禦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内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别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别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

    自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

    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

    嘉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

    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托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于罰。

    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

    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

    ”從之。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

    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适從,才者或反見遺。

    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複俾之主文,是非颠倒逾甚,時謂之缪種流傳。

    複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

    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

    迨寶慶二年,左谏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

    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

    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

    士人暮夜納卷,易于散失。

    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匮,士人親書幕曆投匮中。

    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

    明旦,申逐場名數于禦史台檢核。

    其撰号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

    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