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五 輿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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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所配弁之制也。
附蟬之數,蓋一品九,二品八,三品七,四品六,五品五。
又侍中、中書令、散騎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
又《開元禮》導駕官并朱衣,冠履依本品。
朱衣,今朝服也。
故令文三品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绯褶,七品以上綠褶,九品以上碧褶,并白大口褲,起梁帶,烏皮靴。
今請造褲褶如令文之制,其起梁帶形制,檢尋未是,望以革帶代之。
”奏可。
是歲,造成而未用。
乾德六年,郊禋始服,而冠未造,乃取朝服進賢冠、帶、襪、履參用焉。
康定二年,少府監言:“每大禮,法物庫定百官品位給朝服。
今兩班内,有官卑品高、官高品卑者,難以裁定,願敕禮院詳其等第。
”诏下禮院參酌舊制以聞。
奏曰: 準《衣服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
準《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二品:中書令,侍中,左右仆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州府牧,左右金吾衛上将軍。
又準《閣門儀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臣,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使相,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北院使、佥書樞密院事并在東宮三司之上。
以上品位職事,宜準前法給朝服。
宰臣、使相則加籠巾貂蟬,其散官勳爵不系品位,止從正官為之服。
三梁冠,諸司三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
禦史中丞則冠獬豸。
準《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将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将軍,神武、龍武大将軍,太常、宗正卿,秘書監,光祿、衛尉、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将作、司天監,諸衛将軍,神武、龍武将軍,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長史,親王傅;禦史台三品、四品,禦史大夫、中丞;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谏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省三品、四品,六尚書,左右丞,諸行侍郎;東宮三品、四品,賓客,詹事,左右庶子,少詹事,左右谕德。
節度使,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閣直學士,次中書侍郎;節度觀察留後,次六尚書、侍郎;知制诰,龍圖、天章閣待制,觀察使,次中書舍人;内客省使,次太府卿;客省使,次将作監;引進使,防禦、團練、三司副使,次左右庶子。
以上品位職事,宜準前法給朝服。
兩梁冠,四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六品則去劍、佩、绶,禦史則冠獬豸。
淮《官品令》,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将作、司天少監,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家令、仆、諸衛率府率、副率,諸軍衛中郎将,諸王府長史、司馬,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内侍;尚書省五品,左右司諸行郎中;諸司五品,國子博士,經筵博士,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子中舍、洗馬,内常侍,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禦,大理正,諸王友,諸軍衛郎将,諸王府谘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内給事;諸升朝官六品以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禦史,尚書省諸行員外郎,殿中侍禦史,左右司谏,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
四方館使,次七寺少卿;諸州刺史,次太子仆;謂正任不帶使職者。
東西上閣門使,次司天少監;客省、引進、閣門副使,次諸行員外郎。
已上品位職事,據令文,但言四品、五品,亦不分班叙上下。
今請自尚書省五品以上及諸州刺史已上,準前法給朝服。
其諸司五品已上,實有官高品卑及品高官卑者,宜自諸司五品、國子博士至内給事,并依六品以下例去劍、佩、绶,禦史則冠獬豸,衣有中單。
其諸司使、副使以下至閣門祗候,如有攝事合請朝服者,并同六品。
诏從所請。
元豐二年,詳定朝會儀注所言: 古者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
自上而下,降殺以兩。
畿外諸侯,遠于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于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
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以應冕旒前後之數。
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而下,與漢、唐少異矣。
至于绶,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
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
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绶有暈錦、黃獅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
六品則去劍、佩、绶。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
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方之,頗為舛謬。
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禦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于起居郎,内常侍才比内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
若以差遺,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之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莅職特出于一時随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
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绶之制,則未為允當。
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绶亦如之。
貂
附蟬之數,蓋一品九,二品八,三品七,四品六,五品五。
又侍中、中書令、散騎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
又《開元禮》導駕官并朱衣,冠履依本品。
朱衣,今朝服也。
故令文三品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绯褶,七品以上綠褶,九品以上碧褶,并白大口褲,起梁帶,烏皮靴。
今請造褲褶如令文之制,其起梁帶形制,檢尋未是,望以革帶代之。
”奏可。
是歲,造成而未用。
乾德六年,郊禋始服,而冠未造,乃取朝服進賢冠、帶、襪、履參用焉。
康定二年,少府監言:“每大禮,法物庫定百官品位給朝服。
今兩班内,有官卑品高、官高品卑者,難以裁定,願敕禮院詳其等第。
”诏下禮院參酌舊制以聞。
奏曰: 準《衣服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
準《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二品:中書令,侍中,左右仆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州府牧,左右金吾衛上将軍。
又準《閣門儀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臣,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使相,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北院使、佥書樞密院事并在東宮三司之上。
以上品位職事,宜準前法給朝服。
宰臣、使相則加籠巾貂蟬,其散官勳爵不系品位,止從正官為之服。
三梁冠,諸司三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
禦史中丞則冠獬豸。
準《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将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将軍,神武、龍武大将軍,太常、宗正卿,秘書監,光祿、衛尉、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将作、司天監,諸衛将軍,神武、龍武将軍,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長史,親王傅;禦史台三品、四品,禦史大夫、中丞;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谏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省三品、四品,六尚書,左右丞,諸行侍郎;東宮三品、四品,賓客,詹事,左右庶子,少詹事,左右谕德。
節度使,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閣直學士,次中書侍郎;節度觀察留後,次六尚書、侍郎;知制诰,龍圖、天章閣待制,觀察使,次中書舍人;内客省使,次太府卿;客省使,次将作監;引進使,防禦、團練、三司副使,次左右庶子。
以上品位職事,宜準前法給朝服。
兩梁冠,四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六品則去劍、佩、绶,禦史則冠獬豸。
淮《官品令》,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将作、司天少監,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家令、仆、諸衛率府率、副率,諸軍衛中郎将,諸王府長史、司馬,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内侍;尚書省五品,左右司諸行郎中;諸司五品,國子博士,經筵博士,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子中舍、洗馬,内常侍,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禦,大理正,諸王友,諸軍衛郎将,諸王府谘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内給事;諸升朝官六品以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禦史,尚書省諸行員外郎,殿中侍禦史,左右司谏,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
四方館使,次七寺少卿;諸州刺史,次太子仆;謂正任不帶使職者。
東西上閣門使,次司天少監;客省、引進、閣門副使,次諸行員外郎。
已上品位職事,據令文,但言四品、五品,亦不分班叙上下。
今請自尚書省五品以上及諸州刺史已上,準前法給朝服。
其諸司五品已上,實有官高品卑及品高官卑者,宜自諸司五品、國子博士至内給事,并依六品以下例去劍、佩、绶,禦史則冠獬豸,衣有中單。
其諸司使、副使以下至閣門祗候,如有攝事合請朝服者,并同六品。
诏從所請。
元豐二年,詳定朝會儀注所言: 古者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
自上而下,降殺以兩。
畿外諸侯,遠于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于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
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以應冕旒前後之數。
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而下,與漢、唐少異矣。
至于绶,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
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
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绶有暈錦、黃獅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
六品則去劍、佩、绶。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
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方之,頗為舛謬。
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禦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于起居郎,内常侍才比内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
若以差遺,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之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莅職特出于一時随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
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绶之制,則未為允當。
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绶亦如之。
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