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八 選舉一(科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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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

    而罷說書舉。

    ”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

    遂诏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

    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

    着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

    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

    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

    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

    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

    鎖廳人視此。

    若夫高才異行,施于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

    ”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

    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

    乃诏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笃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

    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于學,請興建學校以複古。

    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乃诏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由貢舉。

    而四方執經藝者專于誦數,趨鄉舉者狃于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

    今下郡國招徕隽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

    ”議者多謂變法便。

    直史館蘇轼曰: 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複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複生于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将變今之禮,易今之俗。

    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财以養遊士,置學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于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僞也。

    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

    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

    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

    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

    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

    使億尚在,則忠清鲠亮之士也。

    通經學古,無如孫複、石介。

    使複、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于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轼疏曰:“吾固疑此,得轼議,釋然矣。

    ”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

    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

    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别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緻不如古。

    ”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于上,習俗成于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于世。

    今欲追複古制,則患于無漸。

    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于天下,則庶幾可以複古矣。

    ”于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

    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

     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

    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

    皆别為一号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

    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

    又诏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

    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于習法豈所宜緩。

    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

    ”乃诏悉試。

    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

    ”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

    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缙紳,多恥此學。

    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 熙甯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着限以千字。

    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

    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于以詩賦取人爾。

    ”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

    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

    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于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

    後複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佑初,知貢舉蘇轼、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

    舊制,禮部已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

    嘉佑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

    今禮部十人以上,别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着于令,遞升一甲。

    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于人主,甚無謂也。

    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