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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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賜金帶。

     中書舍人,賜襲衣、犀帶。

    宰相以下對禦擡賜;樞密直學士、中書舍人謝訖,中使押賜,再入謝于别殿。

    中書舍人或告謝日已改賜章服,則罷中使押賜。

     郊禋禮畢,親王、宰相至龍圖閣直學士、禁軍将校,各賜襲衣、金帶,親王、中書門下、樞密、宣徽、三司使、四廂都指揮使以上,加鞍勒馬一。

    其後宮觀副使、天書扶侍使,并同學士。

     同中謝日。

    雍熙元年,兩省五品以上,禦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各賜襲衣、犀帶、魚袋。

    其為五使,則皆賜金帶,仍各加器币。

    文武行事官,各賜金帛。

    牧伯在外者,遇大禮,不賜。

    大中祥符元年,诏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因東封為諸州部署钤轄者,并特賜焉。

      使相、節度使自鎮來朝入見日,賜衣五事,金帶,鞍馬;朝辭日,賜窄衣六事,金束帶,鞍勒馬一,散馬二;節度使減散馬。

     為都部署者,别賜帶甲鞍勒馬一。

    觀察使為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賜窄衣三事,金束帶,鞍勒馬。

    防禦團練使、刺史為部署、钤轄,賜窄衣三事,金束帶;赴本任,賜窄衣三事,塗金銀腰帶;為知州、都監,賜窄衣三事,絹三十匹。

    諸司為钤轄者,賜窄衣、金束帶。

    文武官内職出為知州軍、通判、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都監、巡檢、砦主、軍使及任使繁要者,仆射賜窄衣三事,絹五十匹;尚書、丞郎、學士、谏舍、待制、大卿監及統軍、上将軍、諸司使,減絹二十匹;少卿監至五官正、大将軍至副率、諸司副使,減絹一十匹;中郎将、京官内殿承制至借職、内常侍,減衣二事,又減絹一十匹。

    窄衣,起二月給紫羅衫;起十月給紫欹正錦襖。

    給公服者,單夾亦然。

     諸道衙内指揮使、都虞候入貢辭日,賜紫羅窄衫,金塗銀帶。

     士庶人車服之制。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诏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于喪葬,各有等差。

    近年以來,頗成逾僭。

    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

    ”昉奏:“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

    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襕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

    其私第便服,許紫皂衣、白袍。

    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

    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

    ”并從之。

    端拱二年,诏縣鎮場務諸色公人并庶人、商賈、伎術、不系官伶人,隻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

    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

    帕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

    婦人假髻并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

    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并禁。

    至道元年,複許庶人服紫。

     真宗鹹平四年,禁民間造銀鞍瓦、金線、盤蹙金線。

    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傥縱銷釋,實為虛費。

    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币棄于下民。

    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

    冶工所用器,悉送官。

    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繼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

    ”從之。

    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飾器服。

    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袤丈者。

    毀碎珠寶,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

    ”從之。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钹遮那缬。

    八年,诏:“内庭自中宮以下,并不得銷金、貼金、間金、ρ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撚絲,裝着衣服,并不得以金為飾。

    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斷。

    臣民舊有者,限一月許回易。

    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

    其明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

    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

    ”是年,又禁民間服皂班缬衣。

     仁宗天聖三年,诏:“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并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将白色、褐色毛段并淡褐色匹帛制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禦風塵者,不在禁限。

    ”七年,诏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

    九年,禁京城造朱紅器皿。

     景佑元年,诏禁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

    二年,诏: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

    三年,“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制造冠子。

    又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鬥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礎。

    凡器用毋得表裡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

    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裡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銀者毋得塗金。

    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

    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

    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钤镯、钗篸、金川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

    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須巾}、抹子之類。

    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