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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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四 ○部選省選廉察薦舉功酬虧永 凡吏部選授之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新官制。

    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

    又命吏部尚書蕭赜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并大将軍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為定制。

    貞元二年,命拟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世宗大定元年,敕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

    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饋獻而受之者,奏之。

    二年,诏随季選人,如無過或有功酬者,依格铨注。

    有廉能及污濫者,約量升降,呈省。

    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迹出衆者,及贓污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

    又謂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

    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

    ”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人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

    而新進者結朝貴,緻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

    卿等當審于用人,以革此弊。

    ”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緻人材多滞下位。

    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有懼心。

    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

    ”從之。

    十年,上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

    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

    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悅。

    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

    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

    ”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見行格法合降資曆内,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

    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曆内,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

    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

    台、部、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合曆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

    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曆縣令亦免一任。

    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 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三事,體察言行相副者。

    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條試驗。

    ”宰執奏曰:“既體察知與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

    ”遂定制,若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随長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降,從七品以下于各等資曆内減兩任拟注,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錢谷及丁憂去者,候解由到部。

    諸局分人亦候将來出職日準上拟注。

    猛安謀克拟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随門戶減一資曆。

    明昌七年,敕複令如舊。

    泰和元年,上以縣令見守阙,近者十四月,遠者十六月,又以縣令丞簿員阙不相副,敕省臣:“右選官見格,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宣武者注丞簿,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是無别也。

    ”遂定制,曾犯選格及虧永者,廣威注令,明威注丞簿。

    衛紹王大安元年,以縣令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阙相副則當複舊。

     宣宗貞祐二年,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阙,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拟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複,乃奏罷之。

    時李英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

    大定間,以監察禦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核以拟,号為得人,可依已試之效,庶幾使人自勵。

    ”诏從之。

    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諸色遷官并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

    ”诏以違制禁之。

    初,宣宗之南遷也,诏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于北行,率皆南來,遂并于南京設之。

    三月,命汰不勝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内,先擇材幹者量緩急易之。

    興定元年,诏有司議減冗員。

    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複為随處官司委使者。

    又定制,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

    凡上司不得差占及淩辱決罰。

    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

    又半年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

    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曆,其次下等減一資曆,不稱者截罷。

      凡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