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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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三 ○錢币 錢币。

    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

    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複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并用。

    正隆二年,曆四十餘歲,始議鼓鑄。

    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

    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

    京兆置監一。

    曰利用。

    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四年,浸不行,诏陝西行戶部、并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

    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

    ”遂罷之。

    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

    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并禁之。

    十年,上谕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

    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

    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

    前許院務得折納輕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

    又随處時有赈濟,往往近地無糧,取于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

    何為不随處起倉。

    年豐則多籴以備赈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将安用之。

    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

    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

    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

    惟神佛像、鐘、磬、钹、钴、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

    能指坑冶得實者,賞。

    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采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于所得數倍,恐不可行。

    ”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

    今國家财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

    其遣能吏經營之。

    ”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

    ”上複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緻京師,使錢币流通,以濟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

    朕謂不然。

    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

    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

    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

    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

    二十年,诏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并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

    二月,上聞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

    ”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

    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

    丞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

    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

    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驿經理。

    二十二年十月,以參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

    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幕兼領,而奪于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

    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

    ”太慰丞相克甯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赍,則中外皆便。

    ”十一月,上谕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别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驿更出經營銅事。

    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

    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

    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緻之京師,不過少有挽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

    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

    ”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

    其顧直即低,又有刻剝之弊。

    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采,因以取賄。

    又随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複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

    今阜通,利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

    ”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

    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與錢并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

    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

    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于緻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