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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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

    若其下有廉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

    試不中程式者,付随朝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

    彼既知不得免試,必當盡心以求進也。

    ”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随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補。

    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

    ”尚書省謂:“吏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複恐不閑案牍,或緻敗事。

    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寬故也。

    ”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廕者并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内吏人試補者仍舊。

    泰和四年,簽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浸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

    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曆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

    吏目通曆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

    ”遂定制,依舊三十月移轉,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

    八年,以佥東京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書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别路書吏許特薦申部者類試,取中選者補用。

      凡右職官,天德制,忠武以下與差使,昭信以上兩除一差。

    大定十二年,敕鎮國以上即與省除。

    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信武權注下令,宣武、顯武免差,權注丞簿。

    又制宣武、顯武,功酬與上簿,無虧與中簿。

    二十六年,制遷至宣武、顯武始令出職。

    又以舊制通曆五任令呈省,诏減為四任。

    明昌三年,以諸司除授,守阙近三十月,于選調窒礙,今後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阙相副,則複舊制。

     泰和元年,以縣令見阙,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見格,官至明威者并注縣令,或犯選并虧永人,若帶明威人亦注,是無别也。

    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

    又以守阙簿丞,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

    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曆者,班内祗同。

    ,皆驗官資注授。

    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拟諸司除授,仍兩除一差。

    宣武以上與中簿功酬人與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曆縣令四任,如帶定遠已曆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并體察不堪臨民,謂之犯選格。

    女直人選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并注諸司除授,皆兩除一差。

    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貞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

    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

    四年,複以官至懷遠注下令,定遠注中令,安遠注上令,四任呈省。

      檢法、知法。

    正隆二年,嘗定六部所用人數及差取格法,初考、兩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五年,定制,十年内者初考除下簿,兩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

    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兩考除上簿,三考則除市丞。

    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内外,皆與八品錄事、市令,拟當合得本門戶。

    除授,舊授紮付,大定三年始命給敕,以律科人為之。

    七年,定制,驗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

    二十六年,命三考除錄事,以後則兩除一差。

     女直知法、檢法。

    大定三年格,以台部統軍司出職令譯史,曾任縣佐市令差使人内奏差,考滿比元出身升一等,依随路知事例給敕,以三十月為任。

    明昌五年,以省院台部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内拟,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兩考升二等,呈省。

     太常寺檢讨二人。

    正隆二年,五十月遷一重,女直遷敦武,餘人進義,百五十月出職,系雜班。

    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系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

    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親願承應已試合格而無阙收補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見,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遷。

    初任與正,從七品,次任呈省。

    内祗在班,初、次任注正、從八品,三、四注從七品,而後呈省。

    班祗在班,初九品,次、三正、從八品,四、五從七品。

    而後呈省。

    已上三等,并以六十月為滿,各遷一重。

    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試驗其才,不能幹者進一官黜之。

    才幹者再理六十月。

    每三十月遷加,百二十月為滿,須用識女直字者。

    十六年,定制,以制文試之,能解說得制意者為中選。

    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都軍,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

    内祗,初錄事,軍防判,二上簿,三同初,四錄事,五都軍,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

    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錄事,軍防判,五錄事,六都軍,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國史院書寫。

    正隆元年,定制,女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