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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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久字文磨滅,許于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

    ”遂罷七年厘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

    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浸輕之。

    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

    ”右曰:“某字号。

    ”料号外,篆書曰:“僞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

    ”料号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準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字。

    ”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于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于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

    ”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于所屬庫司納舊換新。

    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克工墨錢若幹文。

    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

    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

    其搭印支錢處合同,餘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間定制,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

    其{去廾}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

    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金禦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擡鈒羅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

    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價,防私鑄銷錢也。

    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銅,明昌三年,監察禦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複每歲令夫匠過界遠采,不惟多費,複恐或生邊釁。

    若支用将盡之日,止可于界内采煉。

    ”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

     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于見錢也。

    ”四年,上谕宰臣曰:“随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

    ”或有言鐵錢有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将盡壞矣!若果無用,曷别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

    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姜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

    ”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貯于庫。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陝西交鈔多于見錢,使民艱于流轉。

    ”宰臣以聞,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

    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

    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

    在唐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

    ”上令參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二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不得過萬貫,凡有所餘,盡令易諸物收貯之。

    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餘皆沒入。

    又谕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盡買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

    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于官,亦妨鈔法,宜從舊制便。

    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

    ”上曰:“工墨錢,貫可令收十二文。

    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

    ”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貫例者艱于流轉,诏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且許于官庫換錢,與它路通行。

     十二月,尚書省議,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每铤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随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罪賞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随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無異。

    ”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儈同罪。

    捕告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

    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償。

    時交鈔稍滞,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

    時既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條約,不為不重,其令禦史台及提刑司察之。

    ”九月,以民間鈔滞,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複減元限之數,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許留一分,餘皆半之,其赢餘之數期五十日内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

    于兩行部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

    赴榷貨出鹽引,納鈔于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

    各降補官及德号空敕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

    又更造一百例小鈔,并許官庫易錢。

    一貫、二貫例并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者聽,有阻滞及辄減價者罪之。

    四年三月,又以銀鈔阻滞,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

    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陝西銀鈔從便,餘路并許收銀鈔各半,仍于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路。

    随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複支發,餘通行者并循環用之。

    榷貨所鬻鹽引,收納寶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

    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随路漕司所收,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

    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複支,若寶貨數少,可浸增鑄。

    銀鈔既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滞銀鈔罪制。

    四年,以戶部言,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并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錢數亦許帶納。

    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

    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赍小鈔赴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

    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可罷四庫。

    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

    時私鑄“承安寶貨”者多雜以銅錫,浸不能行,京師閉肆。

    五年十二月,宰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