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八 選舉一(科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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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九月,廷試舉人。
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
是冬,諸州舉人并集,會将親征北漢,罷之。
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
有顔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書記。
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
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句。
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
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
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複帖經。
進士始分三甲。
自是錫宴就瓊林苑。
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饑渴,召見臨問,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
”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第一等為節度推官。
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于是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
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诏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鎖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
端拱元年,诏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禦廚、儀鸾司供帳。
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禦史台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
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禦,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傍唱名。
既謝恩,詣國學谒先聖先師,進士過堂合下告名。
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
綴行期集,列叙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
醵錢為遊宴之資,謂之酺。
皆團司主之。
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禦史台,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
籍而入選謂之春關。
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绫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
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
蘇易簡知貢舉,受诏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
既廷試,帝谕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
”诏刻《禮記·儒行篇》賜之。
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并賜焉。
先是,嘗并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
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于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
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
真宗即位,複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
先是,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别試。
鹹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
凡士貢于鄉而屢绌于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别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
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
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叙為一舉。
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
上初複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于是策名之士尤衆,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
乃诏有司,凡賜同出身者并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别。
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複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
谕館閣、台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隐匿不告者論罪。
仍诏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
士不還鄉裡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
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于州;州長貳覆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
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
凡策士,即殿兩庑張帟,列幾席,标姓名其上。
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阙外,翌旦拜阙下,仍入就席。
試卷,内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禦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複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
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複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
始取鄉貫狀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以聞。
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
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餘如貢院舊制。
大中祥符五年,诏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
令禮部取前後诏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
諸科三場内有十“不”、進士詞理纰缪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纰缪亦如之。
後又诏:“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
”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内侍二人。
诏:“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
着為令。
”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
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钜公,皆繇此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辄赫然顯貴矣。
其貢禮部而數诎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學,乃诏曰:“學猶殖也,不學将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
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
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
是冬,諸州舉人并集,會将親征北漢,罷之。
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
有顔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書記。
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
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句。
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
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
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複帖經。
進士始分三甲。
自是錫宴就瓊林苑。
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饑渴,召見臨問,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
”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第一等為節度推官。
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于是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
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诏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鎖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
端拱元年,诏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禦廚、儀鸾司供帳。
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禦史台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
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禦,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傍唱名。
既謝恩,詣國學谒先聖先師,進士過堂合下告名。
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
綴行期集,列叙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
醵錢為遊宴之資,謂之酺。
皆團司主之。
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禦史台,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
籍而入選謂之春關。
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绫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
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
蘇易簡知貢舉,受诏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
既廷試,帝谕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
”诏刻《禮記·儒行篇》賜之。
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并賜焉。
先是,嘗并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
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于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
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
真宗即位,複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
先是,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别試。
鹹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
凡士貢于鄉而屢绌于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别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
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
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叙為一舉。
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
上初複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于是策名之士尤衆,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
乃诏有司,凡賜同出身者并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别。
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複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
谕館閣、台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隐匿不告者論罪。
仍诏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
士不還鄉裡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
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于州;州長貳覆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
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
凡策士,即殿兩庑張帟,列幾席,标姓名其上。
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阙外,翌旦拜阙下,仍入就席。
試卷,内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禦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複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
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複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
始取鄉貫狀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以聞。
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
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餘如貢院舊制。
大中祥符五年,诏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
令禮部取前後诏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
諸科三場内有十“不”、進士詞理纰缪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纰缪亦如之。
後又诏:“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
”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内侍二人。
诏:“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
着為令。
”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
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钜公,皆繇此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辄赫然顯貴矣。
其貢禮部而數诎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學,乃诏曰:“學猶殖也,不學将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
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