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五

關燈
選之制,自熙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始命詣燕京拟注,歲以為常。

    貞元遷都,始罷是制。

    其常調制,正七品兩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從五品,從五品兩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

    凡内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為任,升職一等。

    自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

    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則書于貼黃,不及則附于阙滿簿。

    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為任。

    泰和三年,制凡文資右職官應遷三品職事者,五品以上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門廕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至三品者,皆曆六十月,方許告遷。

    七年,自按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遷三品。

    泰和八年,诏以門廕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至三品者,即許告遷三品。

    此省選資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優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

    夫薦賢乃相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贻笑天下。

    ”又曰:“凡拟注之際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

    ”又曰:“守令之職當擇材能,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邊民也。

    若資曆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複降,庶可以完複邊陲也。

    ”邊升之制,蓋始于此。

    三年,诏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

    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聞。

    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約量勞績歲月,特恩遷官。

    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曆過成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或經革撥,可于除目内備書以聞。

    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阙及人以聞。

    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拟定而複奏。

    上又謂宰臣曰:“拟注外官,往往未當。

    州縣之官良則政舉,否則政隳。

    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相勉勵,庶幾成治矣。

    ”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徽院同簽銀術可以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

    且如自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

    ”十年,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随朝職任,便不能離常調。

    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

    若不稱職,即與外除。

    ”十一年,上謂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計所曆,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

    及被差遣,又多稽違。

    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内曆兩考’,意謂合得五品則除六品也。

    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察禦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

    自今外路與内除者,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等出之。

    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

    ”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

    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

    護衛中有考滿者,若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閑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

    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

    ”十六年,敕宰臣:“選調拟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書省堂量材受職。

    ”二十一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複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

    ”二十四年,以舊資考太滞,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辛苦、資曆、年甲,以次奏禀。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兩任而後升。

    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職官已帶三品者不許告遷,有司因之不舉,以緻無由遷叙。

    上慮其滞,遂定制,已帶三品散官寶曆五十月,從有司照勘,格前進官一階,格後為始再算。

    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以觀其人。

    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職,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進呈,以聽制授。

    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則具阙及人奏禀。

    尋複令,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曆而已。

    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

    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無封駁司,若設之,使于拟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可也。

    ”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

    承安五年,以六品、從五品阙少,敕命曆三任正七品而後升六品。

    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與其用資曆未及之人,何如止起複丁憂舊人也。

    ”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後升除,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

    遇阙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曆近者奏禀。

    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補,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補之。

    是制既行之後,至六年,以一例遞升複恐太濫,命量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