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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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雱面自十五兩至十二兩,有二等。
束帶則有金荔支、師蠻、戲童、海捷、犀牛、胡荽、鳳子、寶相花,荔支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三等;師蠻、戲童二十五兩;海捷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二等;犀牛二十兩;鳳子、寶相花十五兩。
金塗犀牛、雙鹿、野馬、胡荽。
犀牛、野馬十五兩;雙鹿自二十兩,有三等;胡荽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
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為别。
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诏詳定車服制度,請從三品以上服玉帶,四品以上服金帶,以下升朝官、雖未升朝已賜紫绯、内職諸軍将校,并服紅□金塗銀排方。
雖升朝着綠者,公服上不得系銀帶,餘官服黑銀方團胯及犀角帶。
貢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鐵角帶,恩賜者不用此制。
荔支帶本是内出以賜将相,在于庶僚,豈合僭服?望非恩賜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
”景德三年,诏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
大中祥符五年,诏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武庶官及伎術之流,率以金銀仿效,甚紊彜制。
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
”端拱中,诏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團胯帶,副以金魚,賜中書、樞密院文臣。
仁宗慶曆八年,彰信軍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見張耆授兼侍中日,特賜笏頭金帶以為榮異,欲望正謝日,準例特賜。
”诏如耆例。
神宗熙甯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賀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帶賜之。
八年,岐王颢、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着為朝儀,乞寶藏于家,不敢服用。
”神宗不許,命工别琢玉帶以賜之。
颢等固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别嫌,诏以玉魚賜之。
親王佩玉魚自此始。
宗旦、宗谔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球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着為例。
宣徽使張方平、郭逵、王拱辰皆嘗特賜。
元豐五年,诏:“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嘗任宰相者、觀文殿大學士已上,金球文方團帶,佩魚。
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節度使、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禦仙花帶,内禦史大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以上及資政殿學士特班翰林學士上者,仍佩魚。
”六年,诏:“北使經過處,守臣曾借朝議大夫者,令權服紫,不系金帶。
其押賜禦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議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并許系金帶,不佩魚。
”哲宗元佑五年,诏:臣僚曾賜金帶後至不該系者,在外許系。
徽宗崇甯二年,诏:六尚局奉禦,今後許服金帶。
四年,中書省檢會哲宗《元符儀制令》:“諸帶,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使相、節度使、觀文殿大學士球文,佩魚。
節度使非曾任宰相即禦仙花,佩魚。
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并禦仙花,權侍郎不同;内禦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資政殿學士特旨班在翰林學士上者同,權尚書不同。
其官職未至而特賜者,不拘此令。
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
”看詳:若稱因任六曹侍郎經賜帶,後除知開封府之類,既非職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許系,似非元立法之意。
蓋立文該舉未盡,其特賜者既不緣官職,自無時不許系外;因任職事官賜金帶,後任不該者亦許服,即在外與在京非職事官,皆可用。
诏申明行下。
大觀二年,诏中書舍人、谏議大夫、待制、殿中少監許系紅□犀帶,不佩魚。
中興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銀、有金塗銀、有犀、有通犀、有角。
其制,球文者四方五團,禦仙花者排方。
凡金帶: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執政官、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球文,佩魚;觀文殿學士至華文閣直學士、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開封尹、給事中并禦仙花,内禦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中書舍人、左右谏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敷文煥章華文閣待制、權侍郎服紅□排方黑犀帶,仍佩魚;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亦許服之。
魚袋。
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
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
左者進内,左者随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
因盛以袋,故曰魚袋。
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系于帶而垂于後,以明貴賤,非複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後,内出以賜近臣,由是内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魚。
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绯者,飾以銀。
庭賜紫,則給金塗銀者;賜绯,亦有特給者。
京官、幕職州縣官賜绯紫者,亦佩。
親王武官、内職将校皆不佩。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诏伎術官未升朝賜绯、紫者,不得佩魚。
仁宗天聖二年,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賜紫章服,以舊佩銀魚,請佩金魚。
仁宗曰:“先朝不許伎術人辄佩魚,以别士類,不令混淆,宜卻其請。
”景佑三年,诏殿中省尚藥奉禦賜紫徐安仁,特許佩魚。
至和元年,诏: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雖無出身,亦聽佩魚。
