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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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然,遂從之。

    墳山、西銀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籴 熙宗皇統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價和籴。

    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後倉廪久匮,遣太子少師完顔守道等,山東東、西路收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

    三年,謂宰臣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未足為備。

    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

    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赈濟。

    自餘宿兵之郡,亦須籴以足之。

    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

    ”五年,責宰臣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廪以廣和籴。

    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

    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

    ”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後,可于諸路廣籴,以備水旱。

    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

    其令将臣謹饬邊備,以戒不虞。

    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籴,以實倉禀。

    诏州縣和籴,毋得抑配百姓。

    ”十二年 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實倉廪,且使錢币通流。

    又诏凡秋熟之郡,廣籴以備水旱。

    十六年五月,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在和籴,以備緩急。

    ”十七年春,尚書省奏:“先奉诏赈濟東京等路饑民,三路粟數不能給。

    ”上曰:“朕嘗谕卿等,豐年廣籴以備兇歉。

    卿等皆言天下倉廪盈溢,今欲赈濟,乃雲不給。

    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

    即今不給,可于鄰道取之。

    自今多備,當以為常。

    ”四月,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

    尚有未赈者。

    ”诏遣官詣複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籴。

    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

    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鹹平府慶雲縣寔松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谕旨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

    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籴。

    ”诏從之。

    明昌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粜之。

    其明告民,不須貴價私籴也。

    ”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饑謹之地令減價粜之,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其議赈濟。

    ”省臣以為:“阙食州縣,一年則當赈貸,二年然後赈濟,如其民實無恆産者,雖應赈貸,亦請赈濟。

    ”上遂命間隔饑荒之地,可以辨錢收籴者減價粜之,貧乏無依者赈濟。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諸郡,令民輸挽入京,複命在京諸倉籴民輸之餘粟。

    侍禦史黃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給歲支,民既于租賦之外轉挽而來,亦已勞矣!止将其餘以為歸資,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得二百餘石,此何濟也。

    ”诏罷之。

    十二月,附近郡縣多籴於京師,谷價騰踴,遂禁其出境。

    四年,河北行省侯摯言:“河北人相食,觀、滄等州鬥米銀十餘兩。

    伏見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無利,誰肯為之。

    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視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

    願止其籴,縱民輸販為便。

    ”诏從之。

    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于官籴處粜,而私販渡河者,杖百。

    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徒年、杖數并的決從重,以物沒官。

    上以河北州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

    省臣奏:“已命山東、河北榷酤及濱、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

    今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衆,宜權立法以遮籴之。

    拟于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财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回易籴本,兼收見錢。

    不惟杜奸弊,亦使錢入京師。

    ”從之。

    又上封事者曰:“比年以來屢艱食,雖由調度征斂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奪之也。

    收則乘賤多籴,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券質,名為無利而實數倍。

    饑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場功甫畢,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者也。

    國朝立法,舉财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

    願明敕有司,舉行舊法,豐熟之日增價和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

    ”诏宰臣行之。

    是年,權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邀籴事。

    見《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