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十八 儀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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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萬有一千八十八人。

    嘉佑二年祫享,用禮儀使奏:“南郊仗,金吾上将軍、六統軍、左右千牛,皆服紫繡戎服,珂佩,騎而前;節度使亦衣褲褶導駕,如舊例。

    ”是月,禮官奏:“南郊還,在禮當乘金辂,而或诏乘大辇,宜着于令,常以大辇從。

    ”六年,幸睦親宅,内侍抱駕頭堕馬,駕頭壞。

    禦史中丞韓绛奏請嚴儀衛,事下閣門、太常禮院議。

    遂合奏:“車駕出,請以閣門祗候及内侍各二員,扶駕頭左右,次扇筤,又以皇城親從兵二十人從其後。

    ” 神宗熙甯七年,诏太常看詳兵部大駕鹵簿字圖,遂奏言:“制器尚象,有其數者,必有其義。

    後世車駕儀仗,多雜秦、漢制度,當革其尤者。

    《周禮·車仆》:“凡師,共革車,各以其萃。

    ”萃,副車也。

    諸辂之副,宜次正辂。

    羊車,前代宮中所乘;五牛旗,蓋古之五時副車也,以木牛載旗,用人輿之,失其本制:宜除去。

    ”從之。

     元豐元年,詳定所言:“大駕輿辇、仗衛儀物,兼取曆代所用,其間情文訛舛甚衆。

    或規摹苟簡而因循已久;或事出一時而不足為法。

    ”诏令更定。

    于是請去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所繪人形,及龍、虎、仙童、大神、金鹦鹉、黃鹦鹉、網子、螣蛇、神龜等旗。

    舊制,親祠南郊,皇帝自大次至版位,内侍二人執翟羽前導,号曰“拂翟”。

    拂翟不出禮典,乃漢乾佑中宮中導從之物,不宜用諸郊廟。

    诏可。

     又禮文所言: 近制,金辂不以金飾諸末,像辂不以象飾諸末,革辂不鞔,木辂不漆,請改飾四辂。

    太常則繪三辰,加升龍、降龍,大旗則繪交龍、大赤鳥隼、大白熊虎、大麾龜蛇而去其雲龍,使之應禮。

    又古者,五辂皆載旗,謂之“道德之車。

    ”《考工記》車戟崇于殳,酋矛崇于戟,各四赤,戟矛皆插車騎,謂之“兵車”。

    戰國尚武,故增插四戟,謂之闟戟”。

    則知德車、武車,固異用矣。

    漢鹵簿,前驅有鳳凰闟戟,猶未施于五辂。

    江左以來,五辂乃加棨戟于車之右,韬以黼繡之衣。

    後周司辂,左建旗,右建闟戟,闟戟方六尺,而被之以黼,皆戾于古。

    請去五辂闟戟,以應“道德”之稱,而建太常于車後之中央,升辂則由左。

     又按《周禮》:“大馭,掌馭玉辂以祀。

    ”則祀乘玉辂也。

    齋仆掌馭金辂,齋右充金辂之右,則齋乘金辂也。

    齋祀之車,異用而不相因。

    國朝親祠太廟,緻齋文德殿,翌日即進玉辂,非制。

    請進金辂,俟太廟祠畢,翌日,禦玉辂詣郊。

     又《周禮》戎右職曰:“會同,充革車。

    ”《儀禮》曰:“貳車畢乘。

    ”《禮記》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蓋古者後車餘辂,不敢曠空,必使人乘之,所以别曠左之嫌也。

    自秦兼九國車服,西漢因之,大駕屬車八十一乘。

    《後漢志》雲:“尚書、禦史所載。

    ”揚雄曰:“鸱夷國器,托于屬車。

    ”則是漢之屬車,非獨載人,又以載物,亦《儀禮》所謂“畢乘”之義也。

    國朝鹵簿,車十二乘,虛設于法駕之後,實近曠左之嫌。

    請令尚書、禦史乘之,或以載乘輿服禦。

     又言:“法駕之行,必有共輿者,蓋以承清問。

    《周官》有太仆、齋仆、道仆,所以禦車,至參乘,則其禮益重。

    故道德之車則有齋右、道右,武車則有戎右,皆以士大夫為之。

    國朝之制,乘輿有太仆而無參乘,請增近臣一員,立車右。

    ” 其後,诏增制五辂及參乘,玉辂建太常,金辂建大旗,像辂建大赤,革辂建大白,木辂建大麾。

    諸辂之副,各次正辂,仍存闟戟焉。

    時大駕鹵簿,仗下官一百四十六員,執仗、押引從軍員、職掌諸軍諸司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一人。

