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七 輿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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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制度并同帝冊。
皇太子冊,用鈱簡六十枚,乾道中,用七十五枚,每枚高尺二寸,博一寸二分。
前後褾首四枚,長随簡,博四寸,其二刻神,其二刻龍,為奉護狀。
貫以金絲,首尾結為金花,飾以□錔。
襯以紅羅泥金夾帕,藉以錦褥,盛以黝漆匣,錦拓裡,以金塗銀葉段五明裝,隐起百花鳳。
覆以绯羅泥金帕,絡以紅絲結縧,襯以錦褥,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亡金國寶。
理宗端平元年,命孟珙等以兵從大元兵夾攻金人于蔡州,滅之。
其年四月丙戌,大理寺言: 京湖制置司以所獲亡金寶物來上,令金臣參知政事張天綱辨識。
其玉寶一,文曰“太祖應乾興運昭德定功睿神莊孝仁明大聖武元皇帝尊谥寶”,乃金人上其祖阿骨打谥寶也。
其法物有銷金盤龍紅纻絲袍一;透碾雲龍玉帶一,内方八胯結頭一,塌尾一,并玉塗金結頭一,塗金小結攀一;連珠環玉束帶一,垂頭裡拓,上有金龍,帶上玉事件大小一十八;又玉靶鐵剉一,銷金玉事件二,皮茄袋一,玉事件三。
天綱稱:上項帶,國言謂之“兔鹘”,皆其故主冠顔守緒常服之物也。
碾玉巾環一,桦皮龍飾角弓一,金龍環刀一,紅纻絲靠枕一,佩玉大環一,皆非臣庶服用之物。
制旨冊一本,舊作聖旨,近侍局平日掌此,以承受内降指揮。
壬辰四月,故主援東漢光武故事,令上書者不得言“聖”,故避“聖”字不敢當,因改作“制旨”。
外有臣下虎頭金牌三,銀牌八十四,塗金印三,及諸官署銅印三百一十二顆。
法司以守緒函骨及俘囚故寶、法物等,庭引天綱并護尉都尉完顔好海及天綱妻完顔氏烏古論栲栳、小女瓊瓊一一審實,件列以聞。
有旨“完顔守緒遺骸并故寶、法物等,藏大理寺獄庫。
天綱、好海、完顔氏烏古論、瓊瓊拘諸殿前司,候朝旨”雲。
印制。
兩漢以後,人臣有金印、銀印、銅印。
唐制,諸司皆用銅印,宋因之。
諸王及中書門下印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諸司印方二寸。
惟尚書省印不塗金,餘皆塗金。
節度使印方一寸九分,塗金。
餘印并方一寸八分,惟觀察使塗金。
諸王、節度、觀察使、州、府、軍、監、縣印,皆有銅牌,長七寸五分,諸王廣一寸九分,餘廣一寸八分。
諸王、節度、觀察使牌塗以金,刻文雲“牌出印入,印出牌入”。
其奉使出入,或本局無印者,皆給奉使印。
景德初,别鑄兩京奉使印。
又有朱記,以給京城及外處職司及諸軍将校等,其制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
士庶及寺觀亦有私記。
乾德三年,太祖诏重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印。
先是,舊印五代所鑄,篆刻非工。
及得蜀中鑄印官祝溫柔,自言其祖思言,唐禮部鑄印官,世習缪篆,即《漢書·藝文志》所謂“屈曲纏繞,以模印章”者也。
思言随僖宗入蜀,子孫遂為蜀人。
自是,台、省、寺、監及開封府、興元尹印,悉令溫柔重改鑄焉。
太宗雍熙元年,诏新除漢南國王錢俶印,宜以“漢南國”為文。
四年,诏錢俶新授南陽國王印,宜以“南陽國王之印”為文。
真宗鹹平三年,賜山前後百蠻王諾驅印,以“大渡河南山前後都鬼王之印”為文。
景德四年,鑄交址郡王印,制安南旌節,付廣南轉運司就賜之。
大中祥符五年,诏諸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并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
是歲七月,帝覽河西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奏狀,用許州觀察使印,以問宰臣王旦。
