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七 輿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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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存,或給之。
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
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
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複命則納于有司。
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
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
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
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号以别新舊,然欺僞猶未能革。
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
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于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于戶外,或借用于他廳。
近有僞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僞作奏鈔、盜拆禦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
”诏三省申嚴戒敕。
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奸,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
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将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
請令有司制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
”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
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内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
安南國王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
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
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羁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
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
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
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
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
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
隆興元年,鑄都督府佥廳記,又鑄寄樁庫記。
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
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
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
凡内外官有請于朝,則鑄給焉。
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
唐有銀牌,發驿遣使,則門下省給之。
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
首為竅,貫以韋帶。
其後罷之。
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驿謀亂,伏誅。
诏罷樞密院券,乘驿者複制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
易以八分書,上钑二飛鳳,下钑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縧。
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複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诰葉清臣等請制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诏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奸詐,深合機宜。
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将,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
又别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号令、關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
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于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
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
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牌。
卻置池槽,牙縫相合。
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
用印印号上,以皮系往來軍吏之項。
臨陣傳言,應有取索,并以此牌為信,寫其上。
如已曉會施行訖,複書牌上遣回。
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制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
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
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将密定字号,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
但于尋常公狀文移内,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
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
每用文牒之上,别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
如所請報,到,許,即依号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
此惟主将自知,他人皆不得測。
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号;今檢得隻有三十七條,内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
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
诏并從之。
嘉佑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驿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佑驿令》。
神宗熙甯五年,诏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内鑰匙庫。
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
其鐵牌隻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
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納鑰匙,請出銅契。
至晚卻依上請納。
其開門朝牌六面,亦随銅契依舊發放。
時神宗以京城門禁不嚴,素無符契,命樞密院約舊制,更造銅契,中刻魚形,以門名識之,分左右給納,以戒不虞,
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
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
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複命則納于有司。
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
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
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
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号以别新舊,然欺僞猶未能革。
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
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于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于戶外,或借用于他廳。
近有僞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僞作奏鈔、盜拆禦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
”诏三省申嚴戒敕。
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奸,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
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将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
請令有司制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
”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
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内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
安南國王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
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
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羁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
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
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
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
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
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
隆興元年,鑄都督府佥廳記,又鑄寄樁庫記。
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
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
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
凡内外官有請于朝,則鑄給焉。
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
唐有銀牌,發驿遣使,則門下省給之。
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
首為竅,貫以韋帶。
其後罷之。
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驿謀亂,伏誅。
诏罷樞密院券,乘驿者複制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
易以八分書,上钑二飛鳳,下钑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縧。
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複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诰葉清臣等請制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诏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奸詐,深合機宜。
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将,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
又别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号令、關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
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于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
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
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牌。
卻置池槽,牙縫相合。
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
用印印号上,以皮系往來軍吏之項。
臨陣傳言,應有取索,并以此牌為信,寫其上。
如已曉會施行訖,複書牌上遣回。
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制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
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
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将密定字号,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
但于尋常公狀文移内,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
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
每用文牒之上,别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
如所請報,到,許,即依号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
此惟主将自知,他人皆不得測。
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号;今檢得隻有三十七條,内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
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
诏并從之。
嘉佑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驿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佑驿令》。
神宗熙甯五年,诏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内鑰匙庫。
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
其鐵牌隻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
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納鑰匙,請出銅契。
至晚卻依上請納。
其開門朝牌六面,亦随銅契依舊發放。
時神宗以京城門禁不嚴,素無符契,命樞密院約舊制,更造銅契,中刻魚形,以門名識之,分左右給納,以戒不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