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八 選舉一(科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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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裡闾,而進不得預于祿仕。
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
而狃于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可恥也。
自今宜笃進厥學,無習僥幸焉。
”時晏殊言:“唐明經并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
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
”诏近臣議之,鹹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寝。
舊制,鎖廳試落辄停官,至是始诏免罪。
景佑初,诏曰:“向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栖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
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
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禦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辄黜,皆以名聞。
”自此率以為常。
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裡,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
于是諸路始有别頭試。
其年,诏開封府、國子監及别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
景德中,嘗限舉人于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并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
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
”自是不複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
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
自此沿以為常。
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
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
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
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
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
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
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
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辄退落,士之中否,殆系于幸不幸。
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并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
”诏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诰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鹹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
且曆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
至唐武後始有殿試,何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
”遂诏罷殿試。
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複如舊。
時範仲淹參知政事,意欲複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
诏近臣議,于是宋祁等奏:“教不本于學校,士不察于鄉裡,則不能核名實。
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
參考衆說,擇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饬矣。
”乃诏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日而止。
試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
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
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
是冬,诏罷入學日限。
言初令不便者甚衆,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
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
乃诏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
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于中,英華發于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
言而不度,則何觀焉。
迩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
朝廷惡其然,屢下诏書戒饬,而學者樂于放逸,罕能自還。
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踵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序,悉已考落,請申前诏,揭而示之。
”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幸之人,悉以為不便。
知制诰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
鹹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
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浸廣,無有定數。
比年官吏猥衆,故近诏限四百人,以懲其弊。
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冶事哉?前诏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着于令。
言者以為難于遽更,而圖安于弊也。
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 嘉佑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
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鈎章棘句,浸失渾淳。
歐陽修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
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
澆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
待試京師者恒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诏,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幹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迩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
”下有司議,鹹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滞才之歎。
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
且人少則有司易于檢察,僞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
”于是下诏:“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
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
而狃于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可恥也。
自今宜笃進厥學,無習僥幸焉。
”時晏殊言:“唐明經并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
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
”诏近臣議之,鹹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寝。
舊制,鎖廳試落辄停官,至是始诏免罪。
景佑初,诏曰:“向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栖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
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
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禦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辄黜,皆以名聞。
”自此率以為常。
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裡,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
于是諸路始有别頭試。
其年,诏開封府、國子監及别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
景德中,嘗限舉人于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并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
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
”自是不複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
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
自此沿以為常。
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
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
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
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
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
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
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
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辄退落,士之中否,殆系于幸不幸。
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并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
”诏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诰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鹹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
且曆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
至唐武後始有殿試,何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
”遂诏罷殿試。
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複如舊。
時範仲淹參知政事,意欲複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
诏近臣議,于是宋祁等奏:“教不本于學校,士不察于鄉裡,則不能核名實。
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
參考衆說,擇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饬矣。
”乃诏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日而止。
試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
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
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
是冬,诏罷入學日限。
言初令不便者甚衆,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
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
乃诏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
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于中,英華發于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
言而不度,則何觀焉。
迩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
朝廷惡其然,屢下诏書戒饬,而學者樂于放逸,罕能自還。
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踵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序,悉已考落,請申前诏,揭而示之。
”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幸之人,悉以為不便。
知制诰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
鹹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
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浸廣,無有定數。
比年官吏猥衆,故近诏限四百人,以懲其弊。
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冶事哉?前诏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着于令。
言者以為難于遽更,而圖安于弊也。
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 嘉佑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
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鈎章棘句,浸失渾淳。
歐陽修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
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
澆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
待試京師者恒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诏,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幹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迩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
”下有司議,鹹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滞才之歎。
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
且人少則有司易于檢察,僞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
”于是下诏:“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