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九 選舉二(科目下 舉遺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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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試官二員,别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

    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

    别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冑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于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隽便之;淳佑元年,又複赴别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别試之初意。

    至是,依端平厘正之,複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僞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

    ”于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衆,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

    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于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别考。

    ”朝廷從其請。

    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寶佑二年,監察禦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

    乞将發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别給一曆,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

    赴監試者同。

    如将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

    如無曆則不收試。

    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

    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曆。

    如省、殿中選,将元曆發下禦史台考察,以憑注阙給告。

    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可加稽驗。

    日前僞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

    ”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複試,然铨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于本齋之職事。

    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谕之證實,并使結罪,方與放行。

    中書複試,凡涉再引,非系雜犯,并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诏舉,必加稽驗。

    凡複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幹預,仍日輪台谏一員,簾外監試。

    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台谏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厘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禦史台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

    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并具申入鑿。

    後由外任登朝,亦于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

    遇冑試之年,照朝廷限員,于内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冑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冑子牒試員:宰執牒缌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台谏、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餘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于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适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

    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衆而元額少,自鹹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

    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

    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别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

    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複試。

    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于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複試。

    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

    但能行文不缪、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

    如将來省複不通,罪及元複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

    十年,省試,命大院、别院監試官于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

    時成都已歸附我朝,殿試拟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

    又因複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

    近臣以隆暑為請,複命立秋後擇日。

    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

    嗣君即位,下禮部讨論,援引皆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于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

    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于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

    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複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

    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

    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诏者少。

    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鲠文學之士。

    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着,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

    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閑吏理達于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诏,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

    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乃诏許士子詣阙自薦。

    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谏一人,堪為師法一人,召陶谷等發策,帝親禦殿臨視之,給硯席坐于殿之西隅。

    及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馔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诏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送阙下,如無人塞诏,亦以實聞。

    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诏翰林學士李昉等于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

    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诏。

    猶自陳素習武事,複試以騎射,辄颠隕失次。

    帝绐曰:“是宜隸兵籍。

    ”皆号呼乞免,乃悉罷去。

    诏劾本部濫舉之罪。

     鹹平四年,诏學士、兩省禦史台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于内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诏。

    是年,策秘書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

    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于教化、才識兼茂明于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韬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诏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将臨軒親策之。

    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于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策、制诰,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

    景德後,惟将命為知制诰者,乃試制诰三道。

    每道百五十字。

     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蓋特恩也。

    時言者以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阙政。

    今國家受瑞登封,無阙政也,安取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诏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複置此科。

    ”于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科,博通墳典明于教化科,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韬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

    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

    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

    其法先上藝業于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

    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雲‘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修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

    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

    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複試,是高科路塞矣。

    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隻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

    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

    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

    ”帝納之,故有是命。

    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

    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餘須後時。

    ”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诏罷之。

    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佑二年,複制科。

    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禦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

    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饬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廪,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

    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