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八 選舉一(科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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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複增數百人。

    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黩貨以為歸計。

    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

    以此知其無益有損。

    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财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

    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

    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诏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

    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

    ”遂诏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着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

    尚書省請複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

    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進士之上。

    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

    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

    ”诏近臣集議。

    左仆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于詞采。

    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複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俬學,今天下學官講解。

    至于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

    凡詩賦進士,于《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内聽習一經。

    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

    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谷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谷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并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

    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

    并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

    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于策論參之。

    自複詩賦,上多向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

    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

    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

    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讦,而士行自美矣。

    ”遂立科,許各舉一人。

    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

    後分路别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

    預薦者不試于州郡,惟試禮部。

    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

    既而诏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诏複通禮科。

    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甯嘗罷,至是始複。

    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禦試複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

    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才八十二人。

    ”于是诏:“來年禦試,習詩賦人複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

    ”自後概試三題。

    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佑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

    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诏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

    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诏儒臣探讨,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

    元佑禁勿用。

    至是,除其禁。

    四年,诏禮部,凡内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

    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既而複立《春秋》博士,崇甯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于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

    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

    崇甯三年,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诏:“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诏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

    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

    侍禦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緻失職。

    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

    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

    ”遂诏更行科舉一次。

    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厘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澹泊。

    請擇考官而戒饬之,取其有理緻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 宣和三年,诏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并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

    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诏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

    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

    梁師成者,于大觀三年嘗中甲科。

    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逾此年之盛。

    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

    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

    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

    崇甯、大觀之後,達官貴冑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