    初,玉辂自唐顯慶中傳之,号“顯慶辂”。

    神宗更制新玉辂,六年正月,禦大慶殿受朝,先夕陳諸庭,夜半徹幕屋,壓焉。

    自是竟乘舊辂。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太常寺狀具南郊儀仗,人兵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五人。

    政和四年,禮制局言:“鹵簿六引儀仗,信幡承以雙龍,大角黑漆畫龍,紫繡龍袋,長鳴、次鳴、大小橫吹、五色衣幡、绯掌畫交龍。

    按《樂令》,三品以上绯掌畫蹲豹。

    蓋唯乘輿器用,并飾以龍。

    今六引内系群臣鹵簿,而旗物通畫交龍,非便,合厘正。

    ”七年,兵部尚書蔣猷請令有司取《天聖鹵簿圖記》,更加考正可否而因革之。

    诏如其請。

    宣和元年,蔡攸被旨改修,凡人物器服,盡從古制,飾以丹采,三十有三卷。

      高宗初至南京,孟太後以乘輿服禦及禦辇儀仗來進。

    建炎初,诏東京所屬起發祭器、法服、儀仗赴行在所。

    十一月,帝郊于揚州,儀仗用一千三百五十五人。

    倉卒渡江,皆為金兵所焚。

    紹興十二年,有司言:“天子起居,當備法駕,況太母回銮,将奉郊迎。

    ”遂令工部尚書莫将等檢會本朝文德、大慶殿舊儀,下太常定,用二千二百六十五人,于是始備黃麾仗,慶、冊、親飨皆用焉。

    是年冬,玉辂成。

     明年,郊,準國初大駕之數,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

    内舊用錦襖子者以缬缯代,用銅革帶者以勒帛代。

    而指揮使、都頭仍舊用錦帽子、錦臂袖者,以方勝練鵲羅代;用絁者以綢代。

    禁衛班直服色,用錦繡、金銀、真珠、北珠者七百八十人,以頭帽、銀帶、缬羅衫代。

    旗物用繡者,以錯采代;車路院香镫案、衣褥、睥睨,禦辇院華蓋、曲蓋及仗内幢角等袋用繡者,以生色代。

    殿前司仗内金槍、銀槍、旗幹,易以漆飾;而拂扇、坐褥以珠飾者去之。

    帝曰:“事天貴質,若惟事華麗,非初意矣。

    ”十月,鹵簿器物及金象革木四辂、大安辇皆成。

    太常又奏,前後六引鼓吹八百八十四人,舊制騎。

    今路狹擁遏,欲止令步導。

    從之。

    十六年,始增捧日、奉宸隊,合一萬五千五十人。

    鹵簿之制備矣。

    三十一年九月,行明堂禮,儀物視郊祀省三之一,用一萬一千五人。

     孝宗隆興二年正月,以鹵簿勞民,乃令有司條具其可省者。

    次年郊祀,止用六千八百八十九人,蓋減紹興二十八年人數之半也。

    乾道六年之郊,雖仍備五辂、大安辇、六象,而人數則如舊焉。

    自後,終宋之世,雖微有因革,大抵皆如乾道六年之制。

    若明堂,則四辂、大安辇皆省,止用三千三百十九人。

    故事,祀前二日詣景靈宮,皆備大駕儀仗、乘辂。

    中興後,以行都與東都不同,前二日止乘辇。

    次日,自太廟詣青城,始登辂,設鹵簿。

    自紹興十三年始也。

    車駕遇雨,玉辂施障,從駕臣僚賜雨具,中道遇晴則撤。

    郊壇遇雨,則就青城放禦仗,逍遙子還宮,導駕官免步導。

     大駕鹵簿。

    像六,中道,分左右。

    次六引,中道。

    第一,開封令;第二,開封牧;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準此。

      第三,太常卿;第四,司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