對曰:“節度州有三印:節度印随本使,使缺則納有司;觀察印,則州長吏用之;州印,晝則付錄事掌用,暮納于長吏。
節度使在本鎮,兵仗則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書狀,用節度印;田賦則觀察判官、支使、推官書狀,用觀察印;符刺屬縣,則本使判書,用州印。
故命帥必曰某軍節度、某州管内觀察等使、某州刺史。
言軍,則專制其兵旅;言管内,則總察其風俗;言刺史,則莅其州事。
石普獨書奏章,當用河西節度使印。
” 仁宗景佑三年,少府監言:“得篆文官王文盛狀,‘在京三司糧料院,頻有人僞造印記,印成旁曆,盜請官物。
欲乞鑄造圓印三面,每面闊二寸五分,于外一匝先篆年号及糧料院名,計十二字;次一匝篆寅印十二辰,亦十二字;中心篆正字,上連印鈕,鑄成轉關,以機穴定之。
用時逐月分對,年終轉逮十二月,自寅至醜,終始使用。
所有轉關正字,次月轉定之時,令本院官封押,選差人行使其印。
遇改年号,即令别鑄。
’诏三司定奪以聞,三司請如文盛奏。
後又命知制诰邵必、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必、唐卿皆通篆籀,然亦無所厘改焉。
神宗熙甯五年,诏内外官及溪洞官合賜牌印,并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
元豐三年,廣西經略司言,知南丹州莫世忍貢銀、香、獅子、馬。
遂賜以印,以“西南諸道武盛軍德政官家明天國主印”為文,并以南丹州刺史印賜之,仍诏經略司毀其舊印。
六年,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曰“禮部貢舉院之印”,以廢貢院,事歸禮部,别鑄“禮部貢舉之印”。
是歲十二月,诏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殁并賜随葬,不即随葬因而行用者,論如律。
中興仍舊制,惟三省、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
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
若倉庫關涉财用,
皇太子冊,用鈱簡六十枚,乾道中,用七十五枚,每枚高尺二寸,博一寸二分。
前後褾首四枚,長随簡,博四寸,其二刻神,其二刻龍,為奉護狀。
貫以金絲,首尾結為金花,飾以□錔。
襯以紅羅泥金夾帕,藉以錦褥,盛以黝漆匣,錦拓裡,以金塗銀葉段五明裝,隐起百花鳳。
覆以绯羅泥金帕,絡以紅絲結縧,襯以錦褥,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亡金國寶。
理宗端平元年,命孟珙等以兵從大元兵夾攻金人于蔡州,滅之。
其年四月丙戌,大理寺言: 京湖制置司以所獲亡金寶物來上,令金臣參知政事張天綱辨識。
其玉寶一,文曰“太祖應乾興運昭德定功睿神莊孝仁明大聖武元皇帝尊谥寶”,乃金人上其祖阿骨打谥寶也。
其法物有銷金盤龍紅纻絲袍一;透碾雲龍玉帶一,内方八胯結頭一,塌尾一,并玉塗金結頭一,塗金小結攀一;連珠環玉束帶一,垂頭裡拓,上有金龍,帶上玉事件大小一十八;又玉靶鐵剉一,銷金玉事件二,皮茄袋一,玉事件三。
天綱稱:上項帶,國言謂之“兔鹘”,皆其故主冠顔守緒常服之物也。
碾玉巾環一,桦皮龍飾角弓一,金龍環刀一,紅纻絲靠枕一,佩玉大環一,皆非臣庶服用之物。
制旨冊一本,舊作聖旨,近侍局平日掌此,以承受内降指揮。
壬辰四月,故主援東漢光武故事,令上書者不得言“聖”,故避“聖”字不敢當,因改作“制旨”。
外有臣下虎頭金牌三,銀牌八十四,塗金印三,及諸官署銅印三百一十二顆。
法司以守緒函骨及俘囚故寶、法物等,庭引天綱并護尉都尉完顔好海及天綱妻完顔氏烏古論栲栳、小女瓊瓊一一審實,件列以聞。
有旨“完顔守緒遺骸并故寶、法物等,藏大理寺獄庫。
天綱、好海、完顔氏烏古論、瓊瓊拘諸殿前司,候朝旨”雲。
印制。
兩漢以後,人臣有金印、銀印、銅印。
唐制,諸司皆用銅印,宋因之。
諸王及中書門下印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諸司印方二寸。
