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食貨三
○錢币
錢币。
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
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複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并用。
正隆二年,曆四十餘歲,始議鼓鑄。
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
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
京兆置監一。
曰利用。
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四年,浸不行,诏陝西行戶部、并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
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
”遂罷之。
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
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并禁之。
十年,上谕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
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
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
前許院務得折納輕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
又随處時有赈濟,往往近地無糧,取于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
何為不随處起倉。
年豐則多籴以備赈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将安用之。
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
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
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
惟神佛像、鐘、磬、钹、钴、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
能指坑冶得實者,賞。
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采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于所得數倍,恐不可行。
”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
今國家财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
其遣能吏經營之。
”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
”上複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緻京師,使錢币流通,以濟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
朕謂不然。
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
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
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
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
二十年,诏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并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
二月,上聞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
”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
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
丞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
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
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驿經理。
二十二年十月,以參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
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幕兼領,而奪于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
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
”太慰丞相克甯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赍,則中外皆便。
”十一月,上谕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别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驿更出經營銅事。
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
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
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緻之京師,不過少有挽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
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
”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
其顧直即低,又有刻剝之弊。
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采,因以取賄。
又随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複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
今阜通,利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
”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
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與錢并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
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
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于緻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
若
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
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複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并用。
正隆二年,曆四十餘歲,始議鼓鑄。
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
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
京兆置監一。
曰利用。
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四年,浸不行,诏陝西行戶部、并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
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
”遂罷之。
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
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并禁之。
十年,上谕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
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
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
前許院務得折納輕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
又随處時有赈濟,往往近地無糧,取于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
何為不随處起倉。
年豐則多籴以備赈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将安用之。
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
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
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
惟神佛像、鐘、磬、钹、钴、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
能指坑冶得實者,賞。
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采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于所得數倍,恐不可行。
”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
今國家财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
其遣能吏經營之。
”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
”上複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緻京師,使錢币流通,以濟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
朕謂不然。
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
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
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
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
二十年,诏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并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
二月,上聞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
”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
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
丞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
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
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驿經理。
二十二年十月,以參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
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幕兼領,而奪于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
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
”太慰丞相克甯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赍,則中外皆便。
”十一月,上谕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别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驿更出經營銅事。
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
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
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緻之京師,不過少有挽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
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
”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
其顧直即低,又有刻剝之弊。
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采,因以取賄。
又随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複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
今阜通,利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
”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
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與錢并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
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
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于緻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