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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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一
國之有食貨,猶人之有飲食也。
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
然燧人、庖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無飲食之疾。
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
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飲食自不阙焉,故能适饑飽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
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約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
金于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
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
熙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
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
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
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污池數罟,往往而然。
考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荦荦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
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
官田曰租,私田曰稅。
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镪多寡,征錢曰物力。
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
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
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谘及其增減,則州縣征求于小民蓋可知矣。
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殚述。
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
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
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
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
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
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
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
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曆年者,郡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
至于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
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
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
凡産銅地脈,遺吏境内訪察無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
既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
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滞。
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
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讦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
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
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
及改鑄大錢,所準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
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
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錢,在官利于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
在私利于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
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
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
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
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準銀并用。
通寶未久複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绫印鈔,名曰珍貨。
珍貨未久複作寶會,汔無定制,而金祚訖矣。
曆觀自古财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台、钜橋之類,不足論也。
其國亡财匮,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
金之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斂之名,而不能緻富國之實。
及其亡也,括粟、闌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
加賦數倍,豫借數年,或欲得鈔則豫賣下年差科。
高琪為相,議至榷油。
進納濫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與以五品正班。
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終至德号、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
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
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賞激,動以王爵固結其心,重爵不蔇,則以國姓賜之。
名實混淆,倫法飖壞,皆不暇顧,國欲不亂,其可得乎?迨夫宋絕歲币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至使樞府武騎盡于南伐。
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後乃尺寸無補,三軍偾亡,我師壓境,兵财俱困,無以禦之。
故志金之食貨者,不能不為之掩卷而興慨也。
《傳》曰:“作法于涼,其弊猶貪。
作法于貪,弊将若何。
”金起東海,其俗純實,可與返古。
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曠閑,遺黎惴惴,何求不獲。
使於斯時,縱不能複井地溝洫之制,若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産,仿其租庸調之法以足國計,何至百年之内所為經畫紛紛然,與其國相終始耶!其弊在于急一時之利,踵久壞之法,及其中葉,鄙遼儉樸,襲宋繁缛之文;懲宋寬柔,加遼操切之政。
是棄二國之所長,而并用其所短也。
繁褥勝必至于傷财,操切勝必至于害民,訖金之世,國用易匮,民心易離,豈不由是欤?作法不慎厥初,變法以救其弊,隻益甚焉耳。
其他鹽策、酒曲、常平、和籴、茶稅、征商、榷場等法,大概多宋舊人之所建明,息耗無定,變易靡恆,視錢鈔何異?田制、水利、區田之目,
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
然燧人、庖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無飲食之疾。
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
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飲食自不阙焉,故能适饑飽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
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約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
金于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
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
熙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
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
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
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污池數罟,往往而然。
考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荦荦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
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
官田曰租,私田曰稅。
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镪多寡,征錢曰物力。
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
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
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谘及其增減,則州縣征求于小民蓋可知矣。
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殚述。
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
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
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
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
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
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
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
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曆年者,郡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
至于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
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
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
凡産銅地脈,遺吏境内訪察無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
既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
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滞。
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
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讦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
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
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
及改鑄大錢,所準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
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
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錢,在官利于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
在私利于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
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
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
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
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準銀并用。
通寶未久複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绫印鈔,名曰珍貨。
珍貨未久複作寶會,汔無定制,而金祚訖矣。
曆觀自古财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台、钜橋之類,不足論也。
其國亡财匮,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
金之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斂之名,而不能緻富國之實。
及其亡也,括粟、闌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
加賦數倍,豫借數年,或欲得鈔則豫賣下年差科。
高琪為相,議至榷油。
進納濫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與以五品正班。
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終至德号、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
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
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賞激,動以王爵固結其心,重爵不蔇,則以國姓賜之。
名實混淆,倫法飖壞,皆不暇顧,國欲不亂,其可得乎?迨夫宋絕歲币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至使樞府武騎盡于南伐。
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後乃尺寸無補,三軍偾亡,我師壓境,兵财俱困,無以禦之。
故志金之食貨者,不能不為之掩卷而興慨也。
《傳》曰:“作法于涼,其弊猶貪。
作法于貪,弊将若何。
”金起東海,其俗純實,可與返古。
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曠閑,遺黎惴惴,何求不獲。
使於斯時,縱不能複井地溝洫之制,若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産,仿其租庸調之法以足國計,何至百年之内所為經畫紛紛然,與其國相終始耶!其弊在于急一時之利,踵久壞之法,及其中葉,鄙遼儉樸,襲宋繁缛之文;懲宋寬柔,加遼操切之政。
是棄二國之所長,而并用其所短也。
繁褥勝必至于傷财,操切勝必至于害民,訖金之世,國用易匮,民心易離,豈不由是欤?作法不慎厥初,變法以救其弊,隻益甚焉耳。
其他鹽策、酒曲、常平、和籴、茶稅、征商、榷場等法,大概多宋舊人之所建明,息耗無定,變易靡恆,視錢鈔何異?田制、水利、區田之目,