惟尚書省印不塗金,餘皆塗金。
節度使印方一寸九分,塗金。
餘印并方一寸八分,惟觀察使塗金。
諸王、節度、觀察使、州、府、軍、監、縣印,皆有銅牌,長七寸五分,諸王廣一寸九分,餘廣一寸八分。
諸王、節度、觀察使牌塗以金,刻文雲“牌出印入,印出牌入”。
其奉使出入,或本局無印者,皆給奉使印。
景德初,别鑄兩京奉使印。
又有朱記,以給京城及外處職司及諸軍将校等,其制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
士庶及寺觀亦有私記。
乾德三年,太祖诏重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印。
先是,舊印五代所鑄,篆刻非工。
及得蜀中鑄印官祝溫柔,自言其祖思言,唐禮部鑄印官,世習缪篆,即《漢書·藝文志》所謂“屈曲纏繞,以模印章”者也。
思言随僖宗入蜀,子孫遂為蜀人。
自是,台、省、寺、監及開封府、興元尹印,悉令溫柔重改鑄焉。
太宗雍熙元年,诏新除漢南國王錢俶印,宜以“漢南國”為文。
四年,诏錢俶新授南陽國王印,宜以“南陽國王之印”為文。
真宗鹹平三年,賜山前後百蠻王諾驅印,以“大渡河南山前後都鬼王之印”為文。
景德四年,鑄交址郡王印,制安南旌節,付廣南轉運司就賜之。
大中祥符五年,诏諸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并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
是歲七月,帝覽河西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奏狀,用許州觀察使印,以問宰臣王旦。
對曰:“節度州有三印:節度印随本使,使缺則納有司;觀察印,則州長吏用之;州印,晝則付錄事掌用,暮納于長吏。
節度使在本鎮,兵仗則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書狀,用節度印;田賦則觀察判官、支使、推官書狀,用觀察印;符刺屬縣,則本使判書,用州印。
故命帥必曰某軍節度、某州管内觀察等使、某州刺史。
言軍,則專制其兵旅;言管内,則總察其風俗;言刺史,則莅其州事。
石普獨書奏章,當用河西節度使印。
” 仁宗景佑三年,少府監言:“得篆文官王文盛狀,‘在京三司糧料院,頻有人僞造印記,印成旁曆,盜請官物。
欲乞鑄造圓印三面,每面闊二寸五分,于外一匝先篆年号及糧料院名,計十二字;次一匝篆寅印十二辰,亦十二字;中心篆正字,上連印鈕,鑄成轉關,以機穴定之。
用時逐月分對,年終轉逮十二月,自寅至醜,終始使用。
所有轉關正字,次月轉定之時,令本院官封押,選差人行使其印。
遇改年号,即令别鑄。
’诏三司定奪以聞,三司請如文盛奏。
後又命知制诰邵必、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必、唐卿皆通篆籀,然亦無所厘改焉。
神宗熙甯五年,诏内外官及溪洞官合賜牌印,并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
元豐三年,廣西經略司言,知南丹州莫世忍貢銀、香、獅子、馬。
遂賜以印,以“西南諸道武盛軍德政官家明天國主印”為文,并以南丹州刺史印賜之,仍诏經略司毀其舊印。
六年,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曰“禮部貢舉院之印”,以廢貢院,事歸禮部,别鑄“禮部貢舉之印”。
是歲十二月,诏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殁并賜随葬,不即随葬因而行用者,論如律。
中興仍舊制,惟三省、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
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
若倉庫關涉财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