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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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繡。
宗室戚裡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紅蓋覆。
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
民間毋得乘檐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随行。
” 慶曆八年,诏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辔、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
皇佑元年,诏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
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謂之内樣。
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
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
嘉佑七年,初,皇親與内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
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于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甯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
哲宗紹聖二年,侍禦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于通衢,甚為僭拟,乞行止絕。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并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
宜令有司立法禁之。
”政和二年,诏後苑造缬帛。
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号,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
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缬闆。
七年,臣僚上言:“辇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
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玑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
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于此。
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内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
竊見近日有赴内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
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
”于是诏,非品官不得乘暖轎。
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
今闾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
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
伏願明诏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
俾闾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并麗。
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
”是歲,又诏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禦筆論。
釣墩,今亦謂之襪褲,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
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襕衫。
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
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
有官者帕頭、帶、靴、笏,進士則帕頭、襕衫、帶,處士則帕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
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
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
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
衆妾則假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缁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帕頭、公服、革帶、納靴。
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
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于裳。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于衣,其長及踝。
圓袂方領,曲裾黑緣。
大帶、缁冠、幅巾、黑履。
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
本軍校服。
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
紹興九年,诏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
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
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
涼衫。
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
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兇服。
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
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
文武并用。
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
”于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
若便服,許用紫衫。
自後,涼衫祗用為兇服矣。
帽衫。
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
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
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
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
若國子生,常服之。
襕衫。
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襕為裳,腰間有辟積。
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服之。
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
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
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仍定銷金及采捕金翠罪賞格。
”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苎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
”因問風俗,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放效宮禁,以緻流傳民間。
粥簪珥者,必言内樣。
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
臣又聞中宮服浣濯之衣,數年不易。
請宣示中外,仍敕有司嚴戢奢僭。
”甯宗嘉泰初,以風俗侈靡,诏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
又以宮中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者必罰。
宗室戚裡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紅蓋覆。
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
民間毋得乘檐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随行。
” 慶曆八年,诏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辔、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
皇佑元年,诏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
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謂之内樣。
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
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
嘉佑七年,初,皇親與内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
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于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甯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
哲宗紹聖二年,侍禦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于通衢,甚為僭拟,乞行止絕。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并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
宜令有司立法禁之。
”政和二年,诏後苑造缬帛。
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号,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
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缬闆。
七年,臣僚上言:“辇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
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玑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
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于此。
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内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
竊見近日有赴内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
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
”于是诏,非品官不得乘暖轎。
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
今闾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
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
伏願明诏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
俾闾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并麗。
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
”是歲,又诏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禦筆論。
釣墩,今亦謂之襪褲,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
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襕衫。
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
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
有官者帕頭、帶、靴、笏,進士則帕頭、襕衫、帶,處士則帕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
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
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
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
衆妾則假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缁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帕頭、公服、革帶、納靴。
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
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于裳。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于衣,其長及踝。
圓袂方領,曲裾黑緣。
大帶、缁冠、幅巾、黑履。
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
本軍校服。
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
紹興九年,诏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
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
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
涼衫。
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
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兇服。
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
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
文武并用。
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
”于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
若便服,許用紫衫。
自後,涼衫祗用為兇服矣。
帽衫。
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
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
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
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
若國子生,常服之。
襕衫。
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襕為裳,腰間有辟積。
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服之。
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
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
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仍定銷金及采捕金翠罪賞格。
”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苎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
”因問風俗,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放效宮禁,以緻流傳民間。
粥簪珥者,必言内樣。
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
臣又聞中宮服浣濯之衣,數年不易。
請宣示中外,仍敕有司嚴戢奢僭。
”甯宗嘉泰初,以風俗侈靡,诏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
又以宮中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者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