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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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定元年,上頗聞百姓以和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
八月,以戶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馬之用,奏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寬民。
從之。
六月,立和籴賞格。
○常平倉 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尋廢。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禦史請複設,敕省臣詳議以聞。
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
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
儉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
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于此也。
今天下生齒至衆,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緻腐敗也。
況複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計。
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鬥為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兇矣。
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豐年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
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籴。
”诏從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倉豐籴儉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谕諸路,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
”又謂宰臣曰:“随處常平倉,往往有名無實。
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
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制,縣距州六十裡内就州倉,六十裡外則特置。
舊拟備戶口三月之糧,恐數多緻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
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在是數。
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創置。
郡縣吏受代,所籴粟無壞,一月内交割給由。
如無同管勾,亦準上交割。
違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
本處歲豐,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制。
又谕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
”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裡改等路,猛安謀克民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
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赈濟,似不必置。
”遂止。
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
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複預籴,恐價騰踴,于民未便。
”遂诏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水田 明昌五年閏十月,言事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
既而八路提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千餘畝,诏命行之。
六年十月,定制,縣官任内有能興水利田及百頃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
謀克所管屯田。
能創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匹,其租稅止從陸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蓮潭東閘水與百姓溉田。
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诏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
比年邳、沂近河布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餘頃,比之陸田所收數倍。
以此較之,它境無不可行者。
”遂令轉運司因出計點,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淵言:“砀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麥,所收倍于陸地。
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十萬石。
”诏從之。
興定五年五月,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诏升職二等,仍錄其最狀遍谕諸道。
十一月,議興水田。
省奏:“漢召信臣于南陽灌溉三萬頃。
魏賈逵堰汝水為新陂,通運二百餘裡,人謂之賈侯渠。
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餘裡,溉田二萬頃。
今河
興定元年,上頗聞百姓以和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
八月,以戶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馬之用,奏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寬民。
從之。
六月,立和籴賞格。
○常平倉 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尋廢。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禦史請複設,敕省臣詳議以聞。
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
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
儉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
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于此也。
今天下生齒至衆,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緻腐敗也。
況複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計。
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鬥為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兇矣。
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豐年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
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籴。
”诏從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倉豐籴儉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谕諸路,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
”又謂宰臣曰:“随處常平倉,往往有名無實。
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
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制,縣距州六十裡内就州倉,六十裡外則特置。
舊拟備戶口三月之糧,恐數多緻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
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在是數。
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創置。
郡縣吏受代,所籴粟無壞,一月内交割給由。
如無同管勾,亦準上交割。
違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
本處歲豐,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制。
又谕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
”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裡改等路,猛安謀克民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
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赈濟,似不必置。
”遂止。
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
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複預籴,恐價騰踴,于民未便。
”遂诏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水田 明昌五年閏十月,言事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
既而八路提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千餘畝,诏命行之。
六年十月,定制,縣官任内有能興水利田及百頃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
謀克所管屯田。
能創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匹,其租稅止從陸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蓮潭東閘水與百姓溉田。
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诏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
比年邳、沂近河布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餘頃,比之陸田所收數倍。
以此較之,它境無不可行者。
”遂令轉運司因出計點,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淵言:“砀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麥,所收倍于陸地。
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十萬石。
”诏從之。
興定五年五月,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诏升職二等,仍錄其最狀遍谕諸道。
十一月,議興水田。
省奏:“漢召信臣于南陽灌溉三萬頃。
魏賈逵堰汝水為新陂,通運二百餘裡,人謂之賈侯渠。
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餘裡,溉田二萬頃。
今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