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
提點五房呂惟和非選人入,援司天監五官正例求佩魚,特
束帶則有金荔支、師蠻、戲童、海捷、犀牛、胡荽、鳳子、寶相花,荔支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三等;師蠻、戲童二十五兩;海捷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二等;犀牛二十兩;鳳子、寶相花十五兩。
金塗犀牛、雙鹿、野馬、胡荽。
犀牛、野馬十五兩;雙鹿自二十兩,有三等;胡荽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
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為别。
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诏詳定車服制度,請從三品以上服玉帶,四品以上服金帶,以下升朝官、雖未升朝已賜紫绯、内職諸軍将校,并服紅□金塗銀排方。
雖升朝着綠者,公服上不得系銀帶,餘官服黑銀方團胯及犀角帶。
貢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鐵角帶,恩賜者不用此制。
荔支帶本是内出以賜将相,在于庶僚,豈合僭服?望非恩賜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
”景德三年,诏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
大中祥符五年,诏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武庶官及伎術之流,率以金銀仿效,甚紊彜制。
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
”端拱中,诏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團胯帶,副以金魚,賜中書、樞密院文臣。
仁宗慶曆八年,彰信軍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見張耆授兼侍中日,特賜笏頭金帶以為榮異,欲望正謝日,準例特賜。
”诏如耆例。
神宗熙甯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賀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帶賜之。
八年,岐王颢、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着為朝儀,乞寶藏于家,不敢服用。
”神宗不許,命工别琢玉帶以賜之。
颢等固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别嫌,诏以玉魚賜之。
親王佩玉魚自此始。
宗旦、宗谔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球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着為例。
宣徽使張方平、郭逵、王拱辰皆嘗特賜。
元豐五年,诏:“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嘗任宰相者、觀文殿大學士已上,金球文方團帶,佩魚。
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節度使、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禦仙花帶,内禦史大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以上及資政殿學士特班翰林學士上者,仍佩魚。
”六年,诏:“北使經過處,守臣曾借朝議大夫者,令權服紫,不系金帶。
其押賜禦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議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并許系金帶,不佩魚。
”哲宗元佑五年,诏:臣僚曾賜金帶後至不該系者,在外許系。
徽宗崇甯二年,诏:六尚局奉禦,今後許服金帶。
四年,中書省檢會哲宗《元符儀制令》:“諸帶,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使相、節度使、觀文殿大學士球文,佩魚。
節度使非曾任宰相即禦仙花,佩魚。
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并禦仙花,權侍郎不同;内禦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資政殿學士特旨班在翰林學士上者同,權尚書不同。
其官職未至而特賜者,不拘此令。
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
”看詳:若稱因任六曹侍郎經賜帶,後除知開封府之類,既非職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許系,似非元立法之意。
蓋立文該舉未盡,其特賜者既不緣官職,自無時不許系外;因任職事官賜金帶,後任不該者亦許服,即在外與在京非職事官,皆可用。
诏申明行下。
大觀二年,诏中書舍人、谏議大夫、待制、殿中少監許系紅□犀帶,不佩魚。
中興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銀、有金塗銀、有犀、有通犀、有角。
其制,球文者四方五團,禦仙花者排方。
凡金帶: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執政官、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球文,佩魚;觀文殿學士至華文閣直學士、禦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開封尹、給事中并禦仙花,内禦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中書舍人、左右谏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敷文煥章華文閣待制、權侍郎服紅□排方黑犀帶,仍佩魚;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亦許服之。
魚袋。
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
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
左者進内,左者随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
因盛以袋,故曰魚袋。
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系于帶而垂于後,以明貴賤,非複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後,内出以賜近臣,由是内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魚。
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绯者,飾以銀。
庭賜紫,則給金塗銀者;賜绯,亦有特給者。
京官、幕職州縣官賜绯紫者,亦佩。
親王武官、内職将校皆不佩。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诏伎術官未升朝賜绯、紫者,不得佩魚。
仁宗天聖二年,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賜紫章服,以舊佩銀魚,請佩金魚。
仁宗曰:“先朝不許伎術人辄佩魚,以别士類,不令混淆,宜卻其請。
”景佑三年,诏殿中省尚藥奉禦賜紫徐安仁,特許佩魚。
至和元年,诏: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雖無出身,亦聽佩魚。
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
提點五房呂惟和非選人入,援司天監五官正例求佩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