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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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臣服下士庶人服 公服。

    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

    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

    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襕,束以革帶,帕頭,烏皮靴。

    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诏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绯、綠者并借紫。

    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绯,衣绯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绯。

    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

    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绯、綠二十年者,叙賜绯、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叙,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并以十五年為限。

    後每帝登極,亦如例。

    景德三年,诏内諸司使以下出入内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内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佑元年,诏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绯,曾任知州者借紫。

    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绯,至卿監許服紫。

    ”從之。

    嘉佑三年,诏三路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甯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

    ”從之。

    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绯,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

    武臣、内侍皆服紫,不佩魚。

    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并聽服綠。

    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

    五年,诏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并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诏禮制局自冠服讨論以聞,其見服靴,先改用履。

    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并随服色用之,以仿古随裳色之意。

    ”诏以明年正旦改用。

    禮制局又言:“履随其服色。

    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别。

    ”诏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并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術官去繶、純,并稱履。

    當時議者以靴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綠。

    服绯、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

    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

    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绯,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曆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

    或為通判者,許借绯;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

    又有出于恩賜者焉。

    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後回銮,诏承務郎以上服绯、綠,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并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诏承務郎以上服绯、綠及十五年者,并許改轉服色。

    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

    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内并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曆任無過者方許焉。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于人有僥幸。

    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

    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绯,莅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

    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绯、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

    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

    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绯;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绯,年才及冠者今遂賜紫。

    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

    若始于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莅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

    ”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于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

    内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并于銜内帶賜及借。

     帕頭。

    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缯。

    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

    五代漸變平直。

    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

    其初以藤織草巾子為裡,紗為表,而塗以漆。

    後惟以漆為堅,去其藤裡,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

    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

    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

    玉帶不許施于公服。

    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

    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球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

    惟球路方團胯,餘悉方胯。

    荔支或為禦仙花,束帶亦同。

     金塗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虎、窪面。

    天王、八仙二十五兩;犀牛、寶瓶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二等;荔支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三等;師蠻自二十兩至十八兩,有二等;海捷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雙鹿自二十兩至四兩,有九等;行虎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