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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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試以契丹字書譯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
契丹書寫,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字出題。
漢人則試論一道。
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讨。
宗室将軍。
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從六。
副将軍以七品出職人充。
明昌元年,以九十月為滿,中都、上京初從七,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
餘路,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門戶。
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随朝。
内侍禦直。
内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
大定二年格,同上。
大定六年,更定收補内侍格,能誦一大經、以《論語》、《孟子》内能誦一書,并善書劄者,月給奉八貫石,稍識字能書者七貫石,不識字六貫石。
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創寄錄官名,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凡宮中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叙俸給涉于太濫,正隆時乃無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為制,遂命更定之。
大定六年,谕有司曰:“宮中諸局分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
其差者,複多不解文字而不幹,故公私不便。
今從願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舊承應。
其十人長,雖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餘依例放還。
”七年,诏宰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
可自今除太醫、司天、内侍外、餘局分并令收充勾當。
” 護衛,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遷敦武,餘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下、從六品以上除。
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勇,百二十月出職。
大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餘人敦武。
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複除從五品。
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升授從五品,再勒留者各遷一官。
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曆,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從五。
勒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
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
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
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
兩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升六品。
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升六品。
四考者,三任六品升從五品。
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
大定二年格,并同護衛。
十四年,初收。
餘人遷進義,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奉禦,十六人,以内驸馬充,舊名入寝殿小底。
大定十二年,更今名。
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
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寝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
大定十二年更今名。
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曆進義,無出身。
大定二年格。
出職正班九品。
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從下添兩重,女直初考進義,餘人進義副尉。
十七年格,有廕者初中簿,二下簿,無廕者注縣尉,已後則依格。
明昌元年格,有廕者每勒留一考則減一資。
二年,以八品出職。
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二上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
勒留一考者升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
勒留兩考者升上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
凡奉禦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年增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複舊,承安四年複增。
東宮護衛,正隆二年,出職正班從八品。
大定二年,正從七品。
初收女直遷敦武,餘人保義。
閣門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遷敦武,餘人保義,出職正班從八品。
大定二年格,出職從七品。
八年定格,初都軍,二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
已帶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泰和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
筆硯承奉,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更為筆硯供奉,後以避顯宗諱,複更今名。
正隆二年,女直人遷敦武,餘曆進義,無出身。
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遷敦武,餘保義,出職正班從七品。
吏格,初都軍,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
大定二年,出職與八品。
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
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
大定二十八年,出職八品,二上簿,回驗官資注授。
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内祗人選充。
大定三年,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出職九品。
知把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
大定二年,出職九品。
十四年格,同奉職。
二十一年定格,有廕者,初中簿,二軍器庫副,後依本門戶差注。
無廕者,與差使。
凡已上諸局分
契丹書寫,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漢字書史譯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詩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韻,以契丹字出題。
漢人則試論一道。
遷考出職同太常檢讨。
宗室将軍。
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從六。
副将軍以七品出職人充。
明昌元年,以九十月為滿,中都、上京初從七,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
餘路,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門戶。
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随朝。
内侍禦直。
内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長行人五十月遷一重,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無出身。
大定二年格,同上。
大定六年,更定收補内侍格,能誦一大經、以《論語》、《孟子》内能誦一書,并善書劄者,月給奉八貫石,稍識字能書者七貫石,不識字六貫石。
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創寄錄官名,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凡宮中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謂諸局分承應人,班叙俸給涉于太濫,正隆時乃無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勞逸為制,遂命更定之。
大定六年,谕有司曰:“宮中諸局分承應人,有年滿數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
其差者,複多不解文字而不幹,故公私不便。
今從願出局者聽,願留者各增其秩,依舊承應。
其十人長,雖老願留者亦增秩,作長行承應,餘依例放還。
”七年,诏宰臣曰:“女直人自來諸局分不經收充祗候。
可自今除太醫、司天、内侍外、餘局分并令收充勾當。
” 護衛,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遷一重,初考,女直遷敦武,餘遷保義,百五十月出職,與從五品以下、從六品以上除。
大定二年格,更為初遷忠勇,百二十月出職。
大定十四年官制,從下添兩重,遂命女直初遷修武,餘人敦武。
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複除從五品。
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升授從五品,再勒留者各遷一官。
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曆,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從五。
勒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
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
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貞祐制,一考八品,兩考除縣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
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
兩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從七,兩任正七回升六品。
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升六品。
四考者,三任六品升從五品。
符寶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護衛,出職與從七品除授。
大定二年格,并同護衛。
十四年,初收。
餘人遷進義,二十一年,英俊者與六品除,常人止與七品除。
奉禦,十六人,以内驸馬充,舊名入寝殿小底。
大定十二年,更今名。
正隆二年格,同符寶郎。
大定二年,出職從七品。
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寝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
大定十二年更今名。
正隆二年格,女直遷敦武,餘人曆進義,無出身。
大定二年格。
出職正班九品。
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從下添兩重,女直初考進義,餘人進義副尉。
十七年格,有廕者初中簿,二下簿,無廕者注縣尉,已後則依格。
明昌元年格,有廕者每勒留一考則減一資。
二年,以八品出職。
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二上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
勒留一考者升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
勒留兩考者升上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
凡奉禦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年增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複舊,承安四年複增。
東宮護衛,正隆二年,出職正班從八品。
大定二年,正從七品。
初收女直遷敦武,餘人保義。
閣門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遷敦武,餘人保義,出職正班從八品。
大定二年格,出職從七品。
八年定格,初都軍,二錄事,三軍防判,四都軍,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
已帶明威者即與下令,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泰和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
筆硯承奉,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更為筆硯供奉,後以避顯宗諱,複更今名。
正隆二年,女直人遷敦武,餘曆進義,無出身。
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遷敦武,餘保義,出職正班從七品。
吏格,初都軍,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妃護衛,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
大定二年,出職與八品。
符寶典書,四人,舊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親、有服外戚、功臣子孫為之。
正隆二年格,出職九品。
大定二十八年,出職八品,二上簿,回驗官資注授。
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内祗人選充。
大定三年,女直人遷敦武,餘人遷進義,出職九品。
知把書畫,十人,正隆二年格,與奉職同。
大定二年,出職九品。
十四年格,同奉職。
二十一年定格,有廕者,初中簿,二軍器庫副,後依本門戶差注。
無廕者,與差使。
凡已上諸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