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
遂鑄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
”遂罷“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定每铤以十萬為準,而市肆才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
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
庶革其弊。
”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滞,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
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
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系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
戶部見征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半。
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铎、侍郎張複亨,議于内殿。
複亨以三合同鈔可行,铎請廢不用,既而複亨言竟诎。
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
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者。
”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
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
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鄰。
”太府監梁絪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
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采銅、拘器以鑄。
”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治聽民煎煉,官為買之。
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
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
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
寺觀許童行告者賞。
俟銅多,别具以聞。
”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于京師,而于山東、河北、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
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五年,上欲罷交鈔工墨錢,複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陝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複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
六年十一月,複許諸路各行小鈔。
中都路則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則于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于益都、濟南府,山東西路則于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于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于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于平陽,河東北路則于太原、汾州,遼東則于上京、鹹平,西京則于西京、撫州,北京則于臨潢府官庫易錢。
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
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以便。
時民以貨币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
上知之,谕旨于禦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
”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砺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至急切,增副使一員。
汝砺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铎言錢币,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月餘不決。
七月,上召議于泰和殿,且谕汝砺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辄易之。
重之加于錢,可也。
”明日,敕:“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并用交鈔,毋得用錢。
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
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
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
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衆沮法者以違制論。
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
商旅赍見錢不得過十貫。
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僞冒。
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
”又定制,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
禦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
”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
戶部尚書高汝砺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随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
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滞以聞。
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
榷鹽許用銀絹,餘市易及俸,并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
”上遣近侍谕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于州府司縣官給由内,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禦史舉其能幹,亦不準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号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
”上以問汝砺,對曰:“随處州府庫内,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僞,亦可收納。
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
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于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
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滞矣!” 十一月,上谕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少有壅滞,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
”汝砺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
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
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于市肆要處置庫支換。
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
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庫于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是月,敕捕獲僞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複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
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内與一缗,十貫内與兩缗,惟遼東從便。
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并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并收見
遂鑄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
”遂罷“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定每铤以十萬為準,而市肆才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
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
庶革其弊。
”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滞,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
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
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系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
戶部見征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半。
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铎、侍郎張複亨,議于内殿。
複亨以三合同鈔可行,铎請廢不用,既而複亨言竟诎。
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
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者。
”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
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
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鄰。
”太府監梁絪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
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采銅、拘器以鑄。
”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治聽民煎煉,官為買之。
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
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
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
寺觀許童行告者賞。
俟銅多,别具以聞。
”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于京師,而于山東、河北、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
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五年,上欲罷交鈔工墨錢,複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陝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複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
六年十一月,複許諸路各行小鈔。
中都路則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則于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于益都、濟南府,山東西路則于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于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于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于平陽,河東北路則于太原、汾州,遼東則于上京、鹹平,西京則于西京、撫州,北京則于臨潢府官庫易錢。
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
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以便。
時民以貨币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
上知之,谕旨于禦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
”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砺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至急切,增副使一員。
汝砺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铎言錢币,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月餘不決。
七月,上召議于泰和殿,且谕汝砺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辄易之。
重之加于錢,可也。
”明日,敕:“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并用交鈔,毋得用錢。
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
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
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
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衆沮法者以違制論。
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
商旅赍見錢不得過十貫。
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僞冒。
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
”又定制,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
禦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
”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
戶部尚書高汝砺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随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
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滞以聞。
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
榷鹽許用銀絹,餘市易及俸,并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
”上遣近侍谕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于州府司縣官給由内,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禦史舉其能幹,亦不準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号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
”上以問汝砺,對曰:“随處州府庫内,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僞,亦可收納。
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
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于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
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滞矣!” 十一月,上谕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少有壅滞,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
”汝砺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
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
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于市肆要處置庫支換。
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
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庫于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是月,敕捕獲僞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複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
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内與一缗,十貫内與兩缗,惟遼東從便。
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并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并收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