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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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繡。

    宗室戚裡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紅蓋覆。

    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

    民間毋得乘檐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随行。

    ” 慶曆八年,诏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辔、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

    皇佑元年,诏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

    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謂之内樣。

    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

    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

    嘉佑七年,初,皇親與内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

    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于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甯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

    哲宗紹聖二年,侍禦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于通衢,甚為僭拟,乞行止絕。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并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

    宜令有司立法禁之。

    ”政和二年,诏後苑造缬帛。

    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号,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

    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缬闆。

     七年,臣僚上言:“辇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

    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玑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

    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于此。

    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内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

    竊見近日有赴内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

    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

    ”于是诏,非品官不得乘暖轎。

    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

    今闾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

    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

    伏願明诏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

    俾闾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并麗。

    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

    ”是歲,又诏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禦筆論。

    釣墩,今亦謂之襪褲,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

    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襕衫。

    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

    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

    有官者帕頭、帶、靴、笏,進士則帕頭、襕衫、帶,處士則帕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

    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

    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

    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

    衆妾則假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缁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帕頭、公服、革帶、納靴。

    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

    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于裳。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于衣,其長及踝。

    圓袂方領,曲裾黑緣。

    大帶、缁冠、幅巾、黑履。

    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

    本軍校服。

    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

    紹興九年,诏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

    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

    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

     涼衫。

    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

    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兇服。

    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

    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

    文武并用。

    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

    ”于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

    若便服,許用紫衫。

    自後,涼衫祗用為兇服矣。

     帽衫。

    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

    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

    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

    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

    若國子生,常服之。

     襕衫。

    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襕為裳,腰間有辟積。

    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服之。

     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

    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

    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仍定銷金及采捕金翠罪賞格。

    ”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苎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

    ”因問風俗,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放效宮禁,以緻流傳民間。

    粥簪珥者,必言内樣。

    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

    臣又聞中宮服浣濯之衣,數年不易。

    請宣示中外,仍敕有司嚴戢奢僭。

    ”甯宗嘉泰初,以風俗侈靡,诏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

    又以宮中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者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