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九 選舉二(科目下 舉遺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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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

    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台谏風聞彈奏,重寘典憲。

    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

    ”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

    舊制,凡即位一降科诏,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诏,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

    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诏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诏。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

    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

    于是命禮部戒饬,前申号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将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

    或仍前弊,以緻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

    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内差台谏官一員;參詳官若幹員,内差監察禦史一員。

    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

    韓侂冑用事,将钤制士人,遂于三知舉外,别差同知一員,以谏官為之,專董試事,不複幹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

    于是約束峻切,氣焰熏灼。

    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制造簿曆,嚴立程限。

    至是,複舊制,三知舉内差一台谏,十參詳内差一禦史,仍戒饬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緻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别考,緻士子多悖經旨。

    遂饬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

    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待。

    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緻留滞關津。

    ”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

    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并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

    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饬漕臣嚴選考官。

    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緻能賦者。

    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

    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别擇人。

    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緻失士。

    于是命遍谕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

    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别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餘聽制司選差。

    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

    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餘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

    有司不能遍睹,迫于日限,去取不能皆當。

    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别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

    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

    于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

    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閱。

    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僞莫辨。

    乃命諸郡關防,于投卷之初,責鄉鄰核實,嚴治虛僞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

    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鹹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

    寒士于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裡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闱差官,乃當相避。

    遂有隐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懑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仇。

    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于别院,亦将不下數百。

    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于被差。

    ”從之。

    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僞冒之弊,遂罷之。

    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于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裡,無複詐競。

    于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

    未幾,又命止許牒滿裡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

    合牒親子孫别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

    凡涉詐冒,并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于金,金滅,複得其地,命仍舊類試于襄陽,但别号考校,以優新附士子。

    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

    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于前,遂命複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

    時有言:門客及随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别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于取放。

    遂命将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别項發号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禦史李鳴複等條列建言,謂:“台谏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奸弊,欲乞仍舊差台谏為監試。

    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镌黜官員。

    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緻遺才,欲乞試院随房置曆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曆考校。

    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

    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幹,則各差試官若幹,不至偏重。

    ”并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遊士之不便于歸鄉就試者,并混同試于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

    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

    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并許赴國子監混試。

    以士子數多,命于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

    同在京,不許見燭。

    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于江陵别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複三州及随、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别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複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辄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

    命遍谕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

    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

    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于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

    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

    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

    至是,命前期于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餘分管諸經。

    各随所管号,于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别差一吏将号置曆,發過謄錄所書寫。

    其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幹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并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

    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

    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隽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

    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

    冒牒之官,按劾镌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

    專令禦史台覺察,都省勘會。

    類申門客、滿裡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

    宜令額寬而試者衆,塗一而取之精。

    ”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裡子孫及附試并罷。

     淳佑元年,臣僚言:“既複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

    宜複撥漕舉、冑舉同避親人并就别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

    ”從之。

    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

    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蕲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

    三試所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