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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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五 ○榷場 與敵國互市之所也。

    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大有助于經用焉。

    熙宗皇統二年五月,許宋人之請,遂各置于兩界。

    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府等處皆置。

    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罷鳳翔府、唐、鄧、颍、蔡、鞏、洮等州并膠西縣所置者,而專置于泗州。

    尋伐宋,亦罷之。

    五年八月,命榷場起赴南京。

    國初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馬于夏國之榷場。

    四年,以尚書省奏,複置泗、壽、蔡、唐、鄧、颍、密、鳳翔、秦、鞏、洮諸場。

    七年,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面、及羊豕之臘、并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

    十七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石交通,恐枉害生靈,不可不備。

    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餘悉罷之。

    令所司嚴察奸細。

    ”前此,以防奸細,罷西界蘭州、保安、綏德三榷場。

    二十一年正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複置,以保安、蘭州無所産,而且稅少,惟于綏德為要地,可複設互市,命省臣議之。

    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緣有榷場,故奸人得往來,拟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并罷之。

    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貿易不通,其令環州置一場。

    ”尋于綏德州複置一場。

     十二月,禁壽州榷場受分例。

    分例者,商人贽見場官之錢币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舉察。

    惟東勝、淨、慶州,來遠軍者仍舊,餘皆修完之。

    泗州場,大定間,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

    所須雜物,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榄五百斤、芭蕉幹三百個、蘇木千斤、溫柑七千個、橘子八千個、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

    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

    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

    承安二年,複置于保安、蘭州。

    三年九月,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拟于轄裡尼要安置。

    ”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

    尋定制,随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宋界諸場,以伐宋皆罷。

    泰和八年八月,以與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複置于唐、鄧、壽、泗、息州及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元年,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

    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衮州複開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

    三年七月,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

    上曰:“如此,是公使銀入外界也。

    ”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莫如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之。

    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自如。

    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

    ”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産銀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

    ”興定元年,集賢咨議官呂鑒言:“嘗監息州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

    ” 金銀之稅。

    世宗大定五年,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

    九年,禦史台奏河南府以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

    上曰:“初,朕欲泉貨流通,故令行,豈可反害民乎?”遂罷之。

    十二年,诏金銀坑冶,恣民采,毋收稅。

    二十七年,尚書省奏:“聽民于農隙采銀,承納官課。

    ”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铤,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铤。

    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諸處銀冶,禁民采煉。

    五年,以禦史台奏,請令民采煉随處金銀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

    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戶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衆私煉。

    上有禁之之名。

    而無杜絕之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

    如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均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

    如此,則可以久行。

    比之官役顧工,糜費百端者,有間矣。

    ”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謀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

    禁權要、官吏、弓兵、裡胥皆不得與。

    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

    上曰:“此終非長策。

    ”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

    譬之酒酤,蓋先為坊場,從後官榷也。

    